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行业环保处罚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镀行业环保处罚案例
一、案例聚焦
张某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但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办电镀镍、铬的车间,购置设备,接单进行电镀生产,同时,又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地板收集废水处理系统,车间化学药品跑冒滴漏,以及和电镀件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等混流,接管直接外排至厂外雨水沟。环保部门获得案件线索后,与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执法,在废水直排口采样检测,废水中的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近2000倍。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环评并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复,擅自建设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电镀项目,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环境中,废水中的有害物质——镍,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三倍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污染环境罪成立,应当依法惩处,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2万元。
三、专家点评
这一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警示意义,希望借此引起我区电镀行业从业人员的反思。本案是“两高”《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出台后较为典型的污染环境案件。因各类电镀产品普受人们欢迎,利润空间较大,合法正规电镀企业由于需要处理废水并稳定达标排放,支出的成本较高,而这类私设的电镀小作坊以较低价格拿单,基本不配置相关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省却处理废水的花费,换来可观非法收入。本案提及的镍,是一种重金属(比重大于5),也是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正因为如此,《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对其排放标准作出了严格限制。2013年6月19日颁布实施的《解释》,强化了对环境的保护,降低了入罪门槛,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作出列举性规定,本案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一,镍属于重金属,是具有严重危害环境的特征的第一类污染物;其二,排污远远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三倍以上,因此,法院做出污染环境罪成立的判决是正确的。
此外,本案的被告,以其应有的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可能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但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仍抱有这类认识的人应该
警醒了。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善,所有的将自己的私利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的不法行为,都会为国法难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