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办案说明质证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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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办案说明质证要领
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说明,如“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工作说明”,“说明补充”等形形色色的说明性材料。本文统一将其称为“办案说明”。这些在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和适用,判决书中多有采信。有些还在定罪量刑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却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而且在制作方面,也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对于这些东西如何来质证?
一、办案说明是刑事诉讼的证据吗?
关于办案说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很少有表述。只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说明材料”的提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破案经过等材料”的表述。
由于对办案说明,法律及司法解释基本上不涉及。《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那几种证据形式。在证据形式法定之下,就产生一个问题:办案说明,是不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对这一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无法形成一个定论。但它又在实践中又大量存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看实践中办案说明应用的情况。有人抽样统计过,从横向上来看,目前刑事案卷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办案说明,平均每卷有2-3份。而且案件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的办案说明越多。笔者办过一个案子,仅审讯地点的录像问题,前后就出了三份办案说明。而从纵向来看,办案说明数量基本稳定。也就是说,随着司法的进步,这种办案说明并没有减少的趋势。也有人认为有扩大甚至泛滥化的迹象。
虽然对于其是否是证据有争论,但笔者认为,绝大部分的办案说明实际上是作为证据在使用。
二、办案说明产生的原因及分类
办案说明大量出现,部分原因在于侦查人员习惯用办案说明代替合法的调查取证过程。随意用办案说明对案件争议事实和证据链条进行相应补充,这样可以让案件事实似乎清楚,证据链条似乎形成。特别是在补充侦查中,司法机关用办案说明被证据漏洞,修补证据瑕疵。这个在质证时要认真关注。
正因为办案说明形形色色,很多很杂。因此要进行质证,就要对其进行归类。以便于质证。根据司法实践,笔者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一类属于书证。二是属于证人证言类,三类就是侦查笔录类。
书证如知情人报案,电话监听等案件来源,还有“主体身份”中是否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单位性质等说明。以及赃物流向,凶器是否提取,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这些均属于书证。所谓的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发问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内容的陈述。办案说明中,有些如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没有见证人的原因,是否有特情参与,审讯中没有刑讯逼供等。部分证据为何没有收集到的原因等的说明,属于此类。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勘验、检查、侦查、辩认等侦查笔录。那么相应的不能做以上的,如不能鉴定的原因说明等,可以归于此类。
三、对办案说明质证的要领
1.证据能力
质证,主要就是说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具备“三性”,才具备证据能力。首先是客观性。这是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要具备的。质证的时候,可以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提供证据的人是否具备利害关系等判断。从内容上来讲,办案说明是在案件发生后,承办人在侦查活动中了解的情况进行的说明,是其通过实地调查,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及侦查经验做出的专业办案说明。如果是其按客观情况的真实表述,就符合证据真实性要求。反之则不能。
其次是关联性,也就是证据与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法律意义上的必然联系。办案说明的大量存在就在于其能够补充说明案件事实的细节,或者通过合理解释补强证据。有的证据侦查过程的合法性,有的证明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这些都是有关联性的。
再次是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和证据取得方式合乎法律的要求。这个是刑事诉讼中,有些辩护人认为办案说明不是合法的证据形式,而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办案说明取得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办案说明,应该是有侦查权的办案机关及相应人员出具。在取得形式上,有2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只要没有其它的违法行为,是符合合法性要求的。
2.质证要领
在进行质证时,要注意:第一、侦查人员的资格。要考虑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及能力的高低。第二、办案说明之间以及与其它证据是不是矛盾。由于办案说明主观性较大,可能在某些方面与它证据有矛盾,或不详细。如犯罪嫌疑人明明是自己去办案单位的,可能构成自首,讯问笔录都能体现。但出的到案说明却称是抓获的。第三、程序是否正当。如有些需要审批的,是否有审批的过程。要求两名侦查人员同时进行的调查,是不是有侦查人员只签名,实际上没有参与调查。记录是否如实。第四、办案说明结论是否可靠。办案说明是对侦查活动过程等进行说明,有的还分析判断。但这些是否有可靠性。如办案人员在某案中就同步录音录像做出的说明。但是与同步录音录像本身证明的问题是矛盾的。这个就不可靠。第五、尽可能地促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虽然有规定,但是侦查人员出庭实际上还是有困难。辩护过程中,要及时提出。特别是认为办案人员有些办案说明明显不符合,但又没有其它证据去推翻,应向法院及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总之,辩护律师提高质证能力,揭开侦查人员可能虚假陈述而出具的办案说明,对辩护效果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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