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政扶贫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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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政扶贫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的重点

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贫困地区。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全面部署了本世纪前十年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这是国家对贫困地区群众的关怀和爱护,是党中央对农业、农村、农民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

扶贫专项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发展生产,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也相应出台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规定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并对重点骨干建设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大宗材料要实行政府采购,并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所需的凭据及程序等方面也作了详细规定。尽管如此,但在财政扶贫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尚存在着许多弊端。

通过审计,发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特别是在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上采取了一定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了较好的效益。农村的基础设施得到了加强,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使扶贫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计划刚性不足,擅自改变用途。受国家和省调控政策制约,县(市)级在项目申报上缺乏自主权。为了争取项目资金,有的项目虽然不符合本地实际,可是往往按照上级项目规划上报项目,才有可能争取到项目资金。有的项目符合本地实际,但不符合上级规划要求,就难以争取到资金。因此,项目资金到县(市)和乡(镇)后,存在着部分项目没有严格按照上级下达项目计划执行,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现象。

二是上级部门下达指标晚,项目不能按期实施。由于上级部门下达扶贫资金指标一般是在下半年或年末,因此县(市)很多扶贫项目不能按当年计划完成,普遍存在着项目资金滞拨现象。就我州汪清县来说,2008年3月为止,2006年-2007年两年计划实施项目共计208个,已实施项目122个,未实施项目86个,占两年项目总数的41.35%。

三是监管手段不硬,挪用现象存在。目前部分县(市)仍然存在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现象。其表现形式为:一是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不协调。在项目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报账制”管理中出现许多漏洞。项目主管部门只重视资金的分配和拨付,不重视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对支出票据的审核,认为只要是正规发票,不是白条就行。对票据的开支范围与项目建设内容和工程预决算不进行核实,存在着票据开支内容与工程量不相符的现象;二是由原来乡(镇)直接挤占、挪用、弥补政府经费,变为现在将资金转移到项目施工单位套取现金,形成账外“小金库”;三是报账支出票据中有虚列支出,用税务部门代开的项目工程支出发票套取扶贫专项资金现象;四是项目单位农民投工的劳务补贴支出,农户的领用清册不能真实

反映,缺乏可信度。五是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不建全, 用造假工程验收单,假合同等形式挤占、挪用扶贫资金,使其被挤占、挪用的扶贫资金“合法、合规、合理”,目前还没有可行的扶贫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四是监督服务不到位,使用效益不高。一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重立项、重投入、轻管理,造成扶贫项目效益低下的现象;二是缺乏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跟踪监督、跟踪问效不到位,以拨代管问题比较突出;三是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着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挤占挪用等原因造成的投资失败、无经济效益等损失浪费问题。四是服务不到位,项目没有发挥到应有的效益,甚至农民得不到应有的收益,使群众意见较大。

上述存在的问题,更加明确了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是扶贫开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促进国家扶贫开发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不断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在审计中发现项目单位违规违纪方法更加隐蔽,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对审计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审计方法,抓住审计重点,才能更好地履行审计职责。个人认为财政扶贫资金审计中应抓住以下几方面重点:一是重点抓住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立项、审批过程的审计

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是相辅相成的,资金管理是项目管理工作的保障,项目管理是做好资金管理的基础。项目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对扶贫项目立项和审批过程的审计,是正确反映财政扶贫资金全貌、全面评价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是否有效的重要一环。

项目确立程序一般是由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市)财政及扶贫办申报,由县(市)扶贫办领导小组进行平衡审批后向州(市)一级扶贫办及财政部门申报,州(市)扶贫领导小组审查汇总后报省一级扶贫办及财政部门,最后由省扶贫办领导小组审查审批后下达执行。县(市)财政局和扶贫办不能调整省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只起到项目和资金计划的传递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审批部门对扶贫项目缺乏调查了解,个别贫困村急需解决的项目应报未报、应批未批、资金分配贫富不均等问题。所以,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对已经批准的扶贫工程项目严格审查,尤其对调整的计划项目要查明调整原因,审计其合规合法性,还要对最初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加大审计力度、深度,防止财政扶贫项目审批的随意性,堵塞人情项目,尽力杜绝项目上的腐败问题,保障财政扶贫资金真正能用到扶贫村、贫困人口上,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一些实际问题。

二是重点抓住资金流转环节,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环节主要是资金从财政账户拨出后,最终到达项目上。大部分扶贫项目在最基层实施,项目分散,涉及到千家万户,由于基层管理还很薄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资金拨付不及时、财务管理不规范、白条列支过多以及扶贫项目的实施很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加大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过程的审计监督是保证审计任务高质量完成,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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