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

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
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

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3.30

【实施日期】200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8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已于2004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30日

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

(2004年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体系,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科学,群防群治,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和防治工作。

国有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五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森林病虫害信息,制定应急除治预案;

(四)组织森林植物疫情普查,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五)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技术的研究、培训和交流,引进、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适用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六)查处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农业、工商、交通、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林木种苗繁育单位,应当建立无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苗圃和种子繁育基地,培育优良林木种苗。

植树造林所用种苗应当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森林的抚育管理,经审批及时清除病虫木和受害严重的过火木,并向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发生及危害情况。

第八条森林病虫害预防的重点是:

(一)针叶林为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落叶松枯梢病、松疱锈病、湿地松粉蚧等;

(二)农田防护林及路、宅、渠、村周边的树木为美国白蛾、黄斑星天牛、光肩星天牛、青杨天牛、春尺蠖、杨树腐烂病等;

(三)经济林为苹小吉丁虫、苹果蠹蛾、食心虫、红蜘蛛、果树腐烂病等;

(四)退耕还

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内容界定 本细则适用于销售处所销售的各种产品价格。 1.2定价原则 1.2.1 效益最大化原则。销售计划价格的提出要在确保厂生产稳定、产销平衡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制定。 1.2.2 市场竞争力最强原则。销售计划价格的提出既要考虑销售成本构成,又要遵循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规律、市场定位及竞争能力。 1.2.3 质价比最优原则。销售计划价格的提出要以产品品质为依据,根据质量情况确定最合理的价格。 1.2.4 业务公开原则。年度价格策略的制定要全过程公开、客户定价受控、定价依据可追溯。 1.2.5 战略伙伴原则。和长期固定用户形成长期战略性伙伴,形成中远期战略合作的伙伴关系。 2 管理职责 2.1xxxx厂价格领导小组是厂销售价格管理的领导机构,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和确定价格政策。其职责是: 2.1.1 负责审核重大价格变化和月度销售建议价格; 2.1.2 对销售价格进行阶段性研究和决策; 2.1.3 对价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批; 2.1.4 检查各销售部门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2.2 销售处业务科是价格政策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 2.2.1 负责提出月度销售执行价格的建议; 2.2.2 负责按批准下发的月度销售计划价格,实施产品销售; 2.2.3 负责按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价格变动手续。 2.3销售处综合科负责对销售业务科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和监督。 2.4 财务处负责销售执行价格的审核、控制,价格执行的检查指导。 -1-

2.5 监察处负责销售执行价格的效能监察。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年度价格策略 3.1.1 年度价格策略定价方式 A、长约定价,适用于国内合资或独资企业以及产品出口。 B、预收款定价,适用于在本厂资金回笼困难的情况下,客户提前打款,锁定于当期价格并在约定时间内延续。 C、出于同行竞争、保持市场占有率或产销平衡等需要,采用延期定价方式。(延期定价方式即先把货交付买家,在交货当时不规定价格;然后根据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在利于双方的情况下再和买家定价收钱。) D、出于战略合作、量价关系、物流方式、市场区域等考虑,可对重点用户销售价格在一定跨度时间内、在当期执行价格的基础上作适当下浮。 E、折让价格适用于质量有问题的产品。 F、定向降价适用于产销平衡或防止跌价风险。(库存考虑) G、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销售业务科可进行正向加价销售。 3.1.2 年度价格策略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定价方式及内容、定价说明。 3.1.3 年度价格策略流程 A、年底,销售处依据厂生产计划及市场情况编制下年度销售价格策略。 B、销售价格策略经厂价格领导小组评审,厂长审批。 C、销售价格策略调整由销售业务科提出申请,由销售处长审核,经营厂长、厂长审批。 3.2 月度定价程序 3.2.1 每月底,厂价格领导小组主持价格例会,根据当期市场价格及后期市场预测、生产经营的计划和库存等情况,提出下月度销售建议价格,经相关部门及厂长审批后,交财务处价格主数据管理员维护进ERP系统,作为销售处销售红线价格。 -2-

