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医医院迁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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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医医院迁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延政发[2009]63号
【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21
【实施日期】2009.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医医院迁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9〕63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
现将《延安市中医医院迁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迁建市中医医院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延发改综〔2009〕97号、延市规选〔2009〕第17号规划选址意见书、延市土征
〔2009〕35号和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等文件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征迁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同意延安市卫生局在桥沟镇刘万家沟村征收部分土地实施迁建市中医医院工程。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地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共征收集体土地面积:44.85亩
第三条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四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五条在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