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洛克的财产权思想

论洛克的财产权思想

【摘要】洛克,作为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的重要代表,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我们对其政治思想的讨论,特别是对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和分权思想的讨论,是相当多的。然而我们对他的财产权思想的讨论,在目前看来,所涉及的并不多见。因此本文试着从其财产权思想产生的背景谈起,接着对其财产权的内容进行总结概括为五个主要方面。继而论述洛克财产权思想的积极意义,特别是对我国政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指明了洛克财产权思想的内在缺陷以及产生这些缺陷的主要原因。通过这些讨论,我力求进一步的理解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以求对洛克的政治思想有一个全面的理解。

【关键词】洛克财产权劳动

约翰·洛克,英国十七世纪著名的政治思想家。他于1690年成书的《政府论》,担负了为第一次具有世界意义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鸣锣开道,对英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洛克的《政府论》(上、下两篇)中所系统阐述的社会契约论和分权学说,为后来的政治思想家所吸收和继承,同时也为后来的政治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指导,特别是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到目前为止仍被人们所津津乐道,不少学者不惜花费大量的精力对其进行解读、研讨。当然这其中会有不少的精益之处,然而我们并没有能够真正的全面的理解洛克的政治思想,特别是他的财产权思想把握不够,制约指着我们全面的理解洛克博大精深的思想。基于这个原因,本文试着从洛克财产权思想产生的背景、内容及对该思想的评价进行讨论,以求更进一步全面的了解洛克的政治思想的内涵。本文力

图在对其思想进行评价的同时,也对其理论产生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这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进一步把握洛克的政治思想,以求为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一、洛克财产权思想提出的时代背景

历史唯物主义观告诉我们,任何政治思想家的学说的提出都离不开其所处的历史社会环境,都必定会深深的打上时代的烙印。因此我们对洛克私有财产权的探讨也应该从讨论其时代背景开始。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1688年政变和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的辩护士。他在西方文化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洛克的法律思想正如恩格斯所说,是“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当洛克将其自然权利学说系统化和理论化,并运用于财产权的分析时,创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财产权理论。

1627年,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危机,决定收取强迫性贷款,他用的手段十分残忍。他将拒绝宣布这一贷款合法的首席法官免职,并囚禁了76个拒绝付款的人,而高等法院竞宣称,国王有不说明理由而囚禁臣民的权力。1637年,富有的白金汉郡绅士汉普因拒绝交纳造船税而受审并被裁决。首席法官冯奇说明了国王的理由:“剥夺国王卫国力量的议案是无效的——因为它们束缚国王,使他不得支配他的臣民,不得支配臣民的身体和财产”。他宣称,英国王权是绝对的,任何限制国王“支配其臣民身体与财产的议会立法都是无效的”。复辟时期,以查理二世为首的保王党,企图恢复他们在革命前的权势地位,大力推行恢复专制的措施,首先是颁布一系列法案对反对王权和国教的清教徒进行迫害。而且,查理二世同他父亲一样,不择手段地聚敛钱财。伦敦金融界向政府贷款达125万英镑以上,1672年查理二世突然宣布将这笔钱认作永久贷款,实际上就是要赖账不还。到20世纪70年代末,查理二世的所作所为使有产者越来越感到不堪忍受,不满情绪在全国逐渐滋长。1679年4月议会选举时,反对查理二世政府的反对派在议会中占了多数。5月下旬,下议院有一批议员第一次提出了一个“排斥法案”,主张排

斥信奉大主教的詹姆士公爵继承王位。1680年1月和1681年3月,这一法案又两度被提出,并因是否赞成这一法案而形成两个派别——“辉格派”和“托利派”。然而,这两个派别并不能决定“排斥危机”的结局。查理二世强行关闭国会,解散国会,乃至不再召开新国会,企图实行无国会的专制统治,最终击败了对詹姆士的排斥要求。显然,在这种环境下,任何个人(包括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私有财产无法得以有效的维护,这严重地威胁着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因此,当查理二世于1681年3月28日再次解散国会后不久,以莎夫兹伯里伯爵为首的“辉格派”放弃了原来的温和立场,策划了一场旨在推翻查理二世专制统治的革命运动。

