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视野下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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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视野下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基本理论
所谓经济法,主要指的是国家综合利用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途径,调整经济关系内部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统称,其本质便是调整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两种,一种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种是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可分为计划、税收和金融证券监管等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可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市场准入关系和消费者保护关系等。 在经济法的调制下,国家干预也许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施加一些外部限制,但对市场失灵的制约只是外在表现,其根本目的是追求健康稳定的经济自由。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经济自由是国家干预的外在追求。 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正是在适度国家干预下的经济自由,其宗旨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以便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经济自由。
(一)经济法范畴内的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当下并无权威的定义。当前大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在经济法的庇护下,受制主体在经济法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自由的参与市场经济,使各方对受制主体进行经济行为的强制和干涉减小到最小。而本文认为,经济自由是指在经济法所调控的范围内,采取各种市场调控手段,使市场主体在安全健康的经济市场环境中进行各类市场交易行为。根据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可将其划分为经营自由、消费自由、准入自由、救济自由。 目前,我国还存在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诸多市场失灵现象。
(二)经济法范畴内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范畴内的国家干预,指的是国家干预机关在经济法的授权下,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而对市场失灵行为采取宏观调控和市场规整等措施,以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行为。通过上述干预行为,可以在干预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一种经济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静态的、常态的国家干预通常以经济法的形式确立,动态的、临时的国家干预则通常在因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经济波动的情况下存在。干预本身可以选择直接的方式,同时也能够选择间接方式;即能够是宏观层面的,也能够是微观层面的;既能够是强制性的,也能够是非强制性的。 当然,并不是所有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干预来插手,只有在出现具有社会性和全局性的市场失灵现象时,有关部门才应当进行国家干预。目前,我国的国家干预存在过度干预和干预不足等政府失灵问题。
二、经济法视野下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关系的理论分析
(一)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是辩证统一的
经济自由主义的支
持者认为,市场调节是市场经济实现资源配置的唯一有效手段,应当实行经营自由、消费自由、准入自由、救济自由等。国家的作用仅限于维护公共安全和推进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调节解决不好的事情政府也难以通过国家干预解决。因此,应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自发调节作用,尽量减少国家干预对应的范围,构建“大市场小政府”。反之,国家干预主义的倡导者认为市场经济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是有条件的,严重的市场失灵甚至会使整个国家陷入金融危机;因此,这一理论的支持者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增加干预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他们认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应充分发挥国家干预的作用,弥补经济自由的缺陷和不足。建立“大政府小市场”。
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各自有不同的理论表述,在其各自内部在不同时期也存在不同的理论分歧。但是从世界横向范围来看,二者之间的对立已开始出现松动并呈现一定程度的转化趋势。从经济法近几十年的发展也可以看出,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已逐渐从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自由主义向追求适度国家干预下的经济自由转化。相比单纯的国家干预或经济自由主义,谨慎适度、尊重市场规律的国家干预反而更能实现和保障经济自由。国家对经济自由的干预是应当辅助性质的,不能超越合理限度。但具有辅助性质的国家干预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国家干预在面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市场失灵情形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监管管制等方式遏制市场失灵状态以促进经济和相关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任何一方作用的缺失都可能会导致政府在经济危机面前软弱无力或者市场经济失去持续发展的活力的严重后果。与西方几十年的经济发展经验相比,中国市场经济的转型实践没有陷入西方这几十年来究竟是选择国家干预还是选择经济自由的这道"单选题",而是以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客观背景着手,充分坚持“三个有利于”、“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原则和理念,以“多选”的形式使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从互相对立、互相补充的关系演进为进为互相融合的共生关系。
(二)进行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
近现代大国崛起的实践经验表明,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成功崛起通常与其政府界定产权和开拓市场的国家干预行为相伴随,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体越是依赖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的科学干预。
自由是干预的目的,干预
是自由的前提。正如卢梭的自由观所阐述的那样,只有每个人都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才能实现最大的自由。同理,只有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将一部分经济自由让渡给国家干预,才能实现最大的经济自由。卢梭认为,维护自身生存与发展才是人性的首要法则。但是如果这种天然的自由不受到适当的干预和限制,人类社会可能会受到其毁灭性的打击。 同理,如果放任经济自由而不进行国家干预,那整个市场秩序将会混乱不堪并会加剧贫富差距导致社会动荡,对经济运行造成巨大的打击从而陷入经济危机。所以,对市场失灵等现象进行国家干预是实现经济自由目标的内在需要。
(三)实现经济自由是国家干预的外在追求
