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年3月30日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
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
二、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 1 —三、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监管要求。
四、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
五、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
六、取消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
七、取消企业报关时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
八、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
九、取消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
取消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的监管要求。
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 2 —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2020年8月28日— 3 —。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有关事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6.08.08•【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为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的原则,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以下简称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二、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
直属海关参照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详见附件2)。
三、口岸海关接受并确认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舱单电子数据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四、除海关另有规定的以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口口岸订舱后,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五、出口货物运抵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发生退关的,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属地海关申请。
属地海关审核无误后,出具出口退关证明,交发货人提交口岸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六、对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属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本公告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告知书二○○六年八月八日附件1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海关:本企业现为海关评定A类企业,符合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并备齐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电子数据填制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电子数据填制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1.07•【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0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14号)为统一各海关转关数据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现就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以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的《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的电子数据填制要求公告如下:一、进口转关申报单(一)表头录入“1境内运输方式”: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2-海运3-铁路4-公路5-空运6-邮运9-其它(如:自带)。
“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旧系统切换的到新系统的运输工具沿用8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3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栏输入的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4境内运输工具航次”: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
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5承运单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家标准代码),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6承运单位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5承运单位编号”栏输入的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自动提取备案的承运企业名称。
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7申报单位编号”:必须输入申请人在海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
“8申报单位名称”:根据“7申报单位编号”输入的10位数编码,自动提取企业备案数据库中的申报单位名称。
“9转关方式”:1-提前报关2-直转3-中转8-过境9-沿海内支线。
海关总署政府信息发布目录(2022年度)
10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107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白俄罗斯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106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2〕
105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公告〔2022〕
31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标准编写规则》等3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2〕
30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2〕
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2〕
2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魔芋干片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04号
海关总署关于酞菁类颜料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103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葡萄牙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2〕
102号
海关总署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2〕
101号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公告〔2022〕
10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83号
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2〕
8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伊朗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8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橙纤维颗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80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11.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2月1日)现对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出口加工区所在地主管海关正式开始办理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总署验收后批准的日期为准(另行公告)。
一、增列下列海关监管方式,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一)用于出口加工区实际进出境货物1、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料件以及加工出口的成品。
2、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3、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指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
4、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指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境外。
(二)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1、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或加工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区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料件,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料件,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料件进区,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内的退运,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2、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3、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第三条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第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第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2
知识竞赛必答题1、《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试验区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按照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一线”最大限度予以便利,主要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二线”在完善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基础上,做好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面向试验区和国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贵金属交易、交割和结算服务,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贵金属市场上的使用。
3、《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所称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规定:适合入区企业类型有保税加工类企业、保税物流类企业和保税服务类企业。