洛克的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财产观正是在对君主拥有绝对专

制的政治权力论调所进行的批判中提出来的。复辟王朝(1660年~1688年)后期,为绝对君权辩护的理论再度甚嚣,其结果是菲尔麦的遗著《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于1680年出版。菲尔麦在这本书中对“君权神授论”作了极其充分的表述。在他看来,“一个父亲或一个君王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享有绝对的、专制的和无限的权力,从而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和使用他们的人身”。于是,君主占有臣民的一切,驱使他们的身心,都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是上帝赋予君主绝对权力的,而臣民对于这种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只有俯首贴耳地服从。为适应当时历史的需要,必须反对这种观点,以维护个人的财产安全。因此,洛克借助自然状态和契约论,对菲尔麦的这种观点进行了有力的驳斥,系统的论证的了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的基本权利。可以说在当时的情形下,洛克的政治思想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在维护个人特别是新兴资产阶级的财产安全。

二、洛克财产权的基本观点

为了批驳菲尔麦“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极端保皇主义论调,洛克因袭了自格老秀斯等人以来自然法学派的传统,提出了自己的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社会、国家与法律学说。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处在一个和平、自由、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下。在这种自然

状态下,“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其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田园诗般的理想境界,但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但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同时也没有公共权力充当裁判者,并保证正确裁判的执行,那些出于私心或者因为无知的人,必然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侵害他人的权利,所以自然状态中存在着经常性的恐惧和危险。为了克服这些弊端,人们愿意放弃这种状态,而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洛克虽然主张人们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而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进入“公民社会”(即政治社会),但认为人们并没有把所有权利交给统治者,他们让出的只是一部分权利,生命、自由、平等、特别是财产权利,按照其性质是不可转让的,每个人都依然最后保留。人们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之后,各自放弃了他们单独行使自然法的权力,而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行使。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被指定的人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者他们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进行。“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力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2]

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政府,在洛克看来,只能消极的充当财产保护者的角色。因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3]如果国家和政府本身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在洛克的眼中,政府存在的唯一合法的依据就是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

由上可见,在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任何社会及其法律都必须为其提供保护,政治社会及其法律之所以获得其合法性存在,唯一的前提和基础也就在于此。

洛克认为,所谓“财产”或“所有权”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自己拥有的物品,也包括自己的人身;即不仅指对物的所有权,也指人身自由。当然,从洛克说明私有财产权的起源来看,从人身财产的依赖关系来看,洛克主要指的还是对物的权利。洛克把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看作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不可转让或剥夺的自然权利。然而财产权又是自然权利中最核心的东西,他认

为,生命权即安全,即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自由权不过是每个人都有任意处置自己全部财产的权利。我们可以将洛克关于财产权的基本的观点和论证简要地概括为五个方面。

1.财产权的产生是人类生存的必须。自然共有物的某些部分成为人们的私有财产,并不需要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洛克认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既然是供给人类使用的,那么就必须通过分给个人使用来实现。如果任何个人都不能把某种共有的东西变为己有,使之成为自己的一部分,结果将是自然状态的任何东西都不可能为人类所享有,从而人类也就无法存在下去了。也就是说。私有财产权的产生是人类生存的必须,是人类理性所要求的,是适应自然法需求的。

2.劳动是使自然共有物转变为私人财产的唯一依据。洛克从人身权出发,对财产权的合理性进行逻辑论证。洛克认为,财产权虽然是一种天赋权利,但在自然状态下,上帝只是把地上的一切给人类共有,而没有人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地上的一切既是上帝给人类使用的,就必须拨归私用,才能对个人有所用处或好处。如何拨归私用呢?洛克认为,不是其他任何方式,而是劳动使人们对原来处于共有状态的一切拨归了私用,从而产生了私人所有权。因为“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4]洛克在完成自然权利到身体所有权转变的基础上,通过劳动,又完成了身体所有权到外界所有权的转变,从而使外界的万物都成为所有权的对象。在完成这个转变的同时,洛克也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他的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全部内涵:

