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概述
第七章再保险
18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
• 再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一般包括: • 1.共同利益条款。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 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 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 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而言有着共同的利益。 • 2.过失或疏忽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保 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 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 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 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
500 0 50 000 100% 500 0
5 000 10 000 100 000 20% 1 000 2 000
20 000 20 000 100 000 5% 1 000 1 000
25 000 50 500 100 000 130 000 100 000 4% 1 000 3 500 4 000 7 000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 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 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 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500万 元,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表9-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
• 3.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保 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 法利益得到保护。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帐册, 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 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 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 4.其他条款。其他条款是保险合同应具有的共同 条款,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 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 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 包括仲裁和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20
第一章再保险概论
再保险人获得赢利时,按合同规定从中提一定比例的 盈余佣金作为支付原保险人的报酬或奖励,这种盈余佣金 又称为利润手续费。
5.“责任共担”与“盈利共享” 再保险人按承担责任份额分摊赔款,称“责任共担”。 分入公司盈利时,分出公司按合同分得报酬,称“盈利共享” 6.转分保 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业务活 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转分 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7.国际再保险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
(4)危险单位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 如一家年产600万吨柠檬酸厂(如丰原集团下属),其布
局和结构、规格都有一定的规范,决定危险单位时要结合具 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或图纸分析,方能确定危 险单位的划分。这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来完成。
(5)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 司决定。
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组 建后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国家财政 出资,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金1亿美元,业务涉 及国内外产寿险的所有领域。
2003年8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 公司,总经理戴凤举。现任总经理刘京生。中国再保险(集 团)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4亿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管理法定分保存续期间的法定分保业务及未了责任;经营 管理商业分保业务未了责任;投资设立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经 营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经中国保监会 批准的政策性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集团 化经营,经营
第十一讲 再保险
0
溢 分保费
0
额 分摊赔款
0
0
900000
1400000
0
45%
56%
0
9000
14000
0
9000
56000
共计 50500 13 000
3500 7000
24000 58000
23000 65000
3.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比较繁琐费时
二、非比例再保险
是一种以赔款作为再保险当事人确定责任基础 的再保险业务方式。对于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 定额度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 直至某一额度或标准。一般又称为损失再保险, 超损失再保险,第二危险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有如下特点:
第一、对于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合同范围内均具有 约束力。
第二,一般是不定期,或者期限较长,分保条件比较 优越。
第三,以分出公司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分出 公司不能挑选,以避免逆选择。
第四,当事人双方业务关系稳定,原保险人能够便捷 地转嫁危险责任;再保险人比较均衡地获得批量业务。
例如,有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 定为500万元,自留责任为45%,分出责任为55,则合同双 方的责任分配如表1所示。
表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单位:万元
保险金额 80 200
自留责任45%
36 90
分出责任55%
44 110
其他 0 0
500
225
275
0
600
225
275
100
2.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三、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合同再保险与临时再保险之 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
9第九章 再保险
Logo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 定经营成果的功效。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 险的特殊形式 , 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 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 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 细化。
Logo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1979年中国国内恢复保险业务以后,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只 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公司,所以在国内不存在再保险市 场的概念。直至上世纪80年代末在深圳、上海两地相继成立平 安和太平洋两家保险公司,才形成了再保险市场架构的雏型。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 新保 险公司不断设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国内再保险 市场的局面开始被打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逐渐趋于多元化。 1996年,中国再保险公司组建而成,填补了新中国保险史上只 有再保险业务却没有再保险公司的空白。 我国自1988年开始实行国内法定再保险,保险公司应将其每 笔业务的3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进入上世纪90 年代之后,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加,法定再保险全面展开。法定再 保险的目的在于稳定保险业的经营,提高国内市场的承保能力, 防止保费外流。2006年1月1日起, 随着法定再保险的全面取消, 中国的再保险业全面实行商业运作。
