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监理工作中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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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承包人要求复工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要求后 48 小时内给 予答复,如工程师在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⑦承包人因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可 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 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Ⅴ 招投标管理的时间期限:
1.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止,最少不得少于 20 天。 2.投标书中的价格,应为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价格。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签定合同,确定中标后 15 天内, 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报告。 4.如果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以后,由于法律、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导致承包商成本增 加,业主应予以补偿承包方增加的开支。
Ⅲ 进度控制中的时间期限:
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开工,否则应在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监 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则视 为同意承包人的延期开工申请。
2. 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必须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 承包人经过整改后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否则,承包人 可以自行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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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证金的返还: 保证金的返还是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14 天内将剩余的保证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Ⅱ 质量控制中的时间期限:
1. 材料、设备验收: 材料、设备验收是发包人(或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双方共同清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2. 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是承包人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 程师验收。对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的,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 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工程或继续施工。 3. 竣工验收及试车: ①竣工验收及试车是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发包人收到竣 工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应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责任。 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以书面 形式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③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 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备案。 ④试车分单机无负荷试车和联动无负荷试车两种。单机无负荷试车,承包人应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试车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监理工 程师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联动无负荷试车,发包人在 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⑨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必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 承认试车记录。
⑩实行预付款的工程,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 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 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内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预付之日 起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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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自第 29 天起应支付拖 欠工程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后 56 天内未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 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工程竣工验收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 结算报告,造成竣工结算不能进行,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 交付工程,承包人承担管理责任。
3.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应将顺延工期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 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报告要求被确认。
4. 在一周内,因非承包人原因而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经监理工 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 可抗力继续发生,承包人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向 监理工程师提交修复费用和延期报告。
监 理 工 作 中 的 时 间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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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中的时间期限
Ⅰ 投资控制中的时间期限:
1.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开工前的 7 天支付,发包人如不按约定时间预付,承包 人在约定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 可以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支付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 责任。 2.进度款: 进度款是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 时间不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 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并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3.工程变更及价款: 工程变更及价款是在可调价合同中,承包人应当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 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不作答复,视为价款调整已同意。 施工中发包人要对工程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 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在 14 天内不向监理 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视为该工程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工 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的,自变更工程价款 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是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 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 量结果有效。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 列的工程量视为被确认。 5.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结算报告后支付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发
⑧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 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 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进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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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合同管理中的时间期限:
1. 监理合同中的时间期限: ①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 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及时报告,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书面报告。 ②恢复监理工作时,应增加不超过 42 天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③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天前通知对方。 ④监理人员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 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天内仍未得到 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 答复,可终止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⑤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时,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天内没有收到答 复,可在第一个通知的 35 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⑥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的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书 24 小 时内向监理人表示异议。 2. 施工合同中的时间期限: ①监理工程师易人,项目经理易人,易人双方应在不少于 7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②发包人应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否则,承包人在约定时间 24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 要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发包人应 承担违约责任。 ③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通知在必要时发出口头指令,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 确认,承包人则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 书面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 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 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④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 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在接 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如工程师接到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 复,则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顺延。 ⑤工程师认为工程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 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应保护已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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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 48 小时前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但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试车前 24 小时向承包 人提出不超过 4 小时的延期。如监理工程师既不参加,又不提出延期,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 试车,监理工程师应承认试车记录。
4.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 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③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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