(1)上帝将天堂留给了自己,而将地上的一切赐给了全人类所共有;

(2)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

(3)每一个人的劳动只属于他自己;

(4.)当人们将他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个东西混合在一起的时候,他就取得了该东西的所有权;

从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洛克在提出财产权时的内在逻辑。他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由于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而这种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正因为任何个人对自己的人身具有他人都不可能具有的

所有权,所以,按照逻辑的内在要求,任何人对自己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具有所有权,因为劳动作为人身的活动方式是属于人身的,从而人对人身以双手进行劳动的产品也具有所有权。只要有人对共有的物施加劳动,使之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那就成为他的财产。因此,在洛克看来,正是劳动在自然共有物中开始确立起了私人财产权。

3.通过劳动把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变为私有的东西是有条件的。洛克认为财产的获取存在两个条件:第一,“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第二,取得的财产数量以够享用为限度。关于第一个条件,洛克持有“资源无限”的论点。如果说,在洛克时代,这一论点由于人口较少和资本发展所需而不失其历史意义的话,那么在当代世界范围内,倡导资源无限的观点恐怕是不妥当的。关于第二个条件,洛克主张把人类共有变为个人私有应有一定限度,这就是以供人们享用为度,超过此限度就不是他们应得的,因而也就不是正当的。而且,在他看来,对人类生活实际有用的绝大多数东西,即生存必需品,一般都是不能耐久的东西,因而积聚这类东西是无益的。所以,“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5]这在某种意义上看起来,洛克似乎在保护穷人的利益,反对富人毫无限制的贪婪。其实并不然,洛克此话的意思是说如果这个东西是能够长期保存的,那么他就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这恰好引出了他的货币产生理论。

4.货币产生理论。洛克认为,货币的产生是基于保存易腐烂物品的需要。“假如他愿意用他的干果换取一块与其颜色为他所喜爱的金属,用他的绵羊换取一些货币,或用羊毛换取一个闪光的卵石或一个钻石,由他终身加以收藏,他也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他可以随意积聚那些结实耐久的东西。”而且,洛克认为,货币的产生不仅可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物品的交换及保存,更为重要的是它有助于扩大财富的积累。“正如不同程度的勤劳往往给人们带来不同数量财产,货币的发明给予人们继续积累和扩大他们财产的机会。”[6]

5.私人财产不仅不减少反而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洛克认为,从社会财富积累的角度看,私有财产的出现不仅不会减少人类的总财富,反而会增加人类的财产总量。他说:“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之所以如此,他的解释是:“劳动的财产权应该能够胜任

土地的共有状态,这种观点在未探讨之前也许显得很奇怪,其实并没有什么奇怪的,因为是劳动是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如果让任何人考虑一下一英亩培育烟草或甘蔗、种植小麦或大麦的土地与一英亩没有开垦的公地之间的差别,他就会发现劳动的改进作用创造绝大部分价值。”[7]

三、对洛克财产权思想的评价

洛克以自然权利为基础提出的财产理论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本理论。尽管有些观点不是他的独创,如财产权、自由权和生命权的观点,分别都有前人论述过,但是他却将这些观点理论化、体系化,形成资产阶级革命的系统学说,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然,也有人认为他的天赋权利学说与劳动价值学说相矛盾,并认为劳动所有权论是将有体物与劳动混同以后的形而上学的诡辩等等;但是,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在建构近代私有财产制度方面的贡献却是功不可没的,特别是他在当时特定的年代里面,系统阐述了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理论,可以说是在适当的时机说出了适当的话,而且这种自然权利思想至今仍是许多人的一种深刻的信仰。任何一个伟大的思想家都不可能脱离他所处的时代、抛开他所代表的阶级进行思考,洛克的私有财产思想在当时代表了进步思想的潮流,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概而言之,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不仅对政治学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贡献,同时也对当时以及现在的政治实践提供了一些极为有益的理论指导。

