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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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职业操守
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仲裁员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仲裁员在执业仲裁工作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所谓公道,是指坚持公正的道理,处理事情合情合理;所谓正派,是指品行规矩,作风严肃,为人处事正大光明。世界各国都将公道正派、公正廉洁作为仲裁的前提和基础。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道德行为规范》第一条就规定:“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是仲裁员的首要职责。”第二条接着规定:“仲裁员必须不偏不倚,并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和可能造成偏袒或倾向之印象、有损公正的利害关系。仲裁员不因外界压力、害怕批评或任何形式的私利,而影响裁决。”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争议中仲裁员行为道德规范》也明确载明:“仲裁员应维护仲裁程序的廉洁与公平。”“仲裁员应以公正、独立和审慎的方式作出裁决。”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员行为准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仲裁员应当勤勉和高效地为当事人公正而妥善地解决争议,并且毫无偏袒。”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对仲裁员道德品行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因为个人利益影响裁决。”
仲裁员应当恪遵职业操守。正如罗曼·罗兰所说:“用一双干净的手和一颗纯洁的心去战斗,用自己的生命去发扬神圣的正气,这便是优美的事情。”恪守职业操守,这既是一个正派人道德水准的集中表现,也是仲裁职业的客观要求。由于我国现代仲裁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有待完善的地方还不少,尤其在仲裁员的选聘、管理、案件的监督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许许多多问题,仲裁员不懂、漠视甚至故意违反职业操守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仲裁员、仲裁机构的形象和仲裁法律制度的顺利推行。因此,讲究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是非常必要的。结合所了解的我国仲裁实际,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树立和强化现代仲裁意识
现代仲裁意识是指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完善的服务,及时、公正、快捷地仲裁民商事纠纷,将当事人的经营损失最小化,最大限度地恢复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它要求我们充
分实现仲裁优势,牢牢把握“中立、平等、公正、高效、和谐、文明”原则,始终保持高贵的人格和气节,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一是草率办案。仲裁员肩上所担负的是裁断市场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神圣职责,公平和正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因为我们的一纸裁决而维护或改变,所以应该认认真真、小心翼翼地把案件办好,决不能草率办案,走完程序就算完成任务。我们知道,“无论做什么事,你的态度决定你的高度。”仲裁员以漫不经心的草率态度办案,不仅不能展现仲裁优势,而且随时都可能出现差错。如有的仲裁员自恃专业很熟,把自己的行政领导身份带进仲裁庭,不耐烦地打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武断地剥夺了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有人说:喜欢工作是喜欢自己的一种方式,如果一个人轻视他的工作,而且做得很粗陋,那么他决不会尊重自己,因为一个人所做的工作就是他人生的部分表现。这话对指导仲裁员办案是很有意义的。
二是“传统诉讼式”办案。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那为什么要在几千年的诉讼制度之外又产生并迅速发展出仲裁制度呢,就是因为仲裁有许许多多不同于诉讼的优点,它的协调、和解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有广大的市场需求。仲裁员应该按照仲裁的规矩来从事仲裁,尽量避免传统的诉讼色彩。有的仲裁员误认为审理案件就该像法官一
样“严肃阴森”、“高人一等”,对当事人态度冷峻,言语生冷,如同对待被告人;有的不懂得仲裁的“柔性机制”,过于刻板仔细,过分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条文,体现不出仲裁独特的公平合理原则;还有的律师仲裁员可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受到过法官的不礼貌对待,在走上“审判者”位置的时候,竟生出“多年的媳妇熬成婆”的感觉,动不动朝当事人发脾气。不少仲裁员经常把“人家法院如何、如何”挂在口头上,好像一切跟着法院走就走对了仲裁的方向。这些都是仲裁员应当注意的。
三是超审限办案。快捷是仲裁的重要优势,是我们应该始终守住的“金矿”。市场瞬息万变,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最大愿望就是在一个合理的程序中以最短的时间得到公正的结果。而为数不少的仲裁员却没有用好快捷的优势,缺乏起码的责任感和效率观念,无缘无故地拖延办案时间,使有些案件在组庭后五、六个月不能审结,个别的甚至拖上一、两年,严重违反仲裁规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位当事人拿到裁决后哭笑不得地说,这么长的时间打官司的话可以打好几审,打到最高法院也不过如此。“丢掉优势等于自己打倒自己。”超审限办案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机会成本,使当事人对仲裁望而却步。仲裁员一定要树立现代仲裁理念,并在自己的所有工作中体现出来。
二、以公正办案实现公平正义
公正是包括仲裁在内解决争议方式均应遵循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当事人寻求解决争议时最主要的心理期待。仲裁员作为裁判者,必须要强调公心,不谋私利,决不以牺牲法律的公正、仲裁员的名誉、仲裁机构的信誉和当事人的利益来换取人际关系和物质利益。特别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关系案”问题。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仲裁案件,特别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还存在不正之风的情况下,“碰到案子找关系、有理无理求关照”的情况普遍存在。我们不可能要求仲裁员都是黑脸包公,而是要求仲裁员向理不向人、关系服从规定,决不以关系的大小远近定案,把个人和小集团利益置于良心、法律和当事人利益之上。曾有这样一种不良现象,一些仲裁员与代理律师、办案秘书、鉴定机构等混熟了,便组成一个关系网,你代理的案子选我做仲裁员,我代理的案子选你做仲裁员,或者通过各种影响指定他们想要的仲裁员,这样一来,案件的决定劝落在了一个圈子里,案子怎么审、审出个什么结果、要不要审计、鉴定、评估等都是“自己人”说了算,这就难免把当事人的利益当成讨价还价的筹码,公正成了一句空话。“人品决定产品”。“关系案”是为一己私利而忙,而最终必然是一方或是双方当事人受害。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决则是毁坏法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