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国资委的职能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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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的职能和定位
<摘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本管理体系,关系着国有企业改革能
否取得最后成功。特别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后,即明确了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于2003年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研究又出现了一个新热潮。在这个以国资委为核心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框架中,“如何有效发挥国资委的职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国资委;国有资产;职能;定位
一,国资委成立的背景和现状
2003年4月6日作为国务院特设机构的国资委挂牌成立,主任李荣融宣布这个新机构的使命,“就是要通过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各级国资委的共同任务。”他特别强调,国资委不能成为“婆婆加老板”,把企业管死,“要切实做到属于出资人的事项,真正管住管好。属于企业的权限,决不能去干预,真正做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与所出资企业共同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应该说,为国企改革建造有利的法制环境,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既是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的出发点,也是社会公众对国资委履行职责的普遍期待。国资委的组建,曾被普遍视为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实现“国退民进”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但从国资委组建至今近两年多的情况来看,这样的预言显然是落空了。尤其是近来国资委领导人的一些公开表态显示,国资委的主要工作重心已不是变革国有资产的运用和管理方式,实现政企分离,并使国有资产的运用和管理从企业经营转向更多样化的资产经营,而是要强化政府对企业的直接控制,扩大国资委自身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直接干预,“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甚至还有人明确表示,国有资本不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与此相应,国资委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直接干预和管制也在趋于强化和具体化。一个大权在握、高度集中的国有企业新“婆婆”已经若隐若现。
国有企业由政府部门直接控制和管理,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垄断性权势,因而成为妨碍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同时,由于受到了政府的多方保护,国有企业缺乏不断进取、提高效率的内在动力,从而很难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由此导致哪个产业领域或地区内国有企业的比重高,哪个领域或地区的发展就慢,效率就差,民众满意度也低。这一点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因此,根据十五大以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方针,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改革从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既是顺理成章的选择,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目前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上之所以还会出现犹疑、动摇、甚至退步,说明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上,还有一些重要的认识障碍有待澄清。
二明确国资委的职能与定位,改进国资委的工作
具体地说,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
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现任领导对国资委的基本职责和工作任务并没有明确的思路,我们知道,很多国有资产的流失都同腐败密切联系,甚至其中很多就是腐败的结果,政府监管不能及时拿出积极有效的措施,腐败就会抓住政府监管不到位的空挡加紧蔓延起来,造成更大的国有资产流失,如果是国资委的工作落后造成了监管的时间差,给腐败增加了有利的机会,那么就同我们设立国资委的初衷大相径庭了。因此,必须澄清误解,尽快明确国资委的职责定位,敦促国资委积极开展工作,承担起监管国有企业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重任。
一、国资委的职责不应该是原来计划审批权的集中
对国资委的职责定位,有一种很典型的解释,就是把原来存在于计委、经贸委、财政部、企业工委、人事部对国有企业的审批权统一集中到国资委。
应该说这种观点并不了解中国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以及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不懂得国务院的此次机构调整是要用制度建设和法制约束来取代原来的行政审批权,代表了一种行政审批权的结束和依法行政的开始。行政审批权是一种既缺乏真实信息披露又容易导致暗箱操作的权力。设想如果不是以法制取代人制,新成立的国资委仍然行使行政审批权,我们的现实经济体制中又有哪个机构要来负责监督和约束这样大的审批权呢?没有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国资流失和腐败蔓延的势头又能如何得到根本的遏制呢?根据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设立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应该完全是一种专业化分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实现预期社会效果的需要。我们现在缺少的是对国有资产运作和行政审批权的监督,期望的是预防职务犯罪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社会效果,它们都不是简单转移审批权可以实现的。
在新的法制监管构架中,国资委可在立法授权的范围内,要求所有的国有企业提供详细的和标准化的信息资料,建立科学的信息资料库,全面反映企业的动态状况,随时把握国有资产的动态趋势以及可能产生的企业产权价值变化;也可以对国有企业和出资人单位的违规行为执行有限处罚权,包括公开谴责、提出人事撤换建议、要求终止交易、提出机构重组要求、执行罚款和移送公检法处理等等,它们可以比简单的行政审批权更加有力地遏制腐败和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不要把国资委办成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把国资委的工作定位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也是一种比较典型的错误。因为保值增殖是出资人代表的责任,不是监管人的责任,出资人代表和监管人是运动员和裁判的关系,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不能互相重叠和交叉。虽然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有很多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但至少二者要由不同的机构或者不同的人去担当,否则我们期望的效率、公平和廉洁就根本无法实现,市场秩序也会陷于严重的混乱,腐败的蔓延就不可能得到最终的遏制。只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没有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既不可能有力地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