陇东油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指南

陇东油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指南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陇东油区勘探开发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保证油区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和谐模范油区建设。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全市油田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油田开发项目环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油区发展规划和区块产建工程、单井(评价井、预探井及尚未进行区块环评的产建水井)勘探开发、输油管线、集输常站、井场道路、生活基地等建设项目均要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先评价,后开发,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污染。油田发展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划区域内的区块产能开发和单井勘探开发项目不予受理审批。 (一)产能建设和环保工作计划 1.油田单位每年3月6日上旬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产建开发计划, 包括油田区块开发产能部署、单井勘探开发部署、生活基地、 集输场站、输油管线等。年内产建开发计划有调整的,要及 时向是环保局进行登记。 2.油田单位每年3月上旬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包括工作目标、重点项目及实施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3.油田单位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产能实际建设 情况和环保工作报告。环保工作报告中的标准化、无害化处置井场应列出明细。 (二)区块开发项目环评 1.项目预审:油田开发生产单位环保部门将区块产建工程、生 活基地、集输场站等项目立项批复、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情况简介及相关技术资料提交市环保局进行项目预审。 2.环评报批:油田单位按预审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 制环评文件,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编报并提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部门审批。区块开发产建工程环评前,应该按规定完成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报批。 (三)单井勘探开发项目环评 单井勘探开发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核准部门为市环保局。当年布设的评价井、预探井及尚未进行区块环评的产建井,均要在开工前向市环保局报批环评文件;对已完成区块环评报批的产能部署井,要在开工前向市环保局申请核准。 1.环评审批:油田开发生产单位环保部门将环评(核准)申 请、县(区)环保局石油勘探开发环境影响单井审核表(一下简称“审核表”)污染物处置承诺函等相关资料,提交市环保局规划环评科,申请井场环评(核准)审查。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空间管控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东部森林区、中部黑土区、西部草原湿地区和松花江、辽河、图们江、鸭绿江、绥芬河水系为生态基础,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因素,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根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设立统计股室,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全面负责各项统计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业务知识,执行各项决议。 三、负责组织统计股室的正常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统计网络建设,严格执行《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临夏州统计管理规定》《东乡县部门统计管理办法》和《东乡县统计管理数据管理办法》,保证源头统计调查数据质量。 四、接受县统计部门的领导,及时全面、保质保量完成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及时、准确提供经济、社会运行统计数据。 五、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实施、管理好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定期检查、指导各项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行、工作规范。 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对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分析、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七、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统计普法各项任务,营造良好的依法统计工作环境。 八、积极完成统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一、统计股室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台帐。统计台帐应按统一格式,台帐主要指标设置应与统计调查报表制度一致,具备连续性、实用性和稳定性。 二、统计股室在报表上报前要反复审核数据来源、真实性等,并经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后盖章上报,并留存底表。电话上报数据的,随后必须补报规范报表。对未经审批备案的报表,视为非法报表,依法予以清理。 三、对一些难以用全面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可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取得,但不准粗估冒算、凭空编造。否则,视情节按源头数据无来源依法查处。 四、对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要有简要的文字说明。对数据变动过大的必须说明原因。 五、统计台帐要有专人记载,记载的内容必须真实、连续,做到书写整洁,无涂改、无缺项、无错填。 六、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定,严防泄漏国家秘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七、统计资料应一年归档一次,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分类立卷,规范入档,严防丢失和损坏。 八、统计台帐、资料要有专人妥善管理。统计台帐、资料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统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统计台帐、资料移交接手续。

产品价格管理规定(模板)

公司图标 日 期:2006-8-24 页 码:第 1 页 共 2 页 产品价格管理规定 姓 名 日 期 编 制: 审 阅: 审 批: 目的:为规范公司产品价格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适用于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和实施,以及价格制定的全过程。 描述: 1 组织机构 成立公司价格领导小组,成员由总经理、经营副总、生产副总、总工程师、市场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组成。 2 职责 财务部是价格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部提供的产品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利润测算。向公司提出产品价格的建议方案,经价格领导小组审批后具体实施。 3 管理原则 3.1公司产品定价,由市场部提出价格建议,经价格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3.2凡公司有明确定价规定的产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 3.3产品销售定价应考虑公司总体经营及销售目标、产品成本、经销商及用户接受能力、市场需求、竞争对手价格等多方面因素。 3.4在定价的过程中,市场部还要根据市场需求、市场条件变化及时做出准确分析,提供 定价依据。 3.5价格水平制定必须进行成本、利润核算,在考虑周边市场情况下制定出保本价。 3.6制定的价格属于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在价格未公布前不得泄露。 3.7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价格,特殊情况低于公司价格的必须总经理审批。 4 工作程序 4.1 市场部负责收集市场需要、市场条件变化、其他公司同类产品的价格、周边市场的

