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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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5.05.08•【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境外旅客在出境时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相符的,海关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对旅客交验物品的数量与申请单所列数量不符的,海关以交验物品的数量进行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签章手续:(一)出境旅客交验物品的名称与申请单所列物品不符的;(二)申请单所列购物人员信息与出境旅客信息不符的;(三)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

四、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专门场所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场所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五、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后至实际离境前,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六、实施离境退税业务的口岸名单和实施日期,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为准。

七、本公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海南离岛免税的购物流程

海南离岛免税的购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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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注意事项提示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注意事项提示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注意事项提示范一达【摘要】2011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海南将在2011年4月20日试运行“离岛免税”政策,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前一天,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8【总页数】4页(P36-39)【关键词】海南省;免税;政策;购物;旅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海关总署【作者】范一达【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2011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海南将在2011年4月20日试运行“离岛免税”政策,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此前一天,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1年第20号公告,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规定: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

《公告》对离岛免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及条件,离岛免税店、免税商品品种、免税税种,免税购物离岛次数、金额、数量,离岛免税政策实施流程等作出规定。

本文就离岛免税政策注意事项提示如下:《公告》明确,离岛免税政策是指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付款,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俗地讲,就是要买了机票,准备离岛的旅客,在指定的免税店里边购买商品,并取得购物凭证,然后在机场指定的隔离区里边去进行提货。

这里要提醒的是,此前出境退税的购物程序是现场购物,机场退税。

离岛免税则是店里交钱,机场提货。

据了解,目前仅有日本冲绳岛、韩国济州岛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澎湖岛实施离岛免税政策,4月20日海南岛正式启动该项政策后,将成为世界上第四个实施离岛免税特殊政策的岛屿地区。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6.27•【文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4年6月27日。

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解读202010

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解读202010

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解读20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发布的《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是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免税商品销售后怎么进行申报的征管文件,是配套《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的免税业务专门发布的落地操作政策,是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税收支持政策。

一、离岛免税政策1、离岛免税的概念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在规定的数量和金额内购买特定的进口商品,在免税商店或网上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的税款。

2、离岛免税政策适用税种:离岛免税政策免征的是进口环节税收,包括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离岛免税店销售免税商品的申报1、申报期限离岛免税店应当按月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2、申报备案资料离岛免税店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离岛免税店的基本情况;2)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的相关材料;备案资料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变更备案信息。

离岛免税店免税政策资格到期或被撤销的,应当到期或被撤销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离岛免税店在销售免税商品后,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2)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其他注意事项离岛免税店销售非免税商品的,按规定申报纳税;销售的免税商品和非免税商品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不可以适用免税申报;销售免税商品的,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前已开展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在文件施行的次月申报期内按首次申报备案提交资料。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

关于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为进一步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非岛内居民旅客取消年度免税购物次数限制,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000元(含16000元)。

二、离岛旅客通过网上离岛免税销售窗口进行免税购物的,须凭本人身份证件和登机牌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点提货并携运离岛。

通过网上销售窗口进行免税购物要严格执行离岛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除以上调整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月29日。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海关总署 财政部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公告如下: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

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消费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促进海南离岛旅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海南离岛旅游区内购买商品的除海南省居民外的其他旅客,包括境内居民、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士。

二、适用商品海南离岛旅客在旅游区内购买的商品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免征税品目,包括:化妆品、香水、手表、珠宝、电器、数码产品、皮具、衣着服装、鞋帽、酒类等。

三、免税购物额度境内居民(含港澳台居民)免税购物额度为每人每次限额8000元人民币,外籍人士每人每次限额30000元人民币。

免税额度以购买时的实际金额为准。

超出限额的部分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四、购买方式海南离岛旅客在旅游区内通过免税店购买商品,需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旅游证件(如交通票据、旅游线路单、门票等),并在购买时进行实名制登记。

五、实名制登记免税店须在销售系统中录入旅客购物信息,按规定向海关申报信息,并在对外销售单据中注明购物人姓名、证件号码、商品名称、单价、数量、总额等信息。

六、实行监管旅游区内免税店须严格遵守海关法律法规和本政策要求,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