(一)洛克财产权思想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从理论上来看其财产权的贡献。

对洛克而言,其财产权思想不仅仅在于解决人的财富问题,也在于保护人权。因为在他看来,财产是一个人生存的必需,是自由的基石。财产权的重大理论意义不仅是在于反抗王权,维护个人的财产权,而更主要的是保护人权,倡导一种以人为本位的理论学说。正如易继明先生恰如其分地指出的,近代以来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主要做出了三个伟大贡献[8]:第一,天赋权利的学说倡导一种权利

本位,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第二,劳动价值学说为财产找到了合法性基础,并确立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第三,扩张了人格权(创造物是自己人格的扩张),使财产权具有了人权基础。

2、从时代意义上来看洛克的理论贡献。

在前文我已经系统的介绍了洛克的生活背景,在此不做赘言,但是我们已基本上了解在当时政治生活中,人们的财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安全,成为当时的资产阶级政治精英所无法回避的问题。而洛克将财产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论述,无疑为此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因此,后来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权利法案》、美国独立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都极力的维护人的私有财产。而另一个方面,洛克在论述财产权时,也在极力宣扬“努力追求财富,是一种合乎自然法和理性的行为”的思想,关于这一点我已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有所阐述。这一理论不仅符合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为他们追求财富,进行资本积累提供了理论辩护,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世俗化,为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所谓世俗化是指个人利益日益突出、日益受到关注,社会成员更加留意自身的物质生活的改善与享受,社会的意识形态氛围日趋淡化,价值观念呈现多元趋势。而洛克所努力宣扬的就是追求财富是一件光荣的事情,是成功的表现。而这恰恰体现了世俗化的内涵。我们从当时的社会来看,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轨迹的,因而这也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3、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之于我国当代政治实践的借鉴意义。

我们对任何思想家的思想的再探讨,都是在努力汲取其中有益的成份,以求能为我国的政治实践提供某些借鉴,因此我们对洛克财产权思想的探讨也不例外。我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国家的目的

从洛克意义上来讲,劳动是取得财产的唯一合法的手段,而且由此所取得财产是符合自然法和理性规则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掠夺公民的私有财产。虽然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从根本上来讲是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的分配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建设市场经济的时代潮流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不仅是公民权利的体现,而

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现实需要。同时由于过去认识上的错误,导致我们在保护各人的合法财产上所做的工作远远不够,个人的私有财产得不到有效地保护,这不仅制约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基于这个现状,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时曾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写入宪法。这虽然在我国尚属首次,但也说明了,保护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目的所在。

第二、追求财产与政府行为

洛克认为,人类追求财产是一种符合理性的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法律应充当保护人们追求财产的角色,而不是过多的干预公民的私生活。他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的最少的政府,实际上洛克理想的政府就是“守夜人”式的政府。在洛克看来,人们组成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能使自己过一个好的生活,最起码不能比未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差,因此,政府的目的也在于保护人们的幸福生活。而这种幸福生活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物质的富足。因此追求财产也是人的一种理性行为。然而在很长的时间以来,我们对个人追求财产的行为认识有误,虽然经过三十年的改革,人们的这种观念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我们的政府却未必适应这种改变,管理模式在很多地方仍是那种“大政府”式的管理模式,在地方政务管理上往往政企不分,插手私人领域。因此,规制政府行为,刻不容缓。洛克式的政府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借鉴,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幸福生活,而不是为人们决定何种类型的生活是一种好的生活;是保护大多数人追求财产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某些特殊任务服务。

(二)洛克财产权思想的局限性及其原因

1、洛克财产权思想的局限性

虽然洛克的思想具有突出的理论和实际的贡献,但是由于其理论本身的某些限制,使其财产权思想也具有一定的内在缺陷。

第一、财产权劳动理论难以适应现在的产权制度。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核心,即只要劳动与处于某个共有状态的东西混合在一起,劳动者就自然取得了该东西的所有权,这无法适用于现在产权合法性的解释,否则便会从根本上否定整