5、《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青岛前湾、烟台保税港区检验检疫先行先试工作的函》规定:对进入交易(展销)中心的进境食品、化妆品、箱包、饰品、葡萄酒等商品实施“入区一次性检验检疫+出区分批核销”监管模式。
6、《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7、《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中国保监会对上海保监局提出的有关事项作出批复,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规定: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所称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10、《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规定: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3号--关于改革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3号--关于改革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5.2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3号)为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行为,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加强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并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实行旅客书面申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均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向海关如实申报。
二、进出境旅客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好的《申报单》在海关申报台前递交给海关关员。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物品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三、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否”的进出境旅客,可以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对进境旅客携带的海关规定免税限值(量)内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出境旅客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放行。
四、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是”的进出境旅客,应在《申报单》相关项目中详细填写所携物品的品名(币别)、数量(金额)、型号等内容,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海关按如下原则验放:(一)进境旅客1.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简化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简化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11.20•【文号】•【施行日期】1992.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简化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的公告(1992年11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1992年11月20日起进一步简化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进境旅客通关手续:(一)有下列情事的旅客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并持其它有关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海关办理检查手续:1、携带有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物品者;2、携带旅行自用物品(注)超出规定数量、范围者;3、携带货物、货样和携带物品超出旅客行李范围者;4、携带五千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现钞,或五十克以上金饰者;5、有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者;6、携带其它须办理手续的物品者。
(二)上述以外的进境旅客均可口头向海关申报携带物品情况。
(三)在境内购买征、免税物品的旅客,凡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者,在向海关办理有关物品验放手续时,应将其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和本次进境申报单底联交由海关验核;向海关口头申报者,海关经验核其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及进出境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物品验放手续。
二、出境旅客通关手续:(一)下列旅客应主动向海关口头申报并将有关证明文件或本次进境的申报单证等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办手续:1、携带有文物、货物、货样以及其它须办理出境验放手续的物品者;2、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本次暂时进境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3、携带货币、金银及其制品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出境许可凭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4、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者。
(二)携有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的旅客,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海关办理验核登记手续。
中国海关的通关制度和海关业务制度改革
中国海关的通关制度和海关业务制度改革中国海关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一、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一)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中国海关执法的基本依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中国海关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律、规定,监督管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合法进出,检查并处理非法进出、逃避关税等走私违法活动。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移作它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
中国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几点:1. 依法如实申报的原则。
即任何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进出境时,均向海关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方可进行进出境活动。
2.接受海关监管的原则。
在海关未放行之前,一切活动均在海关监管之下,有关货物的各项活动应经过海关的准许,必要时应接受海关查验。
3.海关放行后提取的原则。
只有在海关按国家各项规定对申报情况和货物情况进行审核、查验,并征收相应税费后办理放行手续,货物所有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方可对其采取下一步处置措施——进境或出境。
(二)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是: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一般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向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境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212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201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97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关于舱单传输单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关于进境承运确报进境承运确报增加“途经国或途经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司乘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预防接种”数据项。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出境承运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六、关于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规范海关对出境加工货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对保税货物复出口和运往境外检测、维修货物的监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二)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三)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四、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
五、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
在信息化系统上线前,暂用纸质账册进行管理(见附件)。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出境加工货物有关的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一)出境加工合同;(二)生产工艺说明;(三)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四)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
账册核销期为1年。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4.1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4月19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划分为:(一)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划分为:(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包括车体及轮胎消毒场所、核生化监测处置场所、指定检疫车位、指定检疫廊桥或指定检疫机位、检疫锚地或泊位、指定检疫轨道等。
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1)。
(二)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进口废物原料、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修正)-海关总署第14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1998)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8.01.2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67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67号)现发布我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简称海关,下同)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运营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运私人信件。
