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运输工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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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2.《便利海上运输国际条约》 •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 、物品监管办法》 • 5.海关其它对国际航行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规定。
核心内容 –数据项
• 只有进境(港)确报动态确认后,才能接 受抵港报。
抵港报及时限
• 海关审核船舶抵港报,应要求运输工具负 责人在海关确认船舶进境(港)确报数据 后、船舶实际抵港或锚地时,将船舶抵港 报内容通知海关。
基本项目
4、在港动态
• 在港动态,是指运输工具负责人将船舶从 锚地移到码头泊位(靠泊)、泊位之间移 动、从码头移到锚地的时间,以及相关信 息数据通知海关的报告。 • 进境(港)确报动态审结后,才能接收在 港动态。
转港操作
• 人工判断申报船舶的下一抵达港是否为国内港口, 如果为国内港口,则向下一港发送转港信息。 • 船舶抵达下一港后,抵达港的代理公司向下一港 海关作进港申报。 • 下一港海关收到船舶代理的进港申报之后,与上 一港发送的转港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包括基本单 证、国际航行船舶搭载沿海港口调运空箱清单、 内支线船舶搭载内贸集装箱清单、国际航行船舶 承运转关货物清单。 • 经办关员在核对数据后,办结转港信息。
要点三
• 添加船舶备案数据,系统自动校验录入数据是否符合 数据项定义要求,若不符则系统自动提示;如有漏填, 系统也会自动提示。所有数据项填制时都应符合相应 数据类型定义。备案数据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添加 备案数据时,必填项不能为空,否则系统会进行提示, 并不能进行后续操作;对选填项系统只做是否符合数 据项目类型、定义校验,不符的,进行提示。对不同 监管类型的船舶,在船舶备案时需要选择相应的监管 类型,监管类型不同,则系统在船舶进/出口申报环节 以及海关审单时的要求不同,比如:选择内支线监管 类型,则在单据审核中只需提供总申报单和货物申报 单,否则需提供完整单证。
预报动态 确报动态 在港动态 离港动态
运输工具 动态数据库
供飞机物品申报单 退飞机物品申报单 下港开往国内 是
运输工具物料 申报
电子关封
运输工具动态 电子示意图
境内港海关
核心业务功能
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海运部分)的核心业务功能包括:
• • • • • • •
备案管理 动态管理 单据审核 转港管理 删改申请 数据归档 系统支持
中国海关运输工具管理系统
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 王维 2009年2月25日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运输工具管理系统概况
运输工具管理系统与舱单管理系统的关系
第三部分
上海海关推进工作部署
第一部分 运输工具管理系统概况

“运输工具管理系统” 与“舱单管理系统” 相互关联、数据交互,向舱单系统提供运输工 具动态,并可访问舱单系统数据库。它是申报 人利用舱单管理系统开展相关申报业务的前提 和保证,必须与舱单管理系统同时推进。
在港动态时限
• 海关审核船舶在港动态报,应要求运输工 具负责人在海关确认船舶抵港报数据后、 船舶实际移泊前,将船舶在港动态报内容 通知海关。
基本项目
5、离境(港)预报
• 离境(港)预报,是指运输工具负责人在 港船舶(含锚地船舶)离境(港)前,将 计划驶离时间及相关信息数据通知海关的 报告。
离境(港)预报 时限
进境(港)确报时限
• 海关对船舶进境(港)确报,应要求运输 工具负责人在海关确认船舶进境(港)预 报数据后,船舶抵港或抵锚地前,将船舶 进境(港)确报内容通知海关。
基本项目
3、抵港报
• 抵港报,是指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船舶实际 抵达港口锚地或直接靠泊码头后,将船舶 实际抵达的时间、泊位信息数据通知海关 的报告。
2、船舶吨税管理
为海关提供对本港船舶吨税征缴情 况的管理功能。
案例
四、转港管理
监管船舶在关境内的口岸转港时,两地 海关对运输工具负责人申报的相关信息(数 据)进行交换、共享管理。 为上一海关和下一海关提供对船舶转港 信息管理功能。
系统功能
• • • • • 根据船舶申报的相关数据,系统自动生成 转港信息。 有效的将转港信息发送到目的海关。 提供对转港信息的人工办结功能。 提供对转港信息的删除功能。 提供查看出发港出口单证的功能。
一、备案管理
基本内容
