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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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目录

一、商法

商法概述

商法调整对象

商法体系和渊源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商法的演变及制定中国商法典展望

二、商主体

商主体概述

商法人

商合伙

商个人

商中间人

商辅助人

三、商行为

商行为概述

一般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

四、商事登记

概述

商事登记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商事登记的种类

商事登记的程序

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

五、商号

概述

商号的种类

商号的取得与废除

商号的登记与废除

商号权

商号的转让与出借

六、商事账簿

概述

商事账簿分类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

商事账簿的制作、保管与法律后果

一、商法

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1992年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划,基于建立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学者开始重视对商法的研究。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

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与易变性

(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根本上是私法)

(五)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原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自由主义→商事活动国家干预)

(二)公平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地位平等、诚实信用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告知主义、禁止欺诈与不正当竞争、通过法律规制保证交易安全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说来,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其有以下内涵: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营利行为(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多种多样(5)商法调整对象的主体地位平等(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

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定构成:(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破产制度(5)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

商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具体形式有——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注意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以及商法独立性问题,商法的独

立性问题是个易考的问题P19)

当代中国制定统一的商法典面临的难点与问题:(1)商法典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对我国21世纪商法典立法的借鉴意义有限(2)美国的商法典较完善,但由于法系方面的巨大差异,中国目前很难依照美国经验来制定商法典(3)由于中国自身的历史原因,制定商法典的呼声不高(4)当代商事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与多变,增加了制定难度(5)中国学者对商法典制定的研究好有待提升(6)中国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制定统一商法典的认识还不能统一起来

二、商主体(商主体乃企业)

商主体是指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一)商主体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其享有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二)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活动的主体

(三)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商主体的分类: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商中间人、商辅助人(也可分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从商人到企业(从商人法到企业法)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法人的特征:

(1)商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

(2)商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应具备法人资格

(4)商法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属于商行为,受商法调整

(5)商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6)商法人是一个组织体,其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

商法人能力的限制:(

(1)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如未经投资者许可,将法人财产低价转让、抛弃、私分、捐赠

(2)商法人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财产行为

(3)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想有完全的处分权

(4)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经营行为

商法人的分类:(1)国有商法人(2)集体商法人(3)合营或合伙商法人(4)私营商法人

(5)外商投资商法人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商事组织

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1)商合伙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为之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没有章程,只有协议;公司有章程,而独资企业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文书)

我国商合伙的类型:

(1)个人合伙(两个以上自然人,其建立必须履行工商登记)

(2)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不能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它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户,还可以变现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商个人的特征:

(1)商个人特指商法上的商主体,它所享有的只是商法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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