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有效参与——以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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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明确 ;法律并没有对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 扮演的角色进行定位 ; 律师提出意见是一项权利 , 权 利的实现需要程序的支撑 , 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 , 仅 有原则性的规定 , 那么可能产生的问题 , 一是在于任 意解 释所 造成 的权 利侵 犯 的不确 定 性 ,二是 在 于权 利实现的客观不能 。 因此 , 律师参 与死刑复核程序要 具有可操作性 , 就“ 不应只是确立一系列简单 的口号 和宣 言 , 而 应有 一些 最 基本 的规 则构 成要 素 ” …。 二、 律 师 参与 死刑 复核 程序 面 临的 困境
( 一) 律 师参与 的 渠道狭 窄
后, 律师参与的情况才逐渐好转。 在法律依据方面, 有
了一些 相关规 定 , 如规 定死 刑案件 复核期 间人 民法院
应当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 , 并制作笔录或 者将 书面意见 附卷 ; 规 定人 民法 院有关合议庭 应 当在 工作 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提 出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 料 的律 师 , 并制作 笔 录或将 书面意 见附卷 。在实践 操 作方面, 法官也开始考虑听取辩护人 的意见 。可以看 出,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得到一定的重视 , 但 是其参与的依据从来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的法律位 阶层面上来 , 致使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合法性问 题成为实践操作中的重要阻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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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这 给律 师 的参 与带来 了很 大 的阻 碍 。
2 . 律 师 提 出意 见 的机制 受 到 限制 。律 师提 出意
3 . 调 查取 证权 配置 单一 。 对 于死 刑 复核案 件 , 大 多数案 件 的定性 是 准确 的 ,律师 的作 用便 在 于通 过
调 查取 证 以确认 量 刑适 当与 否 。 在我 国 , 律师 有 自行
De c . 2 01 3
V0 1 . 36 No . 6
第3 6卷 第 6 期
完善死刑 复核程序中律师的有效参与
— —
以新 刑 诉 法及 司 法解 释 为视 角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 0 0 0 8 8 )
[ 摘要 ] 死刑复核程序作 为死刑案件 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 , 需要依 靠程序的有效运作来 实现其保 障人权 的价值 , 其 中律 师发挥着很 重要 的作用。但在 实践 中, 律 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却面临着诸 多困境 , 如律师参与的渠道狭 窄、 律师 参与的权利配置不完整 、 律 师参与的操作程序 受局限等 , 因此 , 新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在保障律 师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中, 必须增加律 师参与的绝对性规定 , 完善律师权利的配置 , 细化 可操作程序 , 以确保律 师参与的有效性 。 [ 关键词 ] 新刑 事诉讼 法; 死刑复核程序 ; 律 师参 与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6 . 5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9 — 1 2 0 3 ( 2 0 1 3 ) 0 6 — 0 0 7 9 — 0 4
2 0 1 3 年1 2 月
中共 山西省 委党校 学报
Ac a d e mi c J o u r n M o f S h a n x i P r o v i n c i M Co mmi t t e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P . C

见所 面 临 的 问题 是 向谁 提 出 意 见 以及 如 何 提 出 意 见。 虽然 《 解 释》 中明确 合议 庭应 当听取律 师 的意 见 , 但 在 实践 中 , 律师 获知 案件 进展情 况 并不 顺利 , 连 案
调查取证和申请法院 、检察院调查取证两种调查取 证 方式 。 但 在 死刑 复核 程序 中 , 律师 基本 上 只能行 使
简称《 解释》 ) 正式开始实施 , 其对于辩护律师参与死
刑复核程序作出了规定 ,明确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 程序的合法性。但在实际操作中, 律师的有效参与仍 存在诸多不足 ,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律 师参 与 死刑 复核 程序 的发 展现 状

复核程序的合法性 , 为其提供了重要 的制度平 台。 但
1 . 律师难以获知案件进展情况 。律师在参与死 刑复核程序之前 ,必须要获知案件相关的进展情况 才能开展工作 , 但是实践中, 死刑案件 的保密性非常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1 0 — 2 1
[ 作者简介 ] 李  ̄( 1 9 8 9 -) , 女, 湖南怀化人, 中国 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 0 1 2 级刑事诉讼 法硕士研究生。
自行 调查 取证 这一 种方 式 ,因为法律 对 于在 死刑 复 核程 序 中关 于 申请 调 查取证 权 并没 有规 定 ,最 高 人 民法 院也 就 没有 义 务接 受 律 师 申请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 实践 操作 中 , 律师 取证 更 是 困难重 重 , 法 律 赋予 律 师 申请 调查 取 证 的权 利 也是 为 了借助 公权 力 帮助 律师 解 决证 据收 集 的 困难 。 由于 法律规 定 的缺 失 , 律师 调 查 取证 的权 利仅 有 单 一 的 自行 调查 取证 一 种 方 式 , 这 也会 导致 律师 无法 充分 行使 调查 取证 权 进而 影 响
是 ,具 体 细节 性规 定 的缺失 却无 法保 证律 师 参与 的

有效性。 通过分析发现 , 关于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的规定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 亟待明确 : 死刑复核阶段
是 不 是必 须要 有辩 护律 师 的参 与 ,这一 点法 律规 定
我 国律 师参 与 死刑 复核 程 序经历 着 一个 较为 漫 长 而曲折 的发 展过程 , 在死刑 复核 权收归最 高人 民法 院之 前 ,律 师基本上 很难参 与进来 ,而在 2 0 0 7年之
2 0 1 3年 1 月 1日, 新刑 诉法 及《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 以下
而 目前 , 新刑诉法第 2 4 0 条第 l 款 和《 解 释》 第 3 5 6条对辩护 律师参与死刑 复核程序 都进行 了规
定, 这 具有 很 大 的进 步 意义 , 它 明确 了律 师参 与死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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