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轮排油监控系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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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轮排油监控系统的检查

周鸿辉

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是用来监测、控制油轮含油压载水或其它油污水从货油区域排放入海的系统,是油轮上最重要的防污染设备之一,该系统正常状态的维持和相关船员对系统操作的熟悉情况也是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1.MARPOL73/78防污公约的相关规定

1.1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9(1)(a)条规定油船对排油的控制:

1.1.1 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1.1.2 油船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

1.1.3 油船正在航行中;

1.1.4 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公升/海里;

1.1.5 排入海中的总油量,对于现有油船而言,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对于新油船而言,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和

1.1.6 油船所设按本附则第15条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布置,正在运转。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5(3)(a)条规定

1.2.1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一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在考虑用于该系统中的油份计的设计时,主管机关应注意

到本组织所推荐的规格。该系统应装有一个记录器,以提供每海里排放公升数和排放总量或排放率的连续记录。这种记录应能鉴别其时间和日期,并至少保持3年。每当有排出物排放入海时,排油监控系统即应立即开始工作,并保证在油量瞬间排放率超过本规则附则第9条(1)(a)的规定时,即自动停止排放任何含油混合物。监控系统遇有故障应停止排放,并应记入《油类记录簿》。须备有人工操作的替代方法,以便在发生这种故障时使用,但应使这个故障的装置能尽快工作。排油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本组织制定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技术条件和准则。

1.3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5(3)(c)条规定

1.3.1排油监控系统的操作说明书,应符合竟主管机关批准的操作手册。该说明书应包括人工和自动的操作,并且旨在保证除了按本附则第9条规定的条件外决不排放油类。

1.4 排油监控系统的主要构成部分

1.4.1 一个油份计:测量排放物的油含量PPM;油份计应适用于船舶所载运货物的范围;

1.4.2流速指示系统:测量排入海中的排放物的速度;流速信号是由差压变送器在排放管路上的两点所测量出的压差信号传送给控制处理器。

1.4.3船速指示装置:指出船舶航行速度,节;船速信号从船舶速度指示装置通过转发器信号获得,其所用的速度信息可以是对地速度或对水速度。

1.4.4船舶位置指示装置:指出船舶位置——经度和纬度;船舶位置信号一般由全球航行卫星系统获得,在整个航行中随时使用,并自动建立和更新船舶位置。

1.4.5取样系统:把排放物样品传至油份计;样品信息由取样探针和取样泵从哪些用于操作排放的出口处获得,该系统尚有一套冲洗装置以便冲洗探针和管路,并在必要时用于试验、稳定油份计和校正零刻度。

1.4.6舷外排放控制:用以终止舷外排放;其通过关闭所有相关的舷外排放阀或终止所有相关的泵来自动停止排放物排入海中。排放控制装置为自动防故障装置,当监控系统不在工作状态或在报警状态或当系统失效时终止舷外排放。

1.4.7起动连锁:在监控系统正常工作前防止任何排放物向舷外排放;

1.4.8控制部分:负责数据处理、显示、记录、打印、输出控制(报警)信号、越控系统等。

1.5排油监控系统的检查

1.5.1证书和文书的检查:

1.5.1.1检查IOPP证书附件(格式B)以了解排油监控系统的基本情况,如系统的设计概况、油份计的认可标准、所适用的范围(包括是否适用于类油物质)、系统操作手册的签发情况等。

1.5.1.2 检查油份计的形式认可证书(副本):认可证书规定了设备的主要技术条件和确保性能所必需的使用限制条件,证书应包括作为发证依据的完整的性能试验报告。应注意是否有船舶所属的船级社的认

可(一般情况下,一种油份计都会取得多家船级社的认可)。

1.5.1.3 系统操作手册的检查:手册的操作部分应包括常规操作程序和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油污水排放程序;手册的技术部分应包括足够的信息(监控系统泵吸和管路布置的说明和简图和电气/电子线路示意图)以助发现故障。

1.5.2系统的外观检查(在系统用水工作时):

1.5.

2.1确认泵正常运行,样品泵和管路系统无裂缝,遥控取样阀正常运作;

1.5.

2.2激活手动越控控制并确认向舷外排放阀自动关闭和相关泵已停止,舷外排放控制不能动作;

1.5.

2.3 确认系统的每个主要组成部分的铭牌齐全、清楚,控制管路的颜色标识与手册要求一致。

1.5.3 自动记录数据的检查,确认记录的数据包括:

1.5.3.1 油类瞬间排放率,升/海里;

1.5.3.2 瞬间含油量(ppm);

1.5.3.3 排油总量(米3 或升);

1.5.3.4 时间和日期(GMT);

1.5.3.5 船舶速度,节;

1.5.3.6 船舶位置–经度和纬度;

1.5.3.7 排放物流速;

1.5.3.8 舷外排放控制或布置状况;

1.5.3.9 报警条件;

1.5.3.10 故障(即无流动,错误等);和

1.5.3.11 越控动作(即手动越控、清洗、校准等)。

1.5.4 打印功能检查。除了对1.5.3的数据进行打印外,还应具有如下打印功能:

1.5.4.1 当排放开始时;

1.5.4.2 当排放终止时;

1.5.4.3 当达到报警状态时;

1.5.4.4 当恢复正常状态时;

1.5.4.5 当计算排放速度以10 升/海里改变时;

1.5.4.6 当选择零设定或校准模式时;

1.5.4.7 手动命令。

1.5.5 数据显示功能的检查。确认对以下现时数据应能清晰显示:1.5.5.1 油类瞬间排放率(升/海里);

1.5.5.2 排油总量(米3 或升);

1.5.5.3 瞬间含油量(ppm);

1.5.5.4 流速;

1.5.5.5 船速;和

1.5.5.6 舷外排放控制或布置状况。

1.5.6 报警功能的检查。确认在下列情况下应能启动声光报警,并终止排放(报警功能的检查一般由人工输入不符合要求的数据以激活报警)。

1.5.6.1 当油量瞬间排放率大于30 升/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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