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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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备案程序 (2)
第三章监督管理 (6)
第四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XX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以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备案程序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并指定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为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本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主检医师主要执业地点应为本医疗机构。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实验室标本采集等条件,符合职业健康检查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保证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可以上网的计算机,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人员。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同时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三)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平面图,平面图应标明各场所功能及面积;
(四)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
(五)主检医师、诊断医师、执业技师等人员的执业医师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证明材料及职称证书;
(六)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以及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清单;
(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报告审核、授权签发、实验室管理、仪器使用、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疑似职业病报告等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标准化操作程序等。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各种证件应当清晰,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