Logo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我国再保险的发展: 中国保险业长期依赖外国保险公司安排其再保险业务, 抗战之后民族保险公司订立的自留限额仍然很低,各再保险 集团的部分公司业务还各自分往国外,列入再保险集团的再 保险业务非常有限。 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国内业务 不办理再保险,国际再保险业务实行国家垄断”的再保险政 策。在“十年动乱”期间,由于我国国内的保险业中断,因 此再保险业也遭受同样的命运。
第一章 再保险概述
1.2 再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 1.2.1海上航运发展与再保险的产生 • 海上保险是近代保险制度的起源。与原
保险一样,再保险的萌芽也是从海上保险 开始的。 • • 1.2.2社会经济发展与再保险方式的变革 • 1.工业革命前:临时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 2.工业革命后:合同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 1.3.3.3按再保险险种分类 • 1.财产再保险 • 2.人身再保险
• 1.3.3.4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 • 1.临时再保险 • 2.合同再保险 • 3.预约再保险
• 1.3.3.5按再保险的责任限制分类 • 1.比例再保险 • 2.非比例再保险
•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 3.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
• 1.1.2.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 •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
• 2.保险标的不同。 • 3.合同性质不同。
• 1.1.2.3再保险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特点: • 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 2.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 3.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 (1)加强安全保障。 • (2)简化投保手续。
• (3)提高企业信用。 • (4)支持自办保险。
• 1.3.3再保险的分类 • 1.3.3.1按再保险的实施方法分类 • 1.自愿再保险 • 2.强制再保险
• 1.3.3.2按再保险的安排范围分类 • 1.国内再保险 • 2.国际再保险
• • 1.3.2.2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 1.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 (2)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 (3)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 (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5)促进保险企业加强管理。
保险学第六章 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散危险损失, 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散危险损失,互助共 济,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进一步分散危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进一步分散危险。 保险标的不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 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危险单位、自留额、 危险单位、自留额、分保限额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波 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即自负责任,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 自留额:即自负责任, 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 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 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限额:又称分保接受额, 分保限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指分保接受人所 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再保险的意义
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 分散 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 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 对特定试点的危险进行分散
看书: 看书:
7.2 比例再保险 7.3 非比例再保险 7.4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第6章 章
再保险
7.1 再Leabharlann 险概述再保险又称分保,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分出人承担的损失补偿责 任或给付责任 我国《保险法》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 业务,以承保的形式, 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为再保险。 的,为再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人 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 分出人、 原保险人 分出人、再保险人 分保接受人
第九章 再保险
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有合伙性质, 适用于新公司、小公司、大公司的新险种。最大的优点是手续简单,可 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开支。而且,这种方式还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Surplus)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 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 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
有四个风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100、200、300、500万。 1. 按风险单位计算,没有每次事故的损失限制,赔款如下表
风险单位 A B C D
共计
赔款 100 200 300 500 1100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100 100 100 100 400
接受公司承担赔款 0
100 200 400 700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6、87、89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
务的20%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已 废除)
四、再保险分出业务(《保险法》第103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义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
再保险业务中,分出公司再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 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
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 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 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二、再保险的功能
由于一次事故的责任较大,所以这种分保一般采用分层(Layering) 的方法。层次越高,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小。例如,
某分出人针对其承保的1亿元业务安排四层超赔分保: (自留额为500万元)
第8讲再保险
中于某一个险种时造成的。
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
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从一段较长时间内看,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
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此情况下,通
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 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
2017-01-17 2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分摊损失赔款
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 原保险人
支付分保费
再保险人
签订保险合同
签订分保合同
直接保险
2017-01-17
再保险