公司图标 日期:2006-8-24 产品价格管理规定 页码:第 2 页共 2 页行情等各种市场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 4.2 财务部负责对产成品的成本、利润进行预测。 4.3 价格建议方案经价格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务部出具价格执行表,市场部具体实施。未经价格领导小组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执行。 4.4 其它特殊价格应在市场部经理审核订货单内容后,报分管副总审定并交价格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

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试行)第一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所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环境的完整性、独特性、和谐性。古建筑、古遗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时还应考虑保护文物的景观视线,保证在视觉和空间上不被影响。 第三条经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对已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或修订,应按原报批程序进行。 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报省文物局商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后,分别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第五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根据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由省文物局会同省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划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划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四至界线根据地形应使用地理坐标标注,并在坐标点树立永久性界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所需的各类图纸和资料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质量要求,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一致。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间接手段,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逐步发展,理论与实践中都出现了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文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的工作。 第五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11月26日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湿地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并经过认定的地域。湿地分为沼泽、湖泊、河流、水库、塘坝等类型。 本条例所称重要湿地, 是指被《国际湿地公约》或者《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的本省境内的湿地以及经过省专家委员会认定的本省重要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保护管理体制。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水库、塘坝的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气象等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保护与利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省湿地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县(市)湿地保护规划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湿地保护政策,合理安排资金投入,逐步建立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赵正峰 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办法》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它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地方性国有林场管理法规,如山东省出台了《国有林场条例》,湖南、湖北、甘肃等省制定了本省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的国有林场管理规范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doc

关于印发《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补充意见》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我院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学院制订了《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补充意见》,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1.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补充意见 1.郑州经贸职业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教师评教评价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补充意见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抓好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与振兴学风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都必须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状况,检查教学效果,倾听师生意见,

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对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作用。为使各级干部、教师听课制度化,特补充几点意见。 一、听课人员 1.院级党政领导 2.教务处、督导办及各系部督导组成员 3.各系(部)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 4.校内任课教师。 二、听课次数及要求 1.院领导每月听课不少于4次;院督导成员每月听课不少于16次;教务处科级以上人员、系部督导组成员、教研室主任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4次;校内任课教师相互听课每月不少于2次。 2.各系部领导和督导组要做好每学期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同行评教、学生评教结果前15%和后10%本单位教师的重点听课工作。 3.新进教师、晋升职称教师、参加各项教学评优竞赛、上学年度优秀教师要在本学期准备至少1次观摩课,以备选听。 4.各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的听课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系部的听课计划由各系部、教研室自行安排。听课人员必须严格按听课计划进行听课,听课计划应提前制定并报送院教务处与院督导办。 三、组织管理 1.听课人员应尊重主讲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每次至少要听完一堂课。听课人员要利用课余时间多与学生交流,了解教学效果及学生意见,了解学生对本课程的要求和建议等。 2.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及时总结、归纳、分析、反馈。听课过程中要填写听课记录本,听课结束后要填写《郑州经贸职业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教师评教评价表》,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记录本与评价表必须由被听课人员签字。 3.各系部应将教师的听课记录本、评价表妥善保管,同时将汇总情况报送院教务处、督

销售价格管理规定

销售价格管理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有限公司 销售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销售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公司销售市场价格,保护公司与客户的合法利益,促进销售健康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各级营销组织和个人,指导与销售有关的各种价格活动。 第三条各种产品由公司进行统一定价。 第四条公司坚决支持和维护正常的销售价格运营秩序,对各级组织和个人的价格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监督和调控。 第五条本制度是公司价格管理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组织均应遵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价格管理委员会(待定)是公司价格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销售价格委员会由公司营销副总和各销售部部长、财务总监组成,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负责公司整体价格规划工作,制订公司价格有关制度草案。 2.负责年度市场调查和价格预测及其情报收集。 3.制订公司年度产品销售价格方案。 4.调整公司产品的价格。 5.监督检查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运行情况、处罚价格违规行为。 6.裁定销售价格有关争议。 第三章价格制订 第八条公司价格制订的原则 1.以利润导向为原则,实现公司利润倍增愿景。

