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全套217页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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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性(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基础) • 强制性条款与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来调
整合同关系
五、海商法的性质
• 广义的海商法是一个 • 狭义的海商法是具有
独立的法律部分
较强国际性的民法特
别法
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 古代海商法——萌芽时期 • 中世纪海商法——民间商业惯例的汇聚编纂
– 奥列隆海法(LEX OLERON) – 康索拉度海法(LEX CONSOLATO) – 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
• 近代海商法——习惯法向国内法的转化
– 1681年法国的《海事条例》(Ordonnance de la Marine) – 1893年美国的《哈特法》(Harter Act) – 1894年的英国《商船航运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第三节 海商法的形式渊源
• 国内立法 • 国际条约
七、船舶检验
• 何谓船舶检验 – 船舶检验是国家授权的或国际上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为了使 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能力,按照各国规定的船舶规范和有关国际 公约的要求,对船舶总的技术状况所进行的检查和鉴定。
• 法定检验 – 国家主管机关或经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依船旗国的法律及其参 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对船舶实施的强制性技术监督检验。
– 多边海事条约 – 双边海事条约
• 国际惯例 • 司法判例 • 权威学者的学说与法理主张
– 肯定说 – 否定说
第二章 船舶及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
• 一、船舶的定义 –广义的船舶: 它包括了航行于江、河、湖、海上的 一切船舶。 – 狭义的船舶:指海商(海事)法中船舶,它在内涵 上具有船舶的基本属性,但在外延上只是船舶的一 部分。狭义的船舶主要在下列三个方面受到限制: 第一,用途;第二,航行能力(航行区域);第三, 船舶吨位。 –中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4. 特定性 5. 顺序性 6. 追及性 7. 公示性 8. 意定性 9. 限定性
四、船舶吨位
• 总吨位: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 位的丈量总和。它反映船舶的建造规模。港口费及码头 停泊费的计算一般依据总吨位。
• 净吨位:指船内能够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它是 衡量船舶营运能力的数值。海关吨税一般依据净吨位来 计算。
• 排水吨: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船舶满载的标志是 船舶载货吃水至载重线。
–我国采用第三个条件。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 《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公约 》、《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 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规定“船舶抵押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登记 –以海船为客体 –担保性质
•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 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 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 十一条)
• 入级检验 – 入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使其所有的船舶获得船级而向船级社 提出申请,并由船级社对船体、船机、设备等进行的检验。
• 公证检验
– 公证检验是根据有关当事方的申请,验船机构证明船舶的实际状况或造 成船舶海损的原因的检验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建造中船舶”所有权
• 何谓“建造中船舶” –指处于造船厂占有之下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 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与设备的总称。 –依照《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第8条,这 些材料、机器和设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 已经处于造船人的船厂范围之内,即处于造船人 的占有之下。 • 已经用加标记或其他方法能被清楚地识别为将用 于某一船舶。
海商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
一、海商法的概念
• 广义的海商法
• 狭义的海商法
两重含义:第一,
从海商法这一法律 部门对海商法进行 定义 ;第二,根
据其调整对象,广 义的海商法既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横
两重含义:第一, 指海商法典;第二, 根据其调整对象, 狭义的海商法只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横向民事关系。
• 船舶国籍的取得 –封闭登记制 –开放登记制 –半封闭登记制
• 方便旗船
六、船舶登记
• 船舶登记的概念 • 船舶登记种类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抵押法登记 –光船租赁权登记 • 我国的船舶登记条件:在中国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 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且中 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 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船舶的权利登记在民法上意义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 –公信力
• “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法律适用上的准用性
–虚拟的客体特定独立性
–权利内容的有限性
• “建造中船舶”的登记制度 –依照《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符合下 列任一条件,缔约国可对建造中船舶给予权利登记 : 其一,建造船舶合同已经签署; 其二,建造者声明已决定以其自己的资金建造一艘 船舶; 其三,在船舶下水地点已安放龙骨或已完成类似的 建造工程 。
向民事关系,又调
整纵向的行政关系。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 海上运输关系
– 海上运输合同关系 – 海上侵权关系 – 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 船舶关系
– 船舶的法律地位 – 船舶物权 – 船舶安全
三、Leabharlann Baidu商法的特点
• 涉外性 • 技术性 • 特殊性 • 复杂性 • 与国际贸易法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四、中国海商法的立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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