3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转嫁风险 原保险人 分保分出人 接受转嫁风险
再保险人 分保接受人 分入人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根据大数法则,承保风险单位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就越彻底,保险经
营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但这里有一个条件——风险同质(风险一致 性),即不仅要求保险标的性质(特别是损失经验)一致,还要求保险金 额大致相等。这对于很多保险公司来说都很难做到。 再保险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做到。
金,还可以得到盈余佣金。多种佣金之和的数目往往很可观。
第四,增加可运用资金。
2017-01-17 15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三、再保险的作用
(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扩大风险分散面 在许多情况下,再保险人同时也是直接保险人,当
他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同类业务时,无疑扩大了同类业务的风险单位
数,风险分散面得以扩大,特别是业务来自不同地区时,则实现了风 险在空间地域上的分散。 节减营业费用 相对来说,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比 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用要少。 借鉴的重要途径 再保险人可通过分入业务的关系,利用原保险人的经 验和技术弥补自身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因此,对于再保险人来说,接 受其他保险人的分入业务,也是借鉴他人先进保险经验和技术的重要 途径之一。
第七章再保险
无限额(xiàn é)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赔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承担赔款
1
100
50
2
150
50
3 共计
80
50
330
150
有限额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50 100
30
180
(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赔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承担赔款
1
100
2
150
3
80
共计
330
50 50
80 180
4 2000 20 600 20% 4
第十五页,共50页。
120 80%
16 480
(三)溢额分保(fēn bǎo)
❖ 溢额再保险的分入人不是无限度(xiàndù)地接受分出 公司的溢额责任,而是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 通常称为“线数”。
❖ 对于分出公司承保的巨额业务,可以签订多个溢额再保 险合同,按合同签订的顺序,有第一溢额再保险、第二 溢额再保险、第三溢额再保险等。
❖ 超额赔付率分保又称累积超赔再保险,是以一定时 期(如一年)的累积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留额和分 出额的一种再保险。
❖ 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赔付率的标准, 在1年之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个标准时, 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bù fen)。
❖ 累积超赔再保险可以被看作是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 在时间上的延伸。
(三)溢额分保(fēn bǎo)
❖ 优点(yōudiǎn): ❖ 原保险人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 缺点: ❖ 手续繁琐。 ❖ 适用: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或
了解再保险
再保险方式
临时再保险 合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三种再保险方式在约束力方面的区别
再保险分出人 可以 必须 可以
分出自由度
再保险接受人 可以 必须 必须
(二)按责任限制分类 1.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分保双方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各自的自留额与分入额的再保险方式。分出公司的自留 额与分入公司的分入额、保险费的分配以及赔款的分摊都是按照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固定比例为自留额,其余的一定比例转 让给分入公司,保险费和保险赔款均按同一比例进行分摊。然而,在确定分出额时,分入公司一般会规定一个 最高的限额,当分入部分超过了这个限额时,超出部分由原保险人即分出公司自己承担。
【例2-1】一份合同限额为2 000万元的成数再保险合同,自留与分出比例为4:6,则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 如下表所示。
保险基础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类型,其实质 就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责任及风险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 险的行为。我国《保险法》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 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 再保险。”
二、再保险的其他相关概念
(一)自留额与分保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分出公司根据自身的财力所 确定的能承担的限额。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是分入公司 所能承担的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费及赔偿金额分配
单位:万元
合同
A B C D E 总计
保险 金额 300 500 800 1 000 1 200 3 800
总额
保费
3 5 8 10 12 38
赔款
0 20 30 35 40 125
第七章再保险
三是参与分保活动的双方, 三是参与分保活动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 司,另一方是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 即只能接受分保业务, 司(即只能接受分保业务,不能从投保人处接 受直接保险业务) 受直接保险业务),前者把自己业务的一部分 分给后者,后者则分入这部分业务。 分给后者,后者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在这种情 况下,直接保险公司是分出公司, 况下,直接保险公司是分出公司,再保险公司 是分入公司。 是分入公司。 四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 四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 险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险公司。 险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将 自己分入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 自己分入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再分给直接保 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则分入这部分业务。 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在 这里,再保险公司为分出公司, 这里,再保险公司为分出公司,而直接保险公 司则为分入公司。 司则为分入公司。
6
如下图: 如下图:
1 单方分保 直接保险 公司A 公司 2 互相分保 3 直接保险 公司B 公司
4 6 互相分保 再保险 公司A 公司
3
4
再保险 公司B 公司 5 单方分保
7
在上图中: 在上图中: 是直接保险公司A向直接保险公司B 1是直接保险公司A向直接保险公司B分出业 分入业务; 务,B从A分入业务; 是直接保险公司A 2是直接保险公司A、B之间互相分出分入业 务; 3是直接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再 是直接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 保险公司从直接保险公司分入业务; 保险公司从直接保险公司分入业务; 是再保险公司向直接保险公司分出业务, 4是再保险公司向直接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直 接保险公司从再保险公司分入业务; 接保险公司从再保险公司分入业务; 5是再保险公司A向再保险公司B分出业务, 是再保险公司A向再保险公司B分出业务, B从A分入业务; 分入业务; 是再保险公司之间互相分出、分入业务。 6是再保险公司之间互相分出、分入业务。
第九章再保险
•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 活动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
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3
共四十三页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ɡài shù)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危险单位
•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 失范围。
保险
自留
自负
摊回
船名 金额 保费 赔款 额 保费 赔款 分保额分保费 赔款
A 200 2
0
40 0.4
