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则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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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后甲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

1. 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的变动原因、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及所有权取得的性质。 1)甲继承了其父亲乙的A小提琴,属于继受所得,法律事实为其父亲的死亡,甲取得了A琴的所有权。

2)甲将A琴出卖给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了交付,法律行为为买卖行为,此时所有权从甲转移到了丙;

3)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出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因此,丁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A琴的所有权。

2. 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甲于丙:甲将A琴出卖给丙,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后甲向丙借用A琴5天,丙同意,双方又构成借用合同关系,若甲到期不归还A琴,则丙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甲主张权利。

甲和丁:甲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出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二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案例二

甲将走失的一只山羊带回家中饲养,等待失主前来认领。两个月后,甲急需用钱,便将山羊以己有的意思,以市场价格2000元卖给不知情的乙。乙在牵羊回家的路上,被失主丙认出,丙向乙索要,乙拒绝返还。请依据我国物权法回答下列问题:

1.该山羊的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山羊的所有权人为丙。因为甲拾得走失的山羊,然后出卖给乙。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因此,甲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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