2.以刺激用户的感受价值为原则,合理制订终端价格。 3.充分理解价格运作的关键在于相对价格差异,而非绝对价格水平。 第九条公司制订销售价格的依据如下: 1.依据公司成本规律和现状制订价格。 2.依据财务杠杆原则制订价格。 3.依据公司营销盈利能力制订价格。 4.依据经验管理定价。 5.依据公司产品生命周期制订价格。 6.依据公司的产品线组合进行定价。 7.依据消费者行为进行定价。 8.依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管制定价。 第十条价格制订流程如下图 第十一条在新年度销售到来前,价格委员会必须召开一次价格分析会,制订公司新年度各种产品价格。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会议内容和议事规则由价格委员会另定。 第十二条公司价格一经内部公布,即为公司的指导价格,并配订操作说明书以及操作指南。 第四章销售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价格一经确定,销售部部长为公司指定价格公布人,但只能发布本部内的价格。销售部部长可授权区域经理对外公布公司价格。公司其他人员除非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对于公司制订的价格,各销售部部长有权针对不同品种选择不同的发布时间,但必须与价格委员会统一口径。 第十五条公司价格表的制订以销售部为一个单位制定价格表,价格表的制订由销售部部长起草,营销副总批准,并报备价格委员会。各销售部的价格表只能在本部内张贴和发布,绝不允许向社会公开发布。

吉林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吉林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规范湿地认定及其名录管理工作,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重要程度和生态功能,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三条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认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以及湿地名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重要湿地是指湿地在典型性、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省政府同意并公布的湿地。一般湿地是指除重要湿地以外,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公布的湿地。 第五条根据湿地保护管理需要,应当及时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认定和公布,并根据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湿地名录,湿地名录及调整、更新名录应当分批次公布。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湿地名录认定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内凡符合下列任一指标的湿地均可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省级(含)以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湿地;

(二)省内湿地类型的典型代表或特有类型的湿地; (三)具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物种或省特有及稀有物种分布的湿地; (四)处于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或其他重要水源地,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块湿地;多块具有水文或生物连通的湿地复合体; (五)有5000只以上水鸟度过其生活史重要阶段的湿地,或者定期栖息的某一依赖湿地的动物物种(或亚种)的个体数量占该种群全球数量05%以上的湿地; (六)鱼类重要的觅食场所、产卵场、保育场或洄游通道; (七)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面积大于20公顷,具有集水、降解污染、调蓄洪水、补充地下水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 (八)在全省有显著历史或文化意义,具有重要宣教、科研或旅游开发等价值的湿地。 本省行政区内已列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同时列入省级重要湿地。 第八条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指定与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指定式。已纳入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地的湿地,由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直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并公布。 第十条申报式。未直接指定的其他湿地,可通过申报方式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州)、县(市、区)政府同意后,逐级向省林业和

甘肃2010年国民经济--甘肃发展年鉴2010

农业 【综述】2009年,全省各级农牧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着力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和特大干旱等自然灾害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快推广关键农业技术,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粮食生产创历史新高,农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农村经济整体运行平稳。全年粮食总产突破900万吨,达到906万吨,增加18万吨,连续6年保持在800万吨以上;畜牧业生产总体向好,全年肉蛋奶总产量达134万吨,比上年增长5.8%;渔业生产稳步发展,全年水产品产量1.2万吨,比上年增长2.6%;农业机械化加快推进,全年农机总动力达1780万千瓦,比上年增长5.6%。 【强农惠农政策】全省“四项”补贴资金达22.09亿元,比上年增加4.73亿 元。其中,粮食直补2.55亿元,与上 年基本持平;良种补贴2.41亿元,增 加1.6亿元,对小麦、玉米、水稻、棉 花实行良种补贴全覆盖;农资综合补贴 14.83亿元,增加1.93亿元;农机具购 置补贴2.3亿元,增加1.2亿元;马铃 薯良种补贴4000万元,增加3500万元。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1.6亿元,在20个 县启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 政奖补试点。落实农业基本建设资金 10亿元,农业重点产业扶持资金5.14 亿元,支持农村沼气、动物防疫、农产 品质量安全等基本建设和重点产业开 发,进一步改善了农业基本条件,促进 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重大技术推广】大力推广全膜双 垄沟播技术,旱作农业取得重大进展, 完成全膜双垄沟播技术推广面积692 万亩,新增403万亩。加上一膜两年用 的66万亩,全省总规模达到758万亩, 增产粮食超过12亿斤。推广农业关键 技术,完成测土配方施肥2783万亩、 灌区农田节水78万亩;完成黄牛冻配 改良78万头、绵羊人工授精杂交改良 350万只;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场) 1000个,新建、改建节能日光温室20 万亩,完成保护性耕作示范85万亩, 完成苹果套袋和果园标准化管理技术 示范推广50万亩;加大秸秆开发利用 力度,牛羊大县秸秆利用率比上年提高 10个百分点。 【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全省特色优 势作物面积达到2582万亩,比上年增 加82万亩。新建马铃薯脱毒原种生产 基地5000亩,新增种薯贮藏能力11.6国民经济 - 96 -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价格管理规范