0 160 1.6
0
B 400 4
10 80 0.8
2 3220 120 1.2
4 480 4.8 16
D 800 8
0 160 1.6
0 640 6.4
0
E 1 000 10
0 200 2
0 800 8
0
总计 3 000 30
30 600
6
6 2 400 24 24
共四十三页
12
第二节
比例 再保险和非比例 再 (bǐlì)
(bǐlì)
保险
•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tèdiǎn)
–两个优点: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
–两个缺陷:缺乏弹性,同时难以达成风险责任的均衡化。
共四十三页
• 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合同性质不同
• 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 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6
共四十三页
第1节 再保险概述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Rreinsurance)的定义
(三)几个子概念
7.国内再保险与国际再保险
(1)国内再保险
在国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
(2)国际再保险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二、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二、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论述)
(一)联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2、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分散风险。 3、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4、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反过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 地位日益突出。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二、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2.稳定经营成果
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主要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 两部分组成 通过再保险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波动。 保险单位越多,保险额越接近均衡,或然率与实际越接近。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四、再保险的作用
(二)对原保险人来讲
3、增加积累。
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增加收入的一个途径,其手段就要有;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二、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二)区别
3、合同性质的不同
①原保险中财产保险为经济补偿性,人身保险为经济性给付性; ②再保合同全部为经济补偿性质,表现为分摊性。
4、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原保险通常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承保; 再保险可能发生在世界许多家的保险公司之间。
2.稳定经营成果 3.学习他人经验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四、再保险的作用
(四)对国家而言
1.积聚资金 2.促进保险、再保险业的发展 3.为外贸服务
保险学 第八章 再保险
• (3)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 •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 定比例的分保乎续费;而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 司通常不规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续费。 • (4)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 • 比例再保险往往规定扣留保险费准备金,以便应付 未了责任和其他意外;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通常 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予负责, 因此,一般不扣存保险费准备金 • (5)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 • 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偿付,除个别巨灾赔款分出公司 要求接受公司以现金赔偿外,通常都通过账户处理, 按期结算,比如通过季度账单或半年账单进行结算; 而非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多以现金偿付,接受公司于收 到分出公司的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偿付。
原保险 被保险人 保险人
再保险 再保险人
Hale Waihona Puke (二)区别 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 投保人 1、原保险 2、再保险
保费
保险人
分保佣金
分出人
分入人
分保费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比较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再保险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 信用及有关利益和责任;再保险—分出人的责任。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具有补偿性、 人身险具有给付性,再保险——具有补偿性。 4、合同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多为国内一家 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成千上万的合同汇聚为一 个分保合同,再分给若干个、甚至上百个保险人。
• 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区别: • (1)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 •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 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要受原保险金额大小 的影响;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 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 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 (2)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 • 比例再保险的分保费完全按原保险费率计算,是投保 人支付的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且按照分出业务的同一 比例支付;非比例再保险是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 保险费以业务年度的净保险费为基础,由订约双方协 议而定,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没有比例关系。非比 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比较,保险费的量要少得多, 通常采取年初预付,年终调整的付费方式。
chap09-再保险
对一次事故的赔款计算的两种情况:
— 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只有险位限额,没有总赔款限
制 — 有险位限额,也有每次事故总赔款的限制
2.2.2 事故超赔再保险
以一次事故发生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 责任和再保险人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
一般用于巨灾事故的保障
一次事故的界定:时间条款 最高责任限额、事故超赔分层再保险
2.2.3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又称为损失中止再保险,是按年度赔
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再保险 方式。
两个限制性比例: — 原保险人自负赔付率限额 — 再保险人的最高赔付率限额
第九章 再保险
一、再保险概述 二、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三、再保险市场
3.1 再保险市场概述
2.1.3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就是将成数再保险和 溢额再保险组合在一份合同中,从而采纳了 这两种再保险各自的长处。 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分为:成数合同上的溢 额再保险和溢额合同上的成数再保险。
通常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务
2.2 非比例再分保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
案例分析(续)
对此,法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保险
