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统计数据质量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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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计数据质量及

数据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水平,规范我行统计数据资料管理,结合本行统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指各报送单位涉及的所有统计报表及相关工作中统计内容的真实性、统计数据表间一致性、相关统计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资料是指统计工作过程中编制的各种统计报表、分析报表,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报送单位。

第二章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第五条本行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逐级上报、集中汇总的办法进行管理。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单不缺、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六条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

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上报电子版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报表打印件采用专人送达的方式。

第七条本行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和部门间主要统计数据的衔接,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八条 **对统计数据质量统一管理,负责各报送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项工作;各报送单位对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管理,负责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各报送单位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

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分析工作。由统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写出统计分析,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十条统计数据的分析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第十一条在数据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单位核实订正,并须经该部门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报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据本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统计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数据资料管理应当规范化、标准化和档案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划分密级,妥善管理。对秘级统计报表资料应统一编号,建立资料收发、借阅、回收登记等有关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资料(包括纸质数据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应由统计部门集中保管。统计部门应当符合统计资料长期、安全保存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并能满足相关部门适时查询的需要。

第十五条各报送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统计数据资料整理成册,方便查询使用,并作为历史资料留存。

第十六条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借阅制度,不准把机密资料私自外借,本单位人员外出工作或开会,需要携带文件资料,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应认真保管,用完退回。

第十七条不准随便摘录统计资料内容,谈话不得与非有关人员涉及统计资料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印发、复印统

计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因玩忽职守造成统计资料丢失或泄密者,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统计数据资料的保管期限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纸质统计资料保存期限应当在10年以上;电子资料应当永久归档保存,定期检测,确保可用性。

第十九条统计部门应对统计报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定期整合、撤销统计报表。对需要销毁的统计资料,必须登记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要到指定地点,并有专人负责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结合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定期对其他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资料管理进行检查。考核为年度内各报送单位涉及的所有统计资料及相关工作中统计内容的真实性、统计数据表间一致性、相关统计工作情况,考核结果纳入《**银行统计资料报送考评办法》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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