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价格系统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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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价格系统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认字[2013]112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价格系统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价认字〔2013〕112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本局各处室、分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对《苏州市物价局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苏州市价格系统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价格系统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办法》
苏州市物价局
2013年8月28日苏州市价格系统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履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职能,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价格争议开展调解处理的行为。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事项包括:
㈠公民之间因纠纷财物的价格认定不一致所发生的争议;
㈡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之间因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是否合理所发生的争议;
㈢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委托的民事涉案财物价格争议调解事项;
㈣其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价格争议调解的事项。
第四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自愿、合法、平等、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苏州市物价局负责全市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市、区物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
各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价格争议的调解机构,承担本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及职能。
各乡(镇)、街道价格监督服务站和村、社区价格监督服务点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协助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各市、区应设有固定的价格争议调解室和接待室。
第六条各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调解员队伍和价格争议调解专家库,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调解员队伍由专职调解员-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和兼职调解员-价格监督服务站、点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㈠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㈢具体的调解处理请求、理由和事实根据;
㈣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