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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201X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01X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1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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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 201X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第一次修正 201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

甘肃保护区条例

甘肃保护区条例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分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管理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保护管理人员;(四)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五)监督、检查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七)依法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审查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5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自实施以来,对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 森林资源,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森林病虫害”更名为“林业有害生物”,其防治范 围和种类也相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省森林有害生物防治的实际需要,急需根据上位法 规定和我省实际作出相应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
林业有害生物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是森林的大敌,与森林火灾、乱砍滥伐并称为森林三大灾害, 它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 灾害性天气频发,林业有害生物的种类和发生频率不断增加,不仅具有危害性和毁灭性,还具有生物灾害的特殊 性,治理上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以及防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已成为国家减灾工程和林业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条例》距 出台时隔长达14年,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不能完全适应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需要,需尽快进行修订。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在保留原有条例框架的基础上,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需要对 部分条款作出重要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强化了上位法各项规定必须遵守执行的原则,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提请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修订《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修改为《甘肃省林业 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同时对条例相关条款中的“防治检疫”等专业用词进行修改。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4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4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林 、 地 、 漠等 生 态 系统 的各 种 自然 因素和 人 为 因 湿 荒
资源 、 业 、 农 水利 、 建设 、 通 、 交 旅游等 部 门 , 照各 自 按
林业 生态 环境保 护 的主要 区域是林 地 、湿地 、 沙
化土 地 ,重点保 护 的是 以上 区域 内的动植物 资源 、 自
人 居环境 。
八是要 处理 好争取项 目与 管好项 目的关 系。 要时 时 刻刻 解读 掌握 国家 和省 上 的投 资政 策 、 渠道 , 选 筛
要倡导近 自然林业 的理念 ,努力促进形成多树 种、 层、 复 异令 的林 分结 构 ; 把 三北 五期 、 要 退耕 还林 工 程任 务和 积极 推进 封 山禁牧 这 一 重大战 略措 施相 配套 ; 要把 乡土树种 、 灌木树 种 、 器育苗 作为提高造 容 林成 效 的重 要途 径 ; 要把 创新机 制 、 实责 任作 为提 落
甘 肃 省 林 业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条
2 1 年 4月 1日省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01
境保 护纳入 国 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 规划 , 立健全林业 建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生 态补 偿机 制 , 步增 加投入 , 取有 效措施 , 护 、 逐 采 保
治理 和改善林业 生态环境 。
为 了保 护林 业 生 态环 境 ,保 障生 态 安
第六条
省林 业行 政 主管部 门负责全 省林 业生
全 , 进经 济社 会可 持续发 展 , 据 《 促 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态环境 保护工作 , 其所属 的林业生 态环境监 测监 督管
森林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 ,
苗木 和其他 繁殖 材料 。 第 十 四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及其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当采 取措 施 , 加强 林 产 品产地 生态 环境 的保

2019-违法占用林地整改方案-word范文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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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违法占用林地整改方案篇一:含山林地清理整顿方案含山县林地清理整顿实施方案一、清理整顿的目的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占用林地清理整顿活动,准确摸清我县林地占用情况,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严厉打击侵占林地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林地法律意识,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林地保护执法力度,全面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秩序,推进我县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或虽办理了占用手续但超面积、超范围、超批复、超时限占用林地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并责令督促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三、清理整顿的原则及政策界限(一)依法整顿原则。

在清理整顿中,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对破坏林地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执法程序》等法律法规,公平公正进行执法活动。

(二)分类整顿原则。

在林地清理整顿中,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1、对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归还,也未重新申报林地占用手续而继续占用的,责令停止占地行为,归还林地。

对超使用期限占用林地部分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罚规定依法处理。

如需继续占用的,督促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2、对办理了林地占用手续,但有超范围、超面积占地行为的,对超占部分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罚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督促其尽快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3、对既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也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而非法占地的企业或单位(个人),责令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并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其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4、对经林业执法部门多次处理仍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企业或单位(个人),责令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并按最高限额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其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甘肃森林管理条例(199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施动态监测;(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具体办法由政府规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制定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林业的科研和教育,加快林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应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94号2004年7月1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各部门: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我省林业生态建设进入了快速健康发展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修路、采矿、管道建设等占用林地的情况增多,一些地方不经审批,随意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委发〔2004〕7号)精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我省气候干旱少雨,自然条件严酷,林木成活困难,造林成本高,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要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生态建设和基础建设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和科学使用林地,规范森林资源利用行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决防止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节约和保护资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7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7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72号1999年12月29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下发以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力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滥批乱占林地的歪风。

