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塑料瓶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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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500mL 76±1 38±1 164±1 ≥0.22
≤4
+10 -5
≥100
1000mL 86±1 38±1 244±1 ≥0.22
≤5
+20 -10
项目
指标
感官要求
感官 感官
总迁移量/(mg/d㎡)
高锰酸钾消耗量/(mg/kg)
水(60℃,2h)
重金属(以Pb计)/(mg/kg)
4%乙酸(体积分数)(60℃,2h)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理化指标
1
项目
瓶体最大外径(mm) 瓶口外径(mm) 高度偏差(mm) 最小壁厚(mm)
垂直度偏差(极限偏差) (mm)
容量偏差(极限偏差)(ml)
垂直载压/N 3.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该符合表3的要求。
250mL 60±1 38±1 136±1 ≥0.22
≤4
+10 -5
5.3.1 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
5.3.2 卫生指标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5.3.3 其他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产品为本企业自给自用如有需要随生产随灌装;如需暂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
3 要求
3.1 原材料要求
高密度聚乙烯树脂应符合GB4806.6的规定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瓶口
端面平整,螺纹应圆滑、无崩缺,无毛刺。
瓶体
成型饱满,表面光滑半透明,无肉眼可见杂质、无生料、无气泡、无雾状发白、
无冷斑、无明显伤痕、无污物、色泽均匀。
3.3 理化指标
3.7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中要求应符合GB/T23887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在自然光或日光灯下,用手感、目视方法检查。
2
4.2 瓶口最大外径、瓶口外径 瓶口和瓶体外径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进行测量。
4.3 高度偏差 按QB/T 1868中6.3进行测定。
4.4 最小壁厚 按QB/T2665中6.3.3进行测定。
4.5 垂直度偏差(极限偏差) 按QB/T 1868中6.4进行测定。
4.6 容量偏差(极限偏差) 按QB/T 1868中6.5进行容量极限偏差的测定。
4.7 物理力学性能 垂直载压:按 QB/T 1868 中 6.6.2 进行测定。
4.8 总迁移量 按GB31604.8规定的方法进行。
4.9 高锰酸钾消耗量 按GB31604.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色泽正常,无异臭、不洁物等 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无浑浊、沉淀、异臭等感官性的劣变
≤8 ≤8
≤1
无水乙醇
阴性
乙醇(65%)
阴性
脱色试验
植物油
阴性
浸泡液
阴性
3.5 添加剂 4.5.1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4.5.2 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9685的规定。
3.6 真实性要求 产品中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物质。
GB/T 5009.60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96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塑料树脂 GB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23887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 GB3160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31604.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3160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QB/T 1868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QB/T2665 热灌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PET 瓶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塑料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塑料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高密度聚乙烯树脂为原料,不添加色母料,采用挤出和吹塑同步法工艺生产的聚乙烯 塑料瓶,主要用于灌装液体饮品的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塑料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 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当原料来源、生产设备有变化时; c)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食品安全部门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5.3判定规则
3
瓶仓内防止污染。严禁与不洁或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物品混贮,远离热源。 7、贮存期
产品在符合上述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不超过 4 个月。 ——————————————————
4
4.10重金属 按GB31604.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以同一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连续生产的 10 万只为 1
批,采用随机抽样方式,每批抽样数量不少于 5‰个。 5.2 检验分类 5.2.1 出厂检验
产品在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 外观、规格尺寸、高度偏差、最小壁厚、容量偏差。 5.2.2 型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