国家干预仅仅是手段,实现经济自由才是其目标。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治理目标正是在国家干预保障下的经济自由。此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宏观层面的国家干预仅仅是实现经济自由的保障,而不能是对经济自由的取缔。而经济自由也从不应该是经济自由主体不受干预、为所欲为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是以牺牲市场秩序为代价的,这种积极的自由带来的只可能是少数人的自由。而国家干预保障下的经济自由所彰显的应是消极自由,在这种消极的自由下,经济自由主体的确不能为所欲为,但从长远看,国家干预下的有序和健康的市场是实现经济自由的磐石。
卢梭认为,自由主要包含社会自由、自然自由这两种。处在自然自由的背景下,人性主要在于保障自身生存发展。而在社会自由的下,人类因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形成的社会契约,会让人类实现获得社会自由以及对于他所拥有的东西的合法保护的愿望。而国家干预下的经济自由所追求的便是经济法领域的“社会自由”。经营者和消费者与其说是在服从类似于社会契约的国家干预,还不如说是在服从于他们自己所追求的目标——经济自由。正如西塞罗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经济自由的主体只有接受为其规定的经济法的调控和规制,才会实现真正的经济自由。所以,实现经济自由是进行国家干预的外在目标
三、经济法视野下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国家干预在实践中是实现经济自由的前提
2012年,苏宁、京东、国美三家电商巨头对家电发起了“价格战”。 刘强东公开表示,所有京东家电将保持零毛利。苏宁紧随其后,称其所有产品都将比京东便宜。国美电器也没有放弃,称国美电器网上商城电器将比京东商城的价格更低。 后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进行了有力的干预,派出四个检
查组调查价格战,要求他们自我检查和纠正。经国家发改委调查后,“价格战”的主要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虚拟原价,即促销价高于原价;其次,价格承诺没有完全实现(包括比竞争对手更低的价格和零毛利的承诺)。第三,三是,商家用独有商品参加比价活动,与供应商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用别的平台没有的商品进行比价是不合适的。最终,这场闹剧以双方道歉而草草收场。刘强东后来解释道,国美、苏宁两家联合禁止所有家电供货商向京东供货是其当时发动"价格战"的真正原因。国美、苏宁所采用的上述竞争方式,本身就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严令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限定交易相对人仅仅能与其实施交易或者只能与其只定的经营者之间开展交易。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国美、苏宁与京东之间的家电价格战是京东在没有国家干预的前提下为维护其经济自由尤其是经营自由而不得已采取的自卫行为,同时也说明要实现经济自由是离不开国家干预的,进行国家适度的干预是实现经济自由、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前提。
(二)实现经济自由在实践中是国家干预的目标
所谓价格战,其本身指的是相关竞争者通过竞争降价的方式来进行竞争,通过价格战能够向消费者进行某种程度上的让利,并且在竞争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最终促进行业之间的整合发展,是经济自由中的经营自由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对于这种正常的自由竞争行为,国家干预是充分尊重的。然而,苏宁与京东进行价格战过程中,双方均未花一分钱广告费,实际上是借由媒体的关注巩固自身品牌的地位。甚至某些促销宣传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具体表现为价格先升后降、虚构原价,以此来欺骗消费者,营造促销的假象,这便是市场失灵的表现。这种不受规制的以牺牲市场秩序为代价的积极的经济自由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相关行业的利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而在这时,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便应当及时用监管管制、市场规制等方式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从而有效保障有关行业的有序发展,以实现经济自由这一干预目标。
然而国家干预又不能超越合理限度,对经济自由造成抑制。在此次家电价格战中,国家发改委并不干预正常的竞争行为,而仅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干预,其根本目标还是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自由。
(三)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在实践中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科学结合的经济法律体系。在我国经济法实践中,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同一个问
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关注的共同问题便是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本次家电价格战中,经济自由主体的直接目的也许是打击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以便获得更大的利润。但其根本目的是促进整个行业的良好发展进而促进经济的自由健康发展。这与国家干预的目标是一致的。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限制自由并不代表要取消自由,仅仅是对违反市场秩序行为的一种约束。如果国家不对影响经济自由的市场失灵行为进行干预,相关行业秩序甚至整个市场秩序都会被扰乱,相应的经济自由则变为无稽之谈。国家发改委对“价格战”的干预从表象上限制了某些市场主体的自由,但这种干预与其说是对其经营自主权进行限制,还不如说是为了在整体上维护广大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与此同时,国家干预的目的是实现经济自由,在实践中不能超越合理限度而对经济自由造成抑制。国家发改委仅仅是叫停了三家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而并没有干预他们的自主经营权。所以,两者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实践中是辩证统一的。
四、国外经济法治经验对平衡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关系的启示
在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国外学者对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这一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如英国学者亚当斯密系统在全面论述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的同时也未并未完全排斥国家干预;个人主义思想仍然是美国学者凯恩斯所提倡的国家干预主义的核心,只是由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这一现实的需要,他更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已。可见,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
美国被认为是长期奉行经济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经济大危机"、"滞涨""次贷危机"更被认为是研究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的典范。从其近几十年来的经济发展来看,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代表的国家干预在美国经济的发展、繁荣和复苏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这表明哪怕长期奉行经济自由主义的美国也并不排斥国家干预。1929年,美国由于生产过剩和需求不足等市场失灵现象而陷入经济危机中。胡佛政府采取的反对国家干预,坚持经济自由的政策使大危机日趋严重,最后导致整个资本主义世界陷入大萧条中。,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政府采用干预手段来影响经济就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罗斯福新政正是上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此后,美国政府全面摒弃经济自由主义,综合利用《社会保障法案》、《农业调整法》、《全国工业复兴法》等等,全面加大工业、金融、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进行国家干预从而使美国逐渐摆脱这场大危机,并为此后美国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美国次贷危机也是由于国家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