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司法理念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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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司法理念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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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

在进行的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取向的司法改革过程中,以先进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建构现代司法制度,改善现实司法状况,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是我们的必然选择。本文以司法之灵魂和生命——公正立论,从传统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之紧张关系入手,探究司法的应然状态和精神实质,建构反映司法权本质,符合司法运行规律,体现现代民主、文明、自由、人权之法治精神和价值追求的现代司法理念。据此,我们立足于实然的批判,着眼于应然的追求,致力于制度之建构,对若干现代司法理念进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为中国的司法改革事业尽绵薄之力。

一、司法民主——公正司法之约束机制

司法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所在,它要求司法人员应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主持正义、维护公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并且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我国司法历来强调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司法旨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体现司法民主的各项制度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表现在:体现司法民主的人民陪审制流于形式,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公开审判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能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权;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不能形成良好互动。

1、关于人民陪审制的完善问题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诉法、民诉法均作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日显萎缩之势,请而不来、陪而不审现象严重,究其原因:一

是陪审制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现行宪法却未作规定;二是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陪审的规定表述混乱,况且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三是对陪审员的产生、职责规定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基于以上分析,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陪审制上升为宪法规范,为司法民主提供宪法依据。二是完善组织法和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规定,规范表述方法,增加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提高陪审员素质和其权力意识,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

2、关于公开审判的落实问题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但由于受传统观念和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影响,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并不理想:一是审判实践中先定后审、上定下审使庭审流于形式,案件的层层审批、审委会研讨案件制度造成审判分离,案件的决策过程处于暗箱之中,使庭审空洞化,是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的漠视,因此必须改革现行庭审方式,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提高当庭宣判率。二是裁判文书缺乏说理性,使判决的公开性不足。“将推理过程公开化不仅有助于实现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还可以将这种正当性公示给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⑴因此应当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形象的载体。三是应当允许公众查阅裁判文书,“因为一旦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就意味着事实的公开、理由的公开、结果的公开……那些无理判决、歪理判决,统统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接受公众的批评和鞭挞;那些理直气状的判决、论证严密的判决也向公众展示,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和声誉。”⑵

3、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

在我国大众传媒实行舆论监督的目的就是要充分表达民意,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能够发挥监督司法运作的作用。但是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会误导

公众,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导致司法不公。因此必须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使之达到良性互动。一是媒体应准确把握角色定位。媒体是大众传播工具,不具有也不应具有司法裁决职能,它仅是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媒体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应限于如实报道,以期引起公众和政府部门的关注,促使正常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包括司法最终解决,而不应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或“法官之前的法官”。二是司法与媒体应当建立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因为二者具有共同的目标——维护正义,公正司法需要媒体介入,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应积极沟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以利于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三是舆论对司法的报道应坚持客观、真实、公正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不应过多地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作出评论,从而影响个案的审判,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如实报道,不发表倾向性意见,更不妄加评论,从而误导公众。

二、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的体制保障

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一府两制”的宪政格局,并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由于受司法工具主义观念、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行政管理模式和中央动员型治理传统的影响,现行的审判独立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目前,司法独立面临的主要困扰和隐忧是种种体制上的阻击和围攻,导致司法机制的严重失灵,司法功能的严重缺失和社会公众的普遍不满。

针对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上的种种弊害,我们必须摒弃旧的思维方式,按照现代司法独立的理念进行体制创新,建构符合司法权运作规律,能够保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现代司法体制。我们认为,当前应该重点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1、改革国家权力结构,落实法院宪法地位,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司法监督的关系。①在接受和坚持党的领导上,改革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改变党委直接介入司法

活动的作法,可考虑将现行的党对同级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平行管理为主的模式改为以上级法院垂直管理为主的模式,法官的任免亦上提一级,但应在制度上保证现行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关系不变。②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改变现行同级人大监督同级法官的做法,改由上级人大监督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法官亦由上一级人大任免,在人大设立司法监督委员会,专司司法监督职责,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应主要体现在对法院的财政人事等领域上。

③保障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独立,改革人民法院的经费管理体制,实行省级或中央财政统一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由同级政府统一核拨,由高院或最高院统筹安排使用的制度,取消政府对法院的财务和人事支配权,切断政府干预司法的源流,真正做到“一府两院”的平行。④取消上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主要通过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进行,确保审级间的独立。

2、改革审判运行机制,促使司法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审判工作机制。①改革法院内设机构,进一步明确审判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分工,只按照诉讼规律设置刑事、民事、行政三类审判机构,取消其他专业审判庭;将立案庭改造为审前机构,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前程序工作;按照执行权的性质改革执行机构,建立执行分权运作的工作机制。②改革法院行政管理模式,统一设立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审判部门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和人员比例,实现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的功能分离,突出行政管理的服务功能,淡化审判管理的行政色彩,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内部管理机制。③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做到审理与裁判的统一,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取消院庭领导审批案件的做法。④转变审委会的职能,在现行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应只限于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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