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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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具管理办法
一、目的
对检具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增强使用人对公司财产的责任心,避免检具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 职责权限
品质部:
1.由检具管理负责人建立全公司统一格式的检具管理台账;
2.定期协同车间检具管理员校对车间检具管理台账。
领用部门:
1.建立个人领用制度,自行保管个人借用检具.注明检具的编号、规格、完好状况.
2.建立本部门的检具管理台账,使账物相符.并按品质部要求定期送到品质部检定。
3.对非正常损坏的检具进行事故分析,提出纠正措施,明确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行政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以下原因造成量具损坏和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劝告、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检具;
3、工作疏忽,不负责任或保管不当造成的被盗、丢失、损坏。
4、盗窃或以坏换好的,当事人应做书面检查,除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分。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如视而不见应追究责任。
5、有意制造事故,或故意违反操作规程。
四. 以下原因造成检具损坏和丢失,可不予赔偿
1、耐用期满仍在使用中的检具及其设备器材,在正常使用中发生了损坏;(卷尺耐用期为1年,卡尺2年,直角尺,深度尺5年)
2、量具设备使用和存放缺少必要的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后仍造成了轻微损失;
3、确因设备本身质量原因,在正常操作过程中造成了损失;
五.损坏或丢失量具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估价或赔偿。
1、人为故意损坏按100%赔偿;人为无意损坏按 10%-50%酌情赔偿,
2、损坏、丢失零配件,能够购买零配件的,记零配件价值;若不可购买,而导致仪器设备无法使用的,由酌情按整机价格核算赔偿;
3、局部损坏又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若修理后性能明显下降的,酌情按整机价格赔偿;
4、检具按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按比例折旧核算价值;
批准:审核:编制:唐德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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