第四条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或《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对进出境快件征收进出口税,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收取规费、监管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关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下同)另行制定。
第二章备案审批第六条运营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事先取得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由所在地海关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一)申请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五)企业章程;(六)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七)专用监管仓库图纸;(八)海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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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1.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号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为进一步畅通向西开放的国际物流大通道,促进中欧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实施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铁路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开展快通业务,并由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通过对铁路舱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实现对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监管,无需运营企业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8号)以及本公告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三、关于进境快通业务。
(一)运营企业应当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未能按规定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的,不允许开展进境快通业务。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铁路列车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
未能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的,不允许开展进境快通业务。
(三)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理货正常的,进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载提离进境地。
(四)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进境快通货物装载完毕后、提离进境地时,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电子数据。
(五)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在进境快通货物运抵指运地时,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指运到货信息电子数据。
(六)进境快通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因运输途中产生货物短损,或经海关查验后确认货物实际件数、重量有误等符合舱单变更条件情形的,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可向指运地海关申请修改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相关信息。
四、关于出境快通业务。
(一)运营企业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未能按规定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的,不允许开展出境快通业务。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
未能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的,不允许开展出境快通业务。
(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运抵启运地时,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启运到货信息电子数据。
(四)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已被放行的,出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运提离启运地。
(五)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提离启运地时,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电子数据。
(六)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运抵出境地时,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七)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运抵正常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通货物的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五、进出境快通货物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手续。
六、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属于禁止限制开展转关业务货物的,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
七、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的,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删除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八、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向海关传输快通业务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凭相关纸质单证材料办理转关手续;待故障排除后,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补充传输相关数据。
本公告内容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出境快速通关运营企业提前告知数据项2.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数据项3.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数据项4.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数据项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21年1月14日附件1进出境快速通关运营企业提前告知数据项序号数据项涉及铁路舱单报文1 进境口岸代码原始舱单2 进境关区代码原始舱单3 预计抵达时间原始舱单4 车号原始舱单5 进境运单号原始舱单6 托运货物件数原始舱单7 包装种类原始舱单8 货物总毛重原始舱单9 集装箱(器)编号原始舱单10 尺寸和类型原始舱单11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原始舱单12 商品项序号原始舱单13 货物简要描述原始舱单14 危险品标志原始舱单15 尸体骸骨原始舱单16进境指运地关区代码进境快通信息17进境指运地口岸代码进境快通信息18 出境运单号出境快通信息19出境启运地关区代码出境快通信息20出境启运地口岸代码出境快通信息附件2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数据项序号中国海关数据元名称WCO DATA MODEL或UNTDED编号填制条件进境出境1 传输人代码R006Representativeperson name必填必填2进出境口岸代码085 First port ofarrival, coded必填必填3进出境关区代码065 Office ofdeclaration,coded必填必填4 进境指运地/出境启运地关区代码085 First port ofarrival, coded必填必填5进境指运地/出境启运地065 Office ofdeclaration,coded必填必填口岸代码6 运单号015 Transportdocument number必填必填7 进出境车号160 Identificationof means oftransport crossingthe border必填选填8 备注105 Free text 选填选填9变更原因描述099 Amendment code 条件条件10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Change reasondescription条件条件11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Change reasoncontact name条件条件附件3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数据项序号中国海关数据元名称WCO DATA MODEL或UNTDED编号填制条件进境出境1 传输人代码R006Representativeperson name必填必填2 运单号015 Transportdocument number必填必填3 进境指运地/出境启运地关区代码085 First port ofarrival, coded必填必填4 进出境车号160 Identificationof means oftransport crossingthe border必填--5进出境关区代码085 First port ofarrival, coded必填必填6 发运时间209 Itinerarydeparture date andtime必填必填7 境内车号160 Identificationof means oftransport crossingthe border必填必填8集装箱(器)编号159 Equipmentidentificationnumber条件条件9 集装箱(器)封志类型(M|E)/封志号@施加封志人类165 Seal number 条件条件型10 备注105 Free text 选填选填11变更原因描述099 Amendment code 条件条件12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Change reasondescription条件条件13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Change reasoncontact name条件条件附件4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序号中国海关数据元名称WCO DATA MODEL或UNTDED编号填制条件进境出境1 传输人代码R006 Representativeperson name 必填必填2 进出境车号160 Identificationof means oftransport crossingthe border必填——3 运单号015 Transportdocument number 必填必填4 进境指运地/085 First port of 必必填出境启运地关区代码arrival, coded 填5进出境关区代码085 First port of arrival, coded 必填必填 6 卸货地代码070 Place ofloading, coded/080 Place of discharge, coded必填 必填7到达卸货地日期173 Date of arrivalat place ofdischarge必填 必填 8托运货物件数 146 Total number of packages条件条件9 包装种类141 Type of packages identification 选填 选填10 货物总毛重131 Total grossweight条件 条件11 备注105 Free text选填选填 12集装箱(器)编号159 Equipmentidentificationnumber选填 选填 13集装箱(器)封志165 Seal number条件 条件类型(M|E)/封志号@施加封志人类型14变更原因描述099 Amendment code条件条件15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Change reasondescription条件条件16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Change reasoncontact name条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