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无单放货对承运人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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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单放货对承运人的风险及防范

冯晨201130610018 交规2班

摘要:在现代的海运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产生无单放货的原因是运输速度的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境外进口商与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远人串谋,恶意无单放货;提单丢失或买主无力付款赎单等。无单放货但对有关当事人会产生潜在的风险和危害,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托运人、银行存在潜在风险,破坏了提单信用制度。本文主要着重于对承运人的风险及其防范的措施做一些探索。

关键词:无单放货承运人海运单电放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它的性质和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货物收据的证明;二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契约的证明。收货人凭正本海运提单提取货物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及基本原则。然而在近些年,非法的“无单放货”的案件屡有发生,造成我国一些中小型出口企业货款两空,损失巨大。

所谓“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Delivery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是指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或现象。通常承运人无单放货,必须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在实际提货人的原本就是有权提货的人时也不例外。

二. 在实际业务中产生“无单放货”现象的主要原因

首先,技术发展使船速增加,船期缩短,但提单仍然按照传统的方式通过银行承兑、托收或邮寄。在短航次的运输中,提单往往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此时,收货人难以在船舶抵达目的地后用提单提货,而承运人也不愿在目的港等候而产生船期损失。

其次,由于买方资金周转情况出现问题,卖方结汇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或者收货人有欺诈企图等原因,提单可能仍然在托运人或者银行手中。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允许收货人没有凭提单提货将直接导致提单持有人的损失。

第三,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期租的情况下出租人全权委托承租人代为签发提单,经过多次转租,不谨慎或不诚实的承租人可能出具多套提单,并约束出租人,让出租人

无所适从。所以出租人凭其中一套提单放货后可能还有持其他流通提单的当事人来主张提货。

第四,在航次租船中承租人谈判地位强的情况下可能会在租约中加入一条允许无单放货的条款,使出租人在目的港无单放货。油轮租约中一般都有无单放货的条款。

第五,由于货物本身如容易腐烂等原因或贸易环节的问题,船舶抵达目的港后却无人提货,承运人只能对货物进行处置可能导致无单放货。

第六,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分包方未经承运人许可在目的港无单放货。

第七,有些港口的法律或港口当局强迫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港口当局,后被无单放货,如苏丹、俄罗斯和南美洲的某些港口。

第八,买方或收货人的支付能力造成。此种情况下,买方或收货人通常在将货物处理得到货款后,才去银行赎单。

第九,各种原因造成的提单丢失。这是实践中常遇到的导致无单放货的情况。

从以上的情况可以看出,但鉴于种种原因,尽管无单放货对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危害很大,承运人或迫于无奈或出于自己的考虑在目的港无单放货。

三.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问题不应一概而论,将其单纯的统一定性为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因此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商法》继而又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有关提单放货的保证约定。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送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算完全履行运输合同或者保证约定。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正本提单未提交的情况下交货给提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或保证约定。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也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如果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客观

上就使承运人无法依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要求履行交货义务,造成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结果,因而依据我国《海商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承运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的物权。对于托运人,其享有货物所有权,若买方不付款赎单,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根据合同法托运人对其货物享有中途停运权和处分权;对于跟单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其享有对货物的担保物权,提单成为买卖合同货款的担保凭证,若买方不付款,银行有权对提单项下货物行使留置权。对于真正的收货人,在其付款赎单之后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提货人,将损害托运人、银行或者真正收货人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

所以笔者认为无正本提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既存在违约责任也存在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则应当根据享有诉权的当事人的诉求来确定案由,继而确定承运人的责任。

四.承运人防范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

无单放货,对于合法经营、善意而非意图进行海运欺诈的守法承运人来说,其风险是巨大的。有时一票货物货值好几千万美元,如果是申报了价值的贵重物品甚至是好几亿美元,一旦丢失,承运人将损失惨重。特别是对于经济实力不是太强的航运公司来说,可能一票货物的丢失就是一个致命的打击,甚至于导致该公司破产。因此,对于承运人来说,防范无单放货显得更为重要。通过前面对无单放货产生原因的分析,承运人在防范无单放货风险方面分为三个层面。

1、事先预防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防范无单放货风险方面更是如此。因此,防止无单放货首先要做好的就是预防工作。笔者认为,在事先预防方面,承运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尽量使用海运单

如前所述,集装箱的出现,航海技术的提高是船速加快,在航程短而提单流转速度慢的情况下,承运人凭单放货就会导致船舶滞期、滞港等问题,无单放货又要冒很大的风险。因此,承运人处于凭单放货与无单放货的两难境地。但是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则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如前所述,海运单 (Sea Waybill)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不可流转的单证。95使用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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