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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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目的来看,承担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

害赔偿是最常用的一种救济方式。

标签:附随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1 关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责任承担的有关学说

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抑或是独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学界有不同的见解。王泽鉴教授认为:附随义务的违反与不完全给付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涉及民事责任制度的变革和发展。有学者认为附随义务的违反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由侵权法予以调整。也有学者认为违反附随义务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违反附随义务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础不同,附随义务责任也是与侵权责任有区别,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附随义务的违反,构成

违约责任,应当作为合同责任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2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在现代合同法理论中,违约不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义务中了,而是扩大到同时包括法律规定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新义务了,如告知、注意、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不管当事人对这些义务是否有约定,只要依据具体的合同,一方负有这些义务,这些义务就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当事人一方违反了这些义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不仅仅是违反约定的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以及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于合同从而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随着合同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彼此向对方不断展示信用,因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抱有合理的信赖及对合同的圆满履行抱有合理的预期理是当然之事,但这种信赖又是以付出自己的信用为代价的。正是基于这种信赖,才会有可能在合同给付义务以外产生彼此间的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些体现较高道德标准要求的附随义务,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这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也将转化为合同的内容,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些义务,将和违反约定义

务一样承担违约责任。

3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

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目的来看,承担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损害赔偿是最常用的一种救济方

式。

3.1 确定方法

各国学者对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方法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但究其实质内容,一般有三种方法: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原则、区分过错程度原则。笔者认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该以完全赔偿为基础,用可预见原则和区分过错原则加以限定。债务人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失,对此债务人当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然而考虑到附随义务是从属于合同给付义务的,具有从属性。如果要求债务人承担超过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风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需要可预见原则对完全赔偿原则作限制。另外,只有可预见原则还不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还需要区分过错程度。如果债务人是故意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导致了债权人的损失。这时应该排除可预见原则的适用,债务人应

该对债权人所有的损失进行赔偿。

3.2 赔偿范围

关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赔偿范围,一般认为应包括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失。履行利益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权人就其获得债务履行所存之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致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获实现所生的损害,亦称积极行为上之利益。信赖利益,即信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所受的损害,亦称为消

极行为上之利益。

由于违反附随义务作为违约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违反附随义务还会侵害合同当事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如固有利益的损失。这种固有利益的损失主要包括:因违反附随义务造成另一方人身利益的损失,如易然、易爆、有毒物品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告知该物品在运输、保管、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如未尽到此种告知义务,使买受人因物品的爆炸而造成人身的伤害;因违反附随义务使另一方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损失,如受托人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给委托人造成已有财产的损失等。对固有利益的损失,依据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3 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附随义务违反侵害债权人固有法益,债权人能否主张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问题,学界上历来存在争论,有肯定说和否定说。各国的立法也不一致,对于因违约所生精神上损害的赔偿,法国法持肯定态度;德国法虽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判例通过扩张财产上损害的概念,也达到了保护非财产上利益的目的;瑞士及日本也持肯定态度;台湾学说上多赞成对违约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英美法上也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我国大陆学说通说上否定对违约非财产性损害的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特定案件在此问题上持肯定意见。笔者认为,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应采肯定的见解。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法治的日益健全,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人们对个人尊严价值的追求不断扩张和提升,出现了精神利益財产化。尽管我国民法届对违约的精神损害问题未形成共识,但是司法实践中个案的突破己经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法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程。确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势在必行。从判例学说的发展趋势来看,承认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合同责任救济,符合时代的潮流;合同法承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思想,就是要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选择的途径,这种选择权并没有区分财产损害或非财产损害而排除非财产损害。所以,违反附随义务,对被害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被害人可根据合同责任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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