• 备案管理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备案两部分,全国 性备案包括船舶备案、船舶运营企业备案;地方 性备案包括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船舶服务企业备 案。 • 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负责备案管理和备 案数据维护。对同一个企业具备多项资质的可同 时备案。 • 注:船舶必须在船舶运营企业备案后才能备案。 • 舱单传输人和舱单相关数据传输人在舱单管理子 系统中备案;运输工具动态传输人、船舶服务企 业备案在运输工具动态子系统中备案。
数据项目
4、船舶服务企业备案
• 船舶服务企业备案,是指海关对服务监管 船舶上下物料、燃料、物品、保税烟酒、 食料的企业在海关进行的备案。
数据项目
二、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主要是针对以下6种船舶动态进行审 核,从而对船舶到达、在港、离港实施全程 监控。
• • • • • • 预报进境(港)动态 确报进境(港)动态 抵港报 在港动态 预报离境(港)动态 确报离境(港)动态 • 注:预报进境动态必 须在船舶代理备案后 方可申报。 • 注:其余动态必须在 船舶代理、船舶同时 备案后方可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 第80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和境内承运海 关监管货物的水运、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 据项的公告》
核心内容 –数据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 第8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
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
格式的公告》
功能模块
录入 申报 报文 中转
电 子 口 岸
要点一
下列前置数据未审结则不接收后续数据:
• 进境动态的进境(港)预报动态未审结,则不再 接收其进境(港)确报动态的后续动态;
• 进境(港)确报动态未审结,不接收抵港报及在 港动态;
• 离境动态的离境(港)预报未审结,不接收离境 (港)确报,但在港动态与抵港报之间未作逻辑 判断,进境动态与出境动态间未作逻辑判断。
数据项目
2、船舶运营企业备案
• 船舶运营企业备案,是指海关对以自有或 租赁船舶从事运输业务的运营企业的备案。
3、船舶运营企业备案录入
• 所有数据项填制时都应符合相应数据类型定义。 备案数据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添加备案数据时, 必填项不能为空,否则系统会进行提示,并不能 进行后续操作;对选填项系统只做是否符合数据 项目类型、定义校验,不符的,进行提示。
1、船舶代理企业备案
• 船舶代理企业备案,是指海关对从事船舶代理业 务的企业,凭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相关 纸面单证向所在地海关进行的备案。 • 对无备案的船舶代理企业,系统不接收代理船舶 的报文,船舶代理企业要开展海关相关业务,必 须在海关进行备案后才能进行。
要点
• 所有数据项填制时都应符合相应数据类型定义。 备案数据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添加备案数据时, 必填项不能为空,否则系统会进行提示,并不能 进行后续操作;对选填项系统只做是否符合数据 项目类型、定义校验,不符的,进行提示。 • 注:船舶代理企业备案号标准:关区号4位(如 0202)+组织机构代码
H200 0 物流 监控 系统
静态管理 动态管理
运输工具动态管理 系统
转港管理
风险管理
系统维护
参数维护
查询统计
数据交接
运输工具动态流程示意
运输工具备案 管理 运输工具动态 申报 总申报单 货邮舱单 飞机物品申报单 机组个人物品申报单 机组名单 旅客名单 运输工具 备案数据库 是否备案 运输工具单证 申报
要点二
• 删除上述动态时必须先删除该动态后续数 据。如删除预报必须先 删除确报。
1、进境(港)预报
• 船舶进境(港)预报,是指船舶有来港计 划,但不能确定具体抵达或者直接进港时 间,运输工具负责人事先将预计抵达或者 直接进港(锚地)时间及其相关船舶信息 通知海关的报告。
进境(港)预报时限
海关对船舶进境(港)预报,应要求运输工具负责人按下列 时限要求,将船舶进境(港)预报内容通知海关。 • (一)集装箱货物船舶,在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 • (二)非集装箱货物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 时以前; • (三)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的2小时前; • (四)集装箱货物与非集装箱货物混装的船舶,应当按照 第(一)项要求。 • (五)集装箱货物经境外港口转运的船舶,在最后一个境 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 注:该时限为按照172号令要求配合舱单提前传输所定。