但个别地区和部门在贯彻国务院文件过程中,态度不坚决,宣传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未批先用、越权批占、不批先占等非法使用林地的现象仍然存在。

最近,国家林业局又下发了《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林函资字〔1999〕346号),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查、审批等有关问题。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两个《通知》精神的力度,确保有关行业和部门都能严格执行冻结征占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二、征占用林地冻结期间,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批。

凡临时使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地经营单位依法收缴林地、林木补偿费,省林业主管部门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1999〕15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林地保护办法

林地保护办法

林地保护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甘林资函〔2019〕561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林资函〔2019〕561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农林局,局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原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经我局研究,将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在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行政管辖区域的,由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农林局审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市(州)直属林业单位林地的,由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省直林业单位林地的,由省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同时长期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经有审核权的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长期占用林地后,才能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二、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局直有关单位,必须依据已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数据库,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条件,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切实维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杜绝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弄虚造假、未批先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临时占用林地选址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选址应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可利用质量差的林地,尽量不占用质量好的林地以及天然林和乔木林地。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甘林资函[2013]288号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甘林资函[2013]288号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甘林资函〔2013〕288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破坏生态环境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占用林地的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林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中,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中明确的“不得在林地、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实施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已经规划的林地上进行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要求,抓紧开展违法占用林地的清理工作,坚决制止借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为由,破坏森林资源、侵占林地的行为。

依法查处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中违法占用林地案件。

要坚守林地红线不动摇,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禁止任何部门将林地调整为非林地或转为建设用地,从源头上坚决防止林地流失,遏制违法占用林地问题的发生。

林地管理法律规定(3篇)

林地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用于林木生长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国家特别规定应当纳入林地的其他土地。

第三条林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三)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四)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地管理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林地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明确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六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林地资源现状;(二)林地保护目标;(三)林地利用布局;(四)林地保护措施;(五)林地利用措施;(六)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

第七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生态建设目标;(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四)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编制机关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林地保护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林地资源保护。

第十条下列林地应当严格保护:(一)国家重点公益林;(二)天然林;(三)重要水源涵养林;(四)重要生态屏障林;(五)其他具有重要生态、社会、经济价值的林地。

第十一条国家重点公益林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因国家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林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荒漠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正文:----------------------------------------------------------------------------------------------------------------------------------------------------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8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者少污染、资源和能源消耗低、综合利用率高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环境保护科学和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部材 料 。
第十二条
林地 权属 管理 实行 登记 发证 制度 。 林地
登记机关对 已经受理的登记 申请 , 应
当查 验其 以下 内容 : ( ) 一 申请 登 记 的林 地 位 置 、 四至 界 限 、 积 等 数 面 据是 否准 确 ;
( ) 地权 属证 明材 料是 否完 备 、 法有 效 ; 二 林 合 ( ) 图 中标 明的界 桩 、 三 附 地物 标 志与 实地 是 否相
1 个 工作 日内予 以登 记 。 0 第 十 四条
请人 。 公告 期 内利 害关 系人 对 登记 申请 提 出 的异 议 经
登记 机 关 对 经查 验 后 不 符合 条 件 的
登记 申请 不予 登记 , 将不 予登 记 的理 由书 面通知 申 并
核实 成立 的 , 登记 机关 不予 登记并 书 面通知 申请人 。
的 , 当 申请 注销登 记 。 应 申请 林地 权 属变 更登 记 和注 销登 记 的 , 当 向原 应
登记机 关 提交 下列材 料 :
林地保护的投人 , 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 , 确保本行 政 区域 内的林 地 面积 总量不 减 少 , 步增 加有 林 地 面 逐
积 , 善林地 质量 , 改 提高 森林 覆盖 率 。 第 五条 县 级 以上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责 本 行 政 区域林地 的保 护 、 管理 和利用 工作 。 发 展和 改革 、 国土资 源 、 牧 、 利等 部 门按 照各 农 水 自职责 , 做好 与林 地 保护 有关 的工 作 。 乡 镇 人 民政 府 和 乡镇 林 业 工 作 机构 应 当做 好 本 辖 区林 地 的保 护工作 。 第六 条 任何 单 位和 个人 对林 地保 护 、 理和 利 管 用 中的违 法行 为都有 制止 、 检举 或者控 告 的权 利 。 第二 章 第 七条 林地 权属 管理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林业生态环境,是指影响森林、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的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总和。

