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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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5.31
【实施日期】2011.05.3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4)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保监发〔2010〕21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保险经纪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的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有保险中介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在保险中介对象选取、中介业务日常管理、中介业务真实性审核、佣金比例审核、支付对象确定、异常情况监控等环节,对工作人员(包括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责任部门、责任分支机构、具体经办人员)的追责、处罚办法。
(二)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后签订中介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保险中介合作协议正本或其扫描件。
(三)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合作前,应当签订保险中介合作协议。
保险中介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授权合作险种范围、授权期限、保费代收、佣金支付、出单点设立等章节,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授权合作险种范围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保险中介机构所持许可证、个人代理人所持资格证有效期限;授权代为收取保费的,要采取措施保证保费资金安全;佣金结算周期应当明确,结算时必需的附件资料应当明确,佣金支付比例区间应当明确,佣金计算方法应当可以实施;设立远程出单点的标准应当清晰,明示是否合作设立远程出单点。
(四)保险中介合作协议的附件应当至少包括:合作双方从保险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取得的各类许可证、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保险公司支付佣金的账户号及开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