法》中‘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应支持该修车行(第 三者)的请求,因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不能超过实际赔偿 金额,而其从再保险人处得到的再保险金额不能再要求修
车行予以赔付。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考虑再保险人的权利,
再保险市场是指从事各种再保险业务活动的 再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在这个市场上,保 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相互 分出或分入保险业务,以达到在更广范围内 分散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的目的。
再保险综述
再保险综述第一部分再保险综述第一章再保险概述第一节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一、再保险定义1、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包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责任想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也称分保。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损失的一项经营活动2、分出公司:分出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
3、分入公司:接受分包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4、分保费:原保险人通过办理再保险将其所承保的一部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相应地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这种保险费称为再保险费或分保费。
5、分保佣金:为了弥补原保险人在直接承保业务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开支,再保险人也必须向原保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报酬,这种费用报酬称为分保手续费或分保佣金。
6、转分保:为了分散风险,控制责任,避免巨额损失,再保险人也可以将分入的保险业务再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经营活动称为转分保。
7、再保险的范围:再保险可以发生在一国范围内,也可以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尤其是对于一些超过国内市场承受能力的巨额风险,通常要超越国界进行分保,例如:航天飞机,万吨巨轮等。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一)、两者联系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由原保险派生出来的。
2、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
(二)、两者区别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即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以及相关利益;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在原保险中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因为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损失的补偿。
(三)、再保险是独立于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再保险与原保险没有必然的连续性,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
1、再保险合同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而是独立的合同,它与原保险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继承关系。
再保险名词解释
再保险名词解释
再保险 (Reinsurance) 是一种保险形式,指的是保险公司将其
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另一个保险公司,也称为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降低其保费成本和风险水平。
再保险可以分为直接再保险和间接再保险两种形式。
直接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直接与原始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转移风险和责任。
而间接再保险则是通过再保险公司与原始保险公司之间的中介保险公
司来转移风险和责任。
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担风险和责任。
原始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可以将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再保险公司,从而减轻自己的负担,集中精力经营高风险和责任的业务。
而再保险公司则通过再保险方式来分散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达到降低保费成本和风险水平的目的。
再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险市场,全球再保险市场规模庞大,主要由三大再保险公司组成:瑞士再保险、荷兰再保险和美国再保险。
再保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各种再保险服务,包括人身险再保险、财产险再保险、车险再保险等。
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不仅可以为原始保险公司减轻负担,降低保费成本,还可以为再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和责任,降低风险水平。
同时,再保险市场也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各大再保险公司通过不断创新和优化产品和服务来争夺市场份额。
第十章 再保险
如果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则赔款的分 摊如下表:
21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 单位:元
危险单位 发生赔款
Ⅰ Ⅱ Ⅲ 共计
1 500 000 1 500 000 1 500 000 4 500 000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有一定的分配比例
无
以保额为基础
以损失额为基础
按原保险费计收再保险费
无关,单独费率制度
有再保险佣金
无
接受公司需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
不需
赔款帐户处理,按期结算
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现金偿付
27
第三节 再保险安排
一、临时再保险
(一)概念和特点
分出公司根据承保业务的需要,将有关风险 或责任进行临时分出的再保险安排。
25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以某一业务在特定时期内的赔付率为基础 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和接受公司分 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当赔付率超过一 定标准时,由接受公司就超过部分负责至 某一赔付率。
26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三、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5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2、对保险人财务上的作用
(1)可降低保险人的经营成本。 (2)增加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 (3)可增加保险人的佣金收入
3、对保险人管理上的作用
(二)宏观作用
1、对保险业的作用 2、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6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保险学8(再保险)
第十章 再保险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指原保险人对于每一笔业务的保险金额, 将超过自留额部分,分给再保险人的一种再保险方 式。 溢额再保险分入公司承担责任的计量单位为“线”, 一线相当于原保险人的自留额。线是自留额的倍数, 如,三线,就是自留额的三倍。
第十章 再保险
(二)非比例性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是指原保险 人与再保险人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度,对超过这个限度或 赔款率以上的全部或大部分赔款责任,由再保险人承担。 非比例再保险主要分为超额赔款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两种方 式: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年度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 三、再保险的经营方式 1.临时分保。 2.固定分保。 3.预约分保。 4.集团分保。
第十章 再保险
第二节 再保险的业务种类及经营方式 一、种类 (一)比例性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签订再保险合 1.成数再保险。 其分保的数额如下: 100% 分出公司自留比例40% 分入公司自留比例60% 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费100元。保险费分配依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按分保比例分配。 分出公司保费收入100×40%=40元 分入公司保费收入100×60%=60元 保险金额分担(即承担的责任) 10万元 分出公司100000×40%=40000元 分入公司100000×60 %=60000元