烟台万斯特有限公司 产品价格管理规定 一、为了规范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管理流程,监督和控制产品价格按照制度审批和执行,确保产品价格可控、有序,既有利于稳定现有市场客户,不断增加新客户,又确保公司实现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二、产品定价 (一)定价的主要方法: 通常情况下,遵循以下几种产品定价方法: 1、成本导向定价法:即把每一种产品成本加上一个合理的利润额或利润比例作为该种产品的价格; 2、竞争导向定价法:即根据竞争状况确定价格的定价方法; 3、需求导向定价法:即根据消费者对产品价值的认知和需求程度来确定产品价格的方法; 4、其他适合于公司实际的定价方法。 (二)现有产品的定价: 1、主机市场产品定价:主机业务部门会同计财部门,综合产品成本情况、其他同类产品价格情况及主机厂接受程度等,提出产品报价书面意见,报经总经理审批,直至与主机厂达成定价协议; 2、维修市场产品定价:维修业务部门会同计财部门,综合产品成本情况、其他同类产品价格情况及市场接受程度等,提出产品统一出厂价、各级人员职权内的最低销售价、现款现货价、成本价等书面意见,报经总经理审批; 3、外贸市场产品定价:外贸业务部门会同计财部门,综合产品成本情况、其他同类产品价格情况及市场接受程度等,提出各级人员职权内的最低销售价、成本价等书面意见,报经总经理审批。 (三)新产品的定价: 在现有产品之外,有新增加的新产品或仿制品投放市场时,由相应的业务部门会同计财部门,综合产品成本、市场竞争、供给需求等情况,选择灵活、适宜的定价策略,并提出书面的报价意见,报经总经理审批。 (四)产品定价一经审批确定,即在有效期内生效执行。当出现有关情况变化时,需履行总经理签字批准手续。 (五)对部分大户、特殊客户,公司可实行一户一策或一次性出货的做法,但需与客户签订书面的购销合同,并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代表签字方可执行。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 0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 0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规分类号】 【标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2/10/29 【实施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 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 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

2019年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安排

20XX年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 工作安排 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 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安排 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部门大力支持下,围绕市政府提出的抓住“一条主线”、突出“两个重点”、打造“三个中心”工作目标,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明确以生态保护和建设为己任,深化改革,创新工作,适应新常态。积极向上争取湿地保护项目,调整产业结构,稳步推进国有苇场改革,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竭力做好精准扶贫,较好的完成了各项计划工作任务。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被纳入“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全国林业科普基地”、“中科院松嫩平原西部盐碱湿地生态研究站”在公园正式挂牌。 一、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有了新进展 今年以来,跟踪国家对湿地保护系列政策和相关措施出台,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抓机遇、找项目,现运作有两大项目:一是湿地恢复与保护项目(国家贴息贷款型);二是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纳入国家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项目。近期与省、市相关部门进行了项目沟通、对接、申请工作,计划争取资金500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湿地保护、恢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重点国家湿地公园基本建设项目,此项目年内有望立项。 二、公园建设、重点项目有序进行 今年,公园建设有两项列入市重点工作项目,一是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景区14公里道路建设,公园1号坝—三千五大坝4公里公路建设正在进行中,已完成工程量的50%,预计7月分公路交付使用;另有公园三千五大坝—大岗子泡进水闸、公园北门—职工社区10公里路段申报待批。二是公园房车基地建设,已完成双方建设合同签订,此项进入相关部门审批建设手续。预计下半年动工建设,9月份竣工交付使用。 三、生态建设、院地合作上了新台阶 在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努力协调下,促成了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与***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4月1日在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举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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