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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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专业2010-06-05 17:14:52 阅读19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与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银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

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我行,或由我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并由我行直接扣收。

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我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后由我行扣收。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回购型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卖断型保理业务)。

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我行受让其与买方因交易产生的债权,买方不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我行有权向卖方追索,或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卖方有义

务按照约定金额自我行回购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转让应收债权的卖方承担。

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在其所转让的应收债权因买方信用问题而到期无法收回时,我行不能够向卖方进行追偿,所转让的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完全由我行承担。

本办法中所称信用问题,是指除下列以外情形:商务纠纷、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导致买方到期不付款。

本办法中所称商务纠纷,通常指卖方违反商务合同的义务,及/或买卖双方因商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情况而产生的争议),及/或买方与卖方达成债务免除、折让、和解、抵销等合同的情形。

本办法中所称的追索权,是指我行依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偿还我行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额度是否可循环分为非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和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

非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指对具体已发生的特定的一笔或若干笔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债权而设立。额度使用完毕后,即不再使用。

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指卖方将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特定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在买方或卖方的最高综合授信

额度内为卖方核定的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应收债权融资额度,循环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内保理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中心统一管理。总行投资银行中心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国内保理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产品设计、结构优化和业务创新工作,并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工作;

(三)制定考核目标,组织业务考核并对国内保理业务表现突出的分行或个人给予重点奖励;

(四)对分行发起的国内保理业务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提出业务指导意见和建议;

(五)针对特定项目,由总行直接发起业务;

(六)参与、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重要客户关系维护和贷后风险管理及监控工作;

(七)对全行国内保理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八)定期发布国内保理业务信息及营销指导意见。

第九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协助总行投资银行中心对战略客户或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营销支持和指导。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各分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批权限,并报总行有权机构同意后下发分行;对超分行权限的国内保理业务进行风险审查。

第十一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放款条件的督促及落实、贷后管理、风险监控以及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

第十二条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相关合同标准文本的制订,对非标准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受理并解答国内保理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三条分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分行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推动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分行辖内国内保理业务的发起、产品设计、组织营销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负责建立辖内国内保理业务客户档案和前期项目档案的管理;

(五)负责建立台账,对分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发起的国内保理业务进行审查,超分行权限的业务按照我行相关规定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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