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应收账款融资及其基本类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及其融资类型
一、应收账款融资的定义
应收账款融资,是指资金的需要人(即筹资人,一般为供货企业)将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或质押给专门的融资机构,由其为企业提供融通资金、债款回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金融服务,从而使以赊销为方式的企业得到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的周转。
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在西方早已得到广泛应用,许多国家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行业成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专门的金融机构从事此项业务,是西方国家常规的融资渠道之一。
1月2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金融支持工业增效升级的措施,其中包括:确定鼓励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国务院首次提出“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给应收账款融资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二、应收账款融资的基本类型
(一)应收账款保理融资
1、定义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是指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协议的形式有条件转让给银行或保理机构,由后者对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等综合性服务的业务。
2、分类
(1)按有无追索权,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或保理机构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或保理机构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2)按应收账款转让行为是否通知买方,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将债权让与给保理商,在转让之时即通知买方并由买方确认的保理业务。
暗保理是出口保理业务的一种,是指供应商虽然与保理商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将债权让与给保理商,但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债务人的保理业务。
3、银行五类应收账款不得做保理融资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注:
(1)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2)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
除外。
(3)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
金额付款的权利。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1、定义
应收账款的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这种方式通常是与企业的现金流相连接,在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取得贷款后,只要企业的现金流进来随即就将贷款归还的一种可循环使用的短期贷款。
2、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如下特征:
(1)可转让性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此外,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
(2)特定性
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为此,各承认应收账款质押国家的立法,都对质押合同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要求,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时效性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因此,从保障银行债权的角度出发,一方面,银行在选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融资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
(三)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与质押融资的区别
两者虽然都将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但两者的区别甚大,下面将分析两者具体的不同点:
1、本质不同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是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服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以应收账款为担保物来提供的融资方式。
2、法律性质不同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是债权让与的一种形式,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与客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制度。以应收账款转让方式融资,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原债权人退出债务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受让方获得的只是一种债权,仅具有债权效力。而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应收账款对应的债权没有发生转让,出质人仍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只是在其到期不能向融资提供方(质权人)履行债务时才面临失权风险,实质上是一种权利质押,具有物权效力。
3、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在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项新的担保制度,主要适用的是《物权法》、《担保法》等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规定。
4、服务功能不同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保理商除可提供融资外,还可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和坏账担等服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企业明确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仅向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的金融服务。
5、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主要表现为应收账款受让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催收款项。除附追索权的转让外,受让人是否能够向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与原债权人无关。而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首先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清偿债务,在其未按约定履行清偿义务或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成立时,质权人才有权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实现债权。质权人行使质权后,若所收款项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额,须将余额退还出质人,如有不足,则质权人有权向债权人请求偿还不足部分。
6、法律后果及风险不同
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应收账款受让人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受让人应独自承担债务人恶意拖欠和破产的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银行不承担买方信用风险,质权人行使质权后,若所收款项小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有权继续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偿还不足部分。
7、收费不同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收取融资利息及手续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只收取融资利息。
8、财务报表的反映不同
对于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企业在内部账务上,直接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直接下降。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由于是企业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应收账款并未减少,资产负债率则会相应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