水及大气监测采样布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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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流采样点位的确定
采样点泛指水体中一个具体的取样点,它受水面宽度和深度影响。在一个监测断面上设置的采样垂线数
与各垂线上的采样点数应符合表 1 — 1和表1 — 2,其中,中泓线设置在除去河流两岸滩涂部分后的中间位置;
左、右两垂线布设在中线至岸边的中间部分。
表1 — 1采样垂线数的设置
垂线数
4. 封冻时在冰下0.5m 处采样,水深不到0.5m 处时,在水深1/2处采样。
5. 凡在该断面要计算污染物通量时,必须按本表设置采样点。
2污水采样点位的确定 污水源一般经管道或渠、沟排放,无须设置监测断面,可直接确定采样点位。
2.1工业污(废)水
2.1.1对第一类和第二类污染物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在环境和动植物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此类污 染物,不分
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 施排放口采样(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此类污染物有总汞、烷 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
(a )芘、总铍、总银、总a 放射性、
总B 放射性13种。 第二类污染物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此类污染物
有pH 色度、SS BOD 5、COD Cr 、NH 3 N 、CN 、S 2、F 、PO :、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 酚、LAS 类大肠菌群数、TOC 等56种。
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处理设施的入口和总排口设置采样点;对各污水 处理单元效
率监测时,在各处理单元的入口和排口设置采样点。
2.2 城市污水 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5m ~ 10m 50m -采样点数一条(近 > 100甲,层一点三条一条仲泓
) 左、右岸有明显水流处 ) 表1 — 2 采样垂 要测污染带应另加垂线。
上、下层两点 、上层指水面下0.5m 处,水 2.下层指河底以上0.5m 处。 3•中层指1/2水深处。
3凡在该断面要计算污染物通量处— t 置垂线
水面宽 > 10m 上、中、下三层三点
为了保证两股水流的充分混合,采样点布设在离污水(或支管)入口约20〜30倍管径的下
游处。
在污水入河排污口的上、下游分别设置采样点。采样位置设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
于1m时,位于1/4水深处;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位于1/2水深处。
3 流量测量
3.1流量测量原则
3.1.1测定瞬时流量:对“流量-时间”排放曲线波动较小的污水排放渠道,用瞬时流量代表平均流量所引起的误差值小于10%时,可以用某一时段内的任意时间测得的瞬时流量乘以该时段的时间即为该时段的流量。
排放污水的“流量- 时间”排放曲线有明显波动,但其波动有固定的规律,可以用该时段中几个等时间间隔的瞬时流量来计算出平均流量,然后用平均流量后再乘以时间表示该时段的流量。
排放污水的“流量- 时间”排放曲线既有明显波动又无规律可循,则必须连续测定流量,流量对时间的积分即为总流量。
3.2. 流量测量方法
a )污水流量计法:污水流量计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
b )容积法:将污水纳入已知容量的容器中,测定其充满容器所需要的时间,从而计算污水量的方法。本方法简单易行,测量精度较高,适用于计量污水量较小的连续或间歇排放的污水。适用于流量小于每日50t 的排放口。但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误差。
c)速仪法:通过测量排污渠道的过水截面积,以流速仪测量污水流速,计算污水量。适当
地选用流速仪,可用于很宽范围的流量测量。多数用于渠道较宽的污水量测量。测量时需要根据渠道深度和宽度确定点位垂直测点数和水平测点数。本方法简单,但易受污水水质影响,难用于污水量的连续
测定。排污截面底部需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几何形,排污口处有不少于3〜5 m的平直过流水段,且水位高度不小于0.1 m。
d)量水槽法:在明渠或涵管内安装量水槽,测量其上游水位可以计量污水量。常用的有巴
氏槽。用量水槽测量流量与溢流堰法相比,同样可以获得较高的精度(土2%〜土5%和进
行连续自动测量。其优点为水头损失小、壅水高度小、底部冲刷力大,不易沉积杂物。但造价较高,施
工要求也较高。
e)溢流堰法:是在固定形状的渠道上安装特定形状的幵口堰板,过堰水头与流量有固定关系,据此测
量污水流量。根据污水量大小可选择三角堰、矩形堰、梯形堰等。溢流堰法精度较高,在安装液位计后
可实行连续自动测量。为进行连续自动测量液位,已有的传感器有浮子式、电容式、超声波式和压力
式。利用堰板测流,由于堰板的安装会造成一定的水头损失。另外,固体沉积物在堰前堆积或藻类等物
质在堰板上黏附均会影响测量精度,必须经常清除。在排放口处修建的明渠式测流段要符合流量堰
(槽)的技术要求。在选用以上方法时,应注意各自的测量范围和所需条件。以上方法无法使用时,可
用统计法。
f )如污水为管道排放,所使用的电磁式或其他类型的测量计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4 大气采样点的确定
4.1 布设采样点的原则和要求
(1)采样点应设在整个监测区域的高、中、低三种不同污染物浓度的地方
(2)在污染源比较集中、主导风向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应将污染源的下风向作为主要监测范围,布设较多的采样点,上风向布设少量点作为对照;
(3)工业较密集的城区和工矿区,人口密度及污染物超标地区,要适当增设采样点;城市郊区和农村,人口密度小及污染物浓度低的地区,可酌情少设采样点;
(4)采样点的周围应开阔,采样口水平线与周围建筑物高度的夹角应不大于30°。测点周围无局部污染源,并应
避开树木及吸附能力较强的建筑物。交通密集区的采样点应设在距人行道边缘至少 1.5m 远处;
(5)各采样点的设置条件要尽可能一致或标准化,使获得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