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员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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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代理人员培训资料

目录

第一部分各类手续办理、证件签发及管理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

第四部分涉外工作纪律

第五部分日常工作常遇问题

第六部分反偷渡形势教育

第一部分各类手续办理、证件签发及管理相关规定

一、《登轮许可证》的签发

(一)边检站对申请办理《登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登记备案和年审制度。备案时应要求备案单位提供备案申请函及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与登轮事由相符的相关资质证明、登轮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退还备案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变更。

(二)边检站实行《登轮许可证》预约办理制度。对于已登记备案的登轮单位、人员,边检站可提供互联网、传真等受理方式,预先按规定程序检查后制证,在申请人领取证件时,再核对申请资料的原件,以缩短申请人的办证时间。

(三)《登轮许可证》中的“所登船舶”分为“在港外轮”、“本公司船舶”及申请的指定船舶三类。《登轮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本航次有效”和指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两种,有效期三个月以上(含)的,需贴有申请人的照片。《登轮许可证》需加盖签发单位的证件专用章,并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使用。

(四)申请办理《登轮许可证》由边检站执勤队或专门的办证执勤点受理。本航次有效或有效期一个月以下登指定船舶的申请,由执勤队队长或办证执勤点的指定负责人审批,并当场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其他登轮证件的申请,由边检站站长、副站长或业务部门领导审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为维护口岸限定区域的秩序,边检站应以能够满足登轮单位工作需求为原则,控制签发所登

船舶为“在港外轮”的《登轮许可证》。

(五)受理《登轮许可证》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办证申请函及申请登轮人员名单;

2、申请人身份证或驾驶证原件(首次申请还需提供复印件);

3、需经常登外轮的,首次申请时需提供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审查材料;非本地区的申请人,需提供本地接待单位(用人单位)或派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申请登轮从事船舶供应、加油、加水、废旧物品回收、维修等业务的,需提供船长或船舶所属公司出具的允许从事相关业务的委托书;

5、船员家属需提供船方申请及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人需提供的与登轮事由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搭靠外轮许可证》的签发

需要搭靠外轮的船舶,边检站应要求其提交船舶证书、船长身份证件、《搭靠外轮申请表》和被搭靠外轮允许其搭靠的书面材料,审核无误后,收存船籍证书复印件、船长身份证件复印件、《搭靠外轮申请表》和被搭靠外轮允许其搭靠的书面材料,签发《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的使用范围、有效期和审批权限同《登轮许可证》。

三、临时入境许可的办理(替换原船员登陆证办理)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包括在港口城

市换乘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出境)的,由船舶负责人或船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船员名单以及海员证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为其签发“临时入境许可(船员)”,停留时间不超过15日,本航次在我国各港口通用。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随服务船舶继续在港口所在城市停留的,在临时入境许可到期前应当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不超过15日。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在港口城市换乘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或从陆地口岸徒步出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离船手续。对按双边协议享受免签政策的外国船员可按协议规定免签入境,在免签停留期内无需申请办理临时入境许可。对按规定需办妥我国签证方可入境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签证的不准予临时入境。

四、随船工作证的办理

1、办理《随船工作证》条件

外国籍船舶在温州港口间航行时,船员家属以及因工作需随船至其他港口的船舶公司、代理、旅游、工程技术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船方提出申请。

2、办理《随船工作证》应提供的单证

(1)介绍信;(2)《随船工作证》申请审批表;(3)船方申请(原件,船长签名盖章)(可事先提供传真件,船舶靠泊后提供原件);(4)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船员家属提供关系证明。

3、检查与回收

(1)随船工作人员凭身份证或护照和《随船工作证》上下船舶。(2)完成任务离船时,边检站收缴其《随船工作证》。

五、船员换班手续办理

(一)中国籍船员在国内港口登本人服务外国籍及港澳台船舶

1、船舶出境的

(1)登船时,查验列有其姓名的船员名单或船方准其登船的证明、船舶公司调令、《海员证》、《海员出境证明》,办理登船手续。

(2)出境时,边检站留存《海员证》复印件及《海员出境证明》、船方证明、船舶公司调令原件,加盖员工验讫章。

2、船舶出港的

(1)登船时,查验列有其姓名的船员名单或船方准其登船的证明、船舶公司调令、《海员证》、《海员出境证明》,办理登船手续。

(2)出港时,边检站留存《海员证》、《海员出境证明》、船方证明、船舶公司调令复印件,不加盖员工验讫章。

(3)办理登船手续的情况应在边封中注明,《海员出境证明》原件随边封交下一港边检站。

(二)中国籍船员在国内港口登本人服务中国籍船舶(指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1、出境时,查验列有其姓名的船员名单或船方出具的证明、船舶公司调令、《海员证》,边检站人证对照、查控无误后,在《海员证》上加盖员工验讫章。

2、边检站留存《海员证》复印件及船方证明、船舶公司调令原件。

(三)外国籍及港澳台船员乘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入境后登本人服务船舶的

1、船舶出境的

(1)查验列有其姓名的船员名单或船方准其登船的证明、有效证件、签证(注),填写出境登记卡,办理登船手续。

(2)出境时,边检站留存有效证件、签证(注)复印件及船方证明原件、出境登记卡,在有效证件及出境登记卡加盖员工验讫章(港澳船员除外)。

2、船舶出港的

(1)查验列有其姓名的船员名单或船方准其登船的证明、有效证件、签证(注),办理登船手续。

(2)出港时,边检站留存有效证件、签证(注)复印件及船方证明原件,不加盖员工验讫章。

(3)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应在边封中注明交下一港边检站。

(四)外国籍船员随其服务船舶入境

1、对按规定需要我国签证方可登陆的外国籍船员,办妥签证的,入境登陆时,查验护照或护照代用证件、签证(注)准许入境的船方证明,填写入境登记卡。

2、入境时,边检站留存有效证件、签证(注)复印件及船方证明原件、入境登记卡,在其所持出入境证件及入境登记卡上加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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