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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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
1 问题提出
自爱伦•凯1899年出版《儿童的世纪》预言“20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后,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和权利,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儿童地位和权利的关注为社会关注学前特殊需要儿童奠定了基础,国际上开始重视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和保育,并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改变对特殊教育的态度、改善幼儿教育与保育系统结构等方式来促进学龄前残疾幼儿的教育普及工作。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了第一个主张儿童权利的国际文件《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对此后颁布的各项保障儿童权利的宣言和公约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1959 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第一次公开承认了儿童与成人同样享有社会地位和权利保障,并明确提出“特殊儿童有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所有儿童,无一例外,均同等享受这些权利”。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论,提出要从小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使之制度化。1990年,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1994年6-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以及《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两份重要文件。在《萨拉曼卡宣言》中声明:“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必须获得可达到的并保持可接受的学习水平之机会”;“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能满足其特殊需要的儿童中心教育学思想接纳他们”[1]。
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学前特殊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直接体现教育公平和公正,也是一个社会和谐的最好诠释,更是展现人与自然、人与制度、人与经济、人与文化和谐的最有说服力的例证。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是学前教育和学前特殊教育的强有力的支持,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学前特殊教育步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障。
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发展进程各不相同,但从其发展的历史来看,特殊教育政策和立法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强大助推剂。虽然各国目前尚无专门的针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法规,但从各个国家对婴幼儿的相关立法中,也能管窥各国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态度和所采取的措施。美国是当今世界公认的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早在1968年就颁布了《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法令》,一些州制定了《学前特殊教育章程》等,对学龄前特殊儿童早期教育的内容、方法、形式、经费来源等各个方面都有缜密的法律规定[2]。探讨其有关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不仅可以为我国发展学前特殊教育提供参*?黄永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课程与教学论、特殊教育。E-mail:huangy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黄永秀赵斌考借鉴,也是发展特殊教育所需,更是保障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
2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
2.1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概述
美国是世界上学前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立法中,关于在公立学校中向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有关规定由来已久。但美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从无到有,经历了从忽略到关注再到重视的一个演变过程。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开始,美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联邦法规:包括早期教育计划(1966年修正)、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1968年)、障碍儿童早期教育计划(1969年)等。
美国残疾儿童教育状况大为改观得益于两项重要的立法。一项立法是1973年通过的《康复法案》(即PL93—112法,第504部分)。《康复法案》有助于唤起公众对数以百万计的残疾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注意。另一项立法是1975年11月颁布的《向所有的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法案》(即PL94—142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案” ),这是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最重要的的一部法案。该法案规定,必须向3岁到21岁残疾儿童提供恰当的、免费的教育及有关的特殊服务。该法案还规定,学校必须按照法律条例实施特殊教育才能得到联邦政府的相关教育拨款[3]。教育法案所规定的向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是各州必须提供的最低限度的服务的法律依据,这使得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得到法律保障。美国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了残疾儿童的权利,并就此制定了特殊教育基本原则。
2.2 美国学前残疾儿童享有的权利
《教育法案》被称为残疾人的人权法案,该法案的要点是保证所有残疾儿童及其家长在以下七个方面享有权利。
2.2.1 受教育权
《教育法案》规定学校必须为3~21岁的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的教育并规定了学生接受特殊教育的标准、提供教育服务的种类、注意事项等。地方当局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这保障了所有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这也是保障学龄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依据。
2.2.2 受免费教育权
《教育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有义务向所有儿童,不论是正常还是残疾的提供财政资助,以使他们得到免费的教育。法案还特别规定,向残疾儿童提供的教育应该而且必须是免费的,不管其费用多么巨大,都不应该向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收取任何费用。免费的项目有:个别教学费用、学费、交通费,为残疾儿童所进行的各种疗法(工疗、理疗、言语矫正等费用),膳食费等,还包括儿童的教育或康复所必需的设备和器材费用。
2.2.3 受最恰当的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案》认为,有了恰当的教育课程计划,所有儿童都能从教育中受益,所有儿童都是可教的。残疾儿童所接受的教育不应是形式上的教育,必须是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是残疾儿童所需又是其能接受的教育。法案规定,必须为每个残疾儿童制定一项“个别化的教育课程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即IEP,这是法案的核心。IEP的目的有二:第一,个别化的教育课程计划是对儿童进行教育和补偿的总体规划或蓝图,包括残疾儿童的教育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所必须提供的全部特殊教育服务。第二,个别化的教育课程计划为残疾儿童做出恰当的教育环境设计和安排,有利于实现其教育目标。
2.2.4 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受教育的权利
最少受限制的教育环境是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的重要概念。法案认为,最少受限制的教育环境意味着向残疾儿童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伴随“最少受限制的环境” 的提出,回归主流教育(Mainstreaming)、普通教育主动性运动(The 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全纳教育(Inclusion)等教育改革运动随之而生,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残疾儿童教育发展。2.2.5 家长充分参与的权利
法案保障了残疾儿童家长充分参与其子女的诊断、制定个别化的教学课程计划及评估过程的权利。法案规定:学校为残疾学生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家长有权事先得到书面通知,并有权要求学校解释采取这些措施的理由;家长有权对学校的决定提出异议;家长有权查阅对儿童的评估测试记录,对评估测试结果做出评价,并有权要求学校解释这些结果;家长有权对学校为其子女制定的教育课程计划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当家长与学校意见不一致时,家长有权要求一名不偏袒的官员来主持意见听证会对家长与学校进行仲裁;假如意见听证会仍然不能使家长和学校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由法院做出裁决。所有的交流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