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是林地、湿地、沙化土地,重点保护的是以上区域内的动植物资源、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林业生态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优先保护、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提升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强化管理,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增加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治理和改善林业生态环境。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所属的林业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新闻媒体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doc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doc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金华市婺城区林地的保护与利用矛盾日益突出,从林地需求总体趋势、林地资源分布、森林质量、林地保护投入等方面分析了林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下文是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贯彻落实《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贯彻落实《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护 利 用 规 划 ; 法登 记 颁 发 林 地林 权 证 , 依 对退 耕 还 林
发林 权证 , 地承 包期 为 7 。2国有林 地使 用权 依 林 0年 .
法转 让 、 价入 股 或作 为合 资 、 作 合作 造林 、 经营 林木 的
生态 保 护功 能 的重 点公 益林 地 ; 取封 闭管护措 施 禁 采
止在 自然保 护( 然林 ) 生 态环 境重 点保 护 区域 的 天 区等
林地 及未 成林 幼林 地放 牧 。
《 甘肃省 林 地保 护 条例 》 为 总则 、 地 的权 属管 分 林 理 、 护利用 、 收 占用 和 法律 责任 、 保 征 附则 等六 章 四 十
偿划 拨取 得 的前 提和林 地 资 产评 估 、出让 交 费 程序 , 单位 和个 人使 国有 林地 荒 芜或 变 为非 林 地 的处 理 ; 征 收 、 用 和 占用 林 地 的 申请 材 料 与 办理 程 序 , 理 与 征 受
审批 的机关 、 限 、 限 , 当依法 缴 纳 费金 的项 目等 权 期 应
境 , 肃省 第十 一届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 十一 甘 次 会 议 于 20 0 9年 9月 2 日通 过 公 布 、并 决 定 自 5 20 0 9年 1 2月 1 日起 施 行 《 肃 省 林 地 保 护 条 甘 例 》 。
位 和个 人 的林 地使 用权 ;采取 措施 恢 复 2 以上 陡 5度 坡( 垦) 的植 被 , 农 地 防止 水土 流失 ; 取 封 山( 、 ) 采 沙 滩 育 林 等措 施 保 护 防 风 固沙 、 土保 持 、 源 涵养 等 具 有 水 水
贯彻落实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倒
宋 秉 阳
甘 肃 干旱 少 雨 、 林 植被 稀少 、 地 退 化 数 量减 森 林

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X最新版本)-精选word文档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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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X最新版本)-精选word文档 (19页)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章节规定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明确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章节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章土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本章节规定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章土地的征收和补偿本章节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了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和标准。

第五章土地的监督管理本章节规定了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节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章节规定了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

天然林资源保护制度范文(二篇)

天然林资源保护制度范文(二篇)

天然林资源保护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兼顾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平衡,推动天然林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工作要综合考虑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天然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工作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行使保护责任。

第六条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应依法进行,依据科学评估和专业技术研究,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对于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应实行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与社区、村民的沟通和合作。

第二章保护原则第八条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原则。

保护天然林的生态功能和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二)可持续利用原则。

保护天然林资源的同时,合理开展经济活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综合治理原则。

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统筹考虑天然林资源的多元性和综合效益。

(四)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天然林资源应公平合理,不搞地方保护主义,依法行使保护和管理权限。

(五)科学决策原则。

依据科学评估和专业研究,制定保护和利用天然林资源的决策依据。

第九条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加强监督管理,严禁非法砍伐、非法开展矿产勘探等破坏行为。

第十条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应遵循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社区、村民的参与和意识培育。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国家、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天然林资源的监测、评估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提升天然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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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201X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01X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1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第十条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由于征收、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林地灭失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查验其以下内容: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是否准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完备、合法有效;
(三)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是否相符合。

登记机关对前款所规定内容的查验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的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登记机关不予
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经过登记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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