第十章 再保险
第三节 再保险的组织 再保险市场的机构 (四)专业自保公司 (二)兼营再保险公司 (三)再保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概念 再保险又称分保,即“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是合同保险 人为了分散风险,在支付议定的保险费条件下,将本身所 承保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担,当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其他保险人处取得 相应部分的赔款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二、保险与再保险的比较 主体不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三、再保险的作用 有利于扩大业务量, 增强原保险的承保能力。 有利于风险的进一步分散 有利于节约和吸收外汇资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USE OF CO-INSURANCE FOR LARGE RISK
对大的风险进行共保的运用
Even with the subsequent development of reinsurance the practice of co-insurance has continued. At Lloyd's it continues to be the normal method of spreading individual risks, and with major industrial risks it is the usual pattern of operation to incorporate in the policy a schedule to which many insurance companies may have sub-scribed for their respective shares. Subsequent:后来的 Schedule:表格,计划; pattern:模式
USE OF CO-INSURANCE FOR LARGE RISK
对大的风险进行共保的运用
As indicated above, the early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was by individuals as opposed to companies. This naturally led to the form of co-insurance which survives on such a large scale today at Lloyd's, where individual risks are insured by many individuals for varying amounts aggregating to the total sum insured. Opposed to:对立的 Aggregate:总计,合计
Profit Commission 盈余佣金,纯益手续费
- A provision found in some reinsurance agreements which provides for profit sharing. Parties agree to a formula for calculating profit, an allowance for the reinsurer’s expenses, and the cedant’s share of such profit after expenses Formula:公式 Allowance:津贴、定量供应、允许,补助
Commission:佣金
- In reinsurance, the primary insurance company usually pays the reinsurer its proportion of the gross premium it receives on a risk. The reinsurer then allows the company a ceding or direct commission allowance on such gross premium received, large enough to reimburse the company for the commission paid to its agents, plus taxes and its overhead. The amount of such allowance frequently determines profit or loss to the reinsurer. Reimburse:补偿;overhead:经营管理费用
EMERGENCE OF REINSURANCE IN MARINE BUSINESS:再保险出现在海上保险业务上
The earliest record of a marine reinsurance relates to an insurance of a voyage from Genoa to Sluys. The reinsurance was effected not as a proportion of the whole risk but for the whole of the risk for that part of the voyage from Cadiz to Sluyss, which the original insurer clearly considered the more hazardous. Effect:有效
EMERGENCE OF INSURANCE COMPANIES
保险公司的出现
By coincidence in that same year, as a reaction to the Great Fire of London in 1666, Dr Nicholas Barbon is reported to have setup a business known as 'The Fire Office' in the Cityof London to insure houses and other buildings against fire. Recent researches, however, suggest that he only began to operate in 1681. Coincidence:同时存在nt of risk not being reinsured
Cession:分出额
-----The portion of the sum insured of a risk ceded to a reinsurer by the Cedant.
history
The origins of insurance
The origins of insurance are lost in the mists of antiquity but from very early times various attempts were made, initially in connection with ships and cargoes, to achieve a spreading of risk, which is the simple purpose of both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mists of antiquity:历史的迷雾 Initially:最初 Spread:分散,分布
Three (Re)insurance Parties
保险和再保险的当事人的关系
Insurance Reinsurance
Insured
Insurer Reinsured Ceding company Cedant
Reinsurer
Retrocede:转分保
Retrocession: Reinsurance of
Ceded company:分入公司
-----the Company to whom the risk is
transferred Reinsurer: 再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 ----An insurer or reinsurer assuming the risk of another under contract. Assume:假定,承担,接受
Reinsurance ----转分保,分保的再次分保 Retrocessionaire and Retrocedent: The parties to a Retrocession Retrocessionaire:转分接受人; Retrocedent:转分保分出人
Retention:自留额
MERCHANT UNDERWRITERS: 商人保险商
It is clear from all the early policies that the insurers were individuals, and it seems probable that for a very long time insurance business was carried on not as a separate profession or business but as an adjunct of the operations of merchants. It is also clear that at an early date policies were subscribed or 'under-written' by a number of such merchants for varying amounts, much as is done at the present day on a more elaborate basis by Lloyd's under-writers. Adjunct:辅助;merchant:商人;商业的 Elaborate:精细的
EMERGENCE OF REINSURANCE IN MARINE BUSINESS:再保险出现在海上保险业务上
From this early and isolated example it may be assumed that as an occasional transaction the existence of marine reinsurance is almost as old as insurance. However, there is little evidence of its actual practice. The earliest statutory reference to reinsurance was an Ordinance of Louis XIV in 1681. Statutory:法律上的 Reference:参考,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