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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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817元,下限为3563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险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单位按5%,个人按1%)。

注4: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注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本标准执行期: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另附:2016年上海企业最低用工成本为44665.2元/人/年,

2016年起企业在不交住房公积金、残障金的情况下,员工即使拿最低工资,企业需承担的社保为1532.1元(含个人应承担部分,1157.98+374.12=1532.1元),加上最低工资2190元,合计为3722.1元。如加上房公积金127元、残障金57元,则最低用工成本达3906.1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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