要点
• 特殊业务类型船舶“有进无出”只办理进 境手续即可结关,“有出无进”只需办理 出境手续即可结关。
结关通知书
三、单据管理
1、进出境(港)申报单据
• 包括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沿海空箱、 内贸箱、船用物品清单、船员名单、船员 物品清单、转关货物清单及危险物品申报 单、供退船物料申报单。
数据项目
离境(港)确报时限
• 海关审核船舶离境(港)确报,应要求运 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确认船舶离境(港) 预报后,船舶实际驶离锚地(泊位)后, 将船舶离境(港)确报内容通知海关。
基本项目
7、结关管理
• 结关是海关对运输工具监管结束的标志, 对于船舶来说,当进境抵港动态申报完成 并且进境单据审核完成后,对于只进不出 的船舶可以进行结关;对于其他情况(只 出不进和有进有出),则需要等到出境单 据审核完成方可进行结关。
基本项目
2、进境(港)确报
• 船舶进境(港)确报,是指船舶有了确定 的抵达或者直接进港(锚地)的时间和具 体港口码头泊位(锚地)后,运输工具负 责人事先将相关船舶信息数据通知海关的 报告。
• 只有进境(港)预报确认后,才能接收确 报。 •源自文库确认船舶确报动态以后,才能接收移泊动 态及以后动态类型的电子申报。
要点
但按照预配舱单提前传输的要求,离境(港)预报 应按下列时限传输: •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 • (二)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 时以前; •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预配舱单按照第(一)、 (二)项规定传输。
基本项目
6、离境(港)确报
• 离境(港)确报,是指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船舶实 际驶离后,将船舶实际驶离的时间、作业码头和 泊位(锚地)及相关信息数据通知海关的报告, 是对船舶出口的准确报告。 • 只有离境(港)预报确认后,才能接收确报数据。 • 离境(港)确报如未确认,则无法进行数据归档。
要点一
• 船舶备案数据可通过批量导入、企业填报 备案数据发送(中国海关自动审核、接收、 确认入库)、海关根据企业或船舶及其代 理人的申请进行添加和修改。
要点二
• 对船舶预报首次进出中国的,系统校验备 案数据,如果无备案数据则系统自动发送 回执“请向中国海关申请船舶备案”;同 时预报动态入库。
• 船舶在向海关发送确报动态时,如果有备 案数据,系统能够接收确报动态;如果没 有备案数据,需要先进行补充备案数据, 才能接受确报动态。

系统对外服务于运输工具动态申报企业,实现
运输工具相关申报的电子信息化;对内面向海 关运输工具监管关员和所有相关的工作人员,
规范了运输工具监管工作,加强了海关对运输
工具的监管
系统开发背景和目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 具舱单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合舱单管理 系统实现舱单电子数据提前传输,以及实 现对进出境船舶动态信息的有效管理。
• 注:船舶运营企业编码(具有唯一性)以企业提 供的编码为准,如遇到重复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变 更。(详见附件<船公司代码及英文简称>)如没有 组织机构代码可填无。
数据项目
4、船舶备案
• 船舶备案数据以IMO编号为备案船舶的唯一标识, 一个IMO编号只对应一条备案船舶记录。以人工 方式录入船舶备案数据的,必填项不能为空。 注:IMO号标准:UN(标识码)+7位数字;对没有 IMO编号的船 舶,首先判断船舶是否为在海关 备案的来往港澳小型船舶,IMO号为海关备案号, 如不是小型船舶IMO标准为:CN (标识码) +4位 关区代码+3位数字。
• 海关审核船舶离境(港)预报的,应要求 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船舶驶离的2小时以前, 将船舶离境(港)预报内容通知海关。 • (172号令:第二十六条 运输工具负责人 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2小 时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对临时追加 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 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 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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