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础知识培训(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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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合同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总则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七章 违约责任 • 第八章 其他规定
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比较
二、 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况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 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 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折价补偿。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 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 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 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 (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 (二)、可预见性规则(113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损失。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 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
失的30%。(合同法解释二29条)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比较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责任 原因
确定 时间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 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 定。
补缺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3条):
(一)质量要求
(四)履行期限
(二)价款或者报酬 (五)履行方式
(三)履行地点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
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力的其他情形
三、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
•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
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 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 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一)代位权
• 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债权,以保证债权实现
• (三)、减轻损害规则(119条)
•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支付违约金
• 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
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 《合同法》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3、赔偿损失。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 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 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性质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 一、合同的履行制度 • (一)概念 • 合同的履行,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 己的所承担的义务。
〖1〗因误解作出意思表示 〖2〗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法律不允许 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撤销合同。 〖4〗因重大误解导致表意人遭受较大的损失。
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
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给付与对待给付失去平衡; 〖2〗主观要件: 订立合同时,利用优势、对方缺乏经验或轻信等。
合同法基础Hale Waihona Puke Baidu识 培训
主讲人:董花茹
内容概要
• 第一章 概述
1.合同法简介 2.合同法内容 3.合同法原则
• 第二章 合同法 • 第三章 合同签订过程中风险防范
第一章 概述
重点内容: 掌握合同概念、合同法基本内容、合同法原
则、合同的形式
一、 合同法简介
合同,指平等主 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存在合法债务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存在债务且怠于行使
(二)撤销权
• 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
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
权利。 存在合法债务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免除债务低价销售等损害 债权人
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口头形式 (当面谈判、电话) • 其他形式 (行为,默示等)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
2、例外情况(现行法的漏洞) 1)实践合同,还要交付实物,合同才成立; 2)合同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成立是批
准之日,不是承活生效之日。
• 3、承诺生效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 4、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 经债权人同意。
2、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 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事由: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债权人免除债务;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包括: 【1】利用优势 【2】未履行告知义务 【3】利用对方无经验或轻率
趁人之危
利用他人的为难紧迫等需要,强迫订立合
同条款。如,抢救落井者时,提出巨额的 报酬要求。
与显失公平竞合
四、 撤销权的消灭事由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除斥期间性质)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与诉讼)
三、订立合同的方式
• 《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
约、承诺方式。
•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指
行的请求
• 3、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
是合理的
二、损害赔偿
• (一)、概念: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 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 (二)合同法规定的赔偿归则: • 1、完全赔偿归则(113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以通知的方式解除
第五节 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定金
一、继续履行
• 适用条件: • 1、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 2、非违约方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
向特定人)
•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
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
要约
承诺
—————— 受要约人————
要约人


约 撤 回
要约发出后 未到达前或 到达时
要 约 撤 销
要约到达后 承诺尚未发
诺 撤 回
承诺发出后 尚未到达前 或到达时
出前
四、合同的成立
• 1、合同成立的条件 •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二)先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
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 履行:
(1)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
案例:游泳场的免责声明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或 撤销的合同
1 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 3 欺诈 4 胁迫 5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指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
生误解。包括单方的误解,和双方的误解。
构成要件:
分则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 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例:
《住宿酒店车子丢失,停车场有无责任?福
田法院作出判决——停车场对车辆丢失负全 责》
(三)合同的补缺性方法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 • 自愿原则 • 公平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合同法
• 内容概要: •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和终止 • 第五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 一、合同的形式
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解 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在全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 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 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 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 事人的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 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要求。
受 让人同意的除外
3、下列情形下合同不可转让: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生的债权。如雇佣、委 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权。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
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
债权。
③不作为债权。例如,竞 业禁止约定。
•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 2、以协商形式变更合同,若合同变更的内
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当事人仍应依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 义务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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