对于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登记、有未纳税款等不正当行为,海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和追究责任。

七、公告总则本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免税购物政策实施经验将不断总结、完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提高海南旅游形象和吸引力,为广大旅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旅游服务和消费体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221号
公告
年 2 0 1 8 第 2 2 1 号
为 进 一 步 发 挥 海 南 离 岛 免 税 购 物 政 策 效 应 , 促 进 海 南 国 际 旅 游 消 费 中 心 建 设 , 海 关 总 署 对 从 海 南 海 港
以 乘 轮 船方 式 的 离 岛 旅 客 ( 以 下 简 称 乘 “ 轮 船 离 岛 旅 客 ” ) 免 税 购 物 监 管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 年 满 1 6 周 岁 的 乘 轮 船 离 岛 旅 客 在 海 南 离 岛 旅 客 免 税 购 物 商 店 ( 以 下 简 称 “ 离 岛 免 税 商 店 ” ) 选 购 免
离 岛 时 凭 本人 船票 、 购 物 凭 证 、 身 份 证 件 等 在 海 口 秀 英 港 、 新 海 港 提 货 点 海 ( 口 南 港 码 头 在 条 件 成 熟 后 再 设
立 提 货 点 ) 提 取 所 购 免 税 商 品 并 携 带 离 岛 。
三 、 乘 轮 船离 岛 旅 客 因 航 次延 误 、 取 消 等 原 因 需 要 离 开 海 港 隔 离 区 的 , 应 当 将 免 税 品 交 由 提 货 点 代 为 保
7 号 公 告 、 海 关 总 署 2 0 1 7 年 第 6 号 公 告 和 财 政 年 第 1 5 8 号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公 告 自 即 日 起 执 行 。
特 公告 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年 2 0 1 8
1 2 月 2 9 日
稿 ( 件 来 源 : 海 关 总 署 )
5 3
管 待 , 再 次 乘 船 离 岛 时 , 按 前 述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有效释放离岛免税政策效应,提升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体验感,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1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公告如下:一、邮寄送达提货方式(一)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

(二)离岛旅客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在核实购物旅客符合邮寄要求且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和购物人员信息、人证信息验核一致、寄递运单、签收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提货方式(一)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

上述岛内居民应于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提货。

超过规定时限未提货的,免税商店应当主动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二)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按规定验核提货人资格、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无误后将免税品交付购物人,并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本人提货签收、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8.09.17•【文号】•【施行日期】198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海南经济特区,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1988年9月17日海关总署批准1988年10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述的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是指海南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海南特区”)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从海南特区运往内地的进口货物和含有进口料、件的制成品。

上述货物、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邮递物品进出海南特区时,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地点通过,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海关在海南特区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机场、邮局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置海关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海关在海南特区内和周围海域派出巡逻小组和关艇执行巡逻、检查任务。

第四条海南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应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上述企业应当建立有关进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的专门帐册,供海关核查。

必要时,海关可对企业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和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等方便。

第五条海南特区进口的物资和商品,包括进口料、件生产、组装的制成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运往内地其他地区使用和销售。

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第二章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第六条海南特区内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团体等单位进口建设、生产和自用的物资,应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委托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办理海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第四条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

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章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第七条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新政实施心得体会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新政实施心得体会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新政实施心得体会2020年7月1日至7日是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新政实施的首周。

11日海关总署披露,统计显示离岛旅客累计购物已达到6.5万人次,购物总额4.5亿元,免税6571万元,日均免税939万元,较今年上半年日均增长58.2%。

此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公告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南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提高至10万元,取消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并不限次数,品种也由38种增至45种,特别是增加了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热门商品。

离岛免税是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量身打造的专属政策。

在国家大力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的背景下,离岛免税力度不断加码,购物额度从2011年政策实施之初的5000元提高到了现在的10万元。

加之丰富的品牌促销活动、新品牌的入驻、快闪店的亮相,带来了爆棚人气。

这预示着,海南正向着国际旅游消费中心迈进。

离岛免税新政催生消费新风口。

经过多年的发展,海南离岛免税在品牌认知、品类完善和服务提升上有很大提升。

由于疫情防控因素,境外免税品购物途径基本阻断,倒逼消费回流迹象明显。

此时出台离岛免税新政,激发免税品消费热情当在意料之中,对加快海南旅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旅游业提质具有积极意义。

近几日,商家积极协调全球供应商,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加强对海南免税品供应的支持。

同时,优化商品结构,引进高品质、高水准产品,为游客高端消费提供了更加丰富多样的选择。

一时间,新的消费热潮,呈现风云际会。

离岛免税新政助推海外消费回流。

免税是旅游业的延伸,是扩大消费的刺激手段。

2019年,中国个人奢侈品市场规模突破1500亿美元,但近七成以上的购买是在海外。

以韩国为例,2018年韩国免税店销售总额超1000亿,而中国游客消费额占到总金额的73.42%。

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同一时期国内免税行业(出入境+离岛)总业绩不到500亿美元。

长期以来,中国内地的奢侈品价格都因为高税率、高定价而缺乏竞争力。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
文本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5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6.27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75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
本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
2.免税品调拨准单
3.免税品销售明细单
4.免税品供船准单
5.免税品报损准单
6.免税品明细账
7.免税品库存数量单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7日
附件1: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
发货单位:电话:
收货单位:电话:
报关单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月29日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离岛免税店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提交报告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离岛免税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离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于期限届满或被撤销资格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效应,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海关总署对从海南海港以乘轮船方式的离岛旅客(以下简称“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年满16周岁的乘轮船离岛旅客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并一次性全部携带离岛,适用本公告。

二、乘轮船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船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离岛免税商店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

离岛免税商店根据旅客购物时登记的离岛船票信息,提前将免税品配送至提货点。

乘轮船离岛旅客离岛时凭本人船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秀英港、新海港提货点(海口南港码头在条件成熟后再设立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三、乘轮船离岛旅客因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海港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再次乘船离岛时,按前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乘火车和乘轮船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

五、除以上公告内容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7号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6号公告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第15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0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为规范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调整的决定,现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第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总页数】3页(P74-7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6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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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
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0.07.0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
•【施行日期】2020.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79号
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为规范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监管,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决定,现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2016年第7号、2017年第6号、2018年第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7月6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海南省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码头前往内地的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

隔离区属于海关监管区,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

旅客购买免税品、提货时,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完整、准确、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购物、提货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二章免税品销售监管
第五条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离岛旅客可在任意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采用线上方式购买的,购物人、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搭乘运输工具携运免税品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第七条离岛旅客每人每年免税购物额度、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等,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和金额等销售免税品。

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第八条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中如有剩余(或者未使用),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的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旅客购物时不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九条海关计征税款时,对旅客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商品,适用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所对应的税率。

第十条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

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三章免税品提离监管
第十一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需提取的免税品施加封志,并提前运送至提货点。

在离岛旅客提取前,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

第十二条在市内离岛免税商店或在离岛免税网上窗口购买了免税品的旅客进入隔离区后,应当在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的提取手续。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等无误后交付免税品。

离岛旅客在隔离区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后即可提取所购免税品。

第十三条离岛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车次、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离岛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车次、航次),变更后的航班(车次、航次)时间为原离岛日期之后30天内的,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

超过规定时限的,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退票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四条离岛旅客提货后退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

因退货原因需要退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由离岛旅客或者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填发税款退还凭证,交原纳税人凭以向指定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离岛旅客提货后需要换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退回免税品与更换免税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完全一致,经海关核准后交付离岛旅客。

第十五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将退换货等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离岛免税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撤销离岛免税商店注册登记。

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
(一)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
(二)超出规定的品种或者规定的限量、限额销售免税品的;
(三)未在海关核准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的;
(四)未按照海关监管规定办理免税品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提货、核销等相关手续的;
(五)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的。

第十七条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
(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离岛免税商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搭乘运输工具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

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

运输工具,是指经海南设立离岛免税海关监管机构的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十条对离岛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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