个现在的产权制度,从而导致一种强盗逻辑结果的出现。从洛克的理论出发,显然可以合乎逻辑的得出如下结论:到南极建立一个科研站,科研站所占有的资源就属于建站者了。在这里,洛克未能给人们提供一个关于劳动的确定性的内涵和外延,因而把人们引入了歧途。其结果不但会在私有财产权领域中倡导和形成一种“海盗横行”的混乱局面,从而否定葛西尼所说的私有财产权的否定性功能:“阻止他人为某些行为――换句话说是一种阻止海盗者、伪造者、假冒者,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阻止独立获得同一构思的第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进行营利。”[9]而且真正会使私有财产权倒退到“过去财产权的黑暗时代”,倒退到“暴徒的神圣权利时代”[10]

第二、洛克财产权学说中的两个前提条件同样存在无法回避的问题。按照洛克的第一个条件,劳动者要想取得财产权,还必须“留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所共有”。这个条件的成立就存在两个前提。第一个是人类必须是道德上的完人,否则他就不会自觉给他人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然而,这个前提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成立的。从社会生物学和经济学的角度看来,人本质上是自利因而也是自私的,而且人的欲望是无法满足的,人是不会仅仅满足于当前所能获得的物品。人类会出于各种欲念而增多各种资源,永无罢休。第二个前提则是有形和无形的财产应当无比丰富,在满足了自私的占有者没有止境的欲望的同时,总是剩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资源供他人占有和享用。这个假设同样缺乏现实基础。因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不管是有形的物质资源还是无形的精神资源,其储量总是有限的,是稀缺的。洛克潜意识当中似乎也意识到了资源的稀缺性,所以要求先占者必须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占有。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按照洛克的原理推演下去,当资源稀缺时,尽管有人施加了劳动,也不能进行占有。这正如沃尔夫在评价洛克条件和诺齐克条件时所说的:“如果他人都依靠沙漠中唯一的水井,那么就无人可以随便占有它,因为缺乏对水的自由使用权显然会使那些人的情况变得比没有这种占有时更糟糕。”[11]。关于这个问题又回到了上面所说的人性上,在现实中,仅仅依靠自然法或理性规则,是不现实的。自利的人类总会运用手中的各种资源以图霸占这个稀有的物品。

按照洛克的第二个条件,如果导致浪费的话,占有者也不能取得超过这个限度的东西的所有权。洛克的原话是:“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

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12]尽管洛克出于崇高的道德目的设定了这个有限标准,意在保护稀缺的资源,使更多的人得到财产和粮食,但对于货币成为财富的代表的近现代社会来说,一切有形的物品都可以用货币来衡量。而且洛克也认为通过货币,人类可以增加其财富的存储量。正如罗素的批评:“洛克的见解有的真古怪,我不知道怎么能把他说的近乎道理。他说,人不可有自己和家人尚未吃完就非烂不可的那么多的李子;但是以合法手段能弄到多少黄金、多少块钻石,确实可以的,因为黄金和钻石是不腐烂的。他没有想到持有李子的人,在李子未腐烂之前未尝不可把它卖掉。”[13]我们知道货币会有可能贬值,但是最长时间的保存。如果按照洛克的这种理论,我们热衷于无限度的追求金钱,也是符合道义和自然法,这样势必会导致拜金主义的横行,进而危及人类社会。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对洛克的财产思想有了一个相对全面的理解。虽然罗素认为洛克的财产权思想是在一个真空状态中提出的,在那里资本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思想不可调和的并存着。[19]但是从根本上而言,其思想还是具有鲜明的资产阶级色彩。关于这一点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在其整个思想中所贯穿的是私有制及对个人追求财富的鼓励,具有鲜明的个人主义色彩。但是这并不能否定他的财产权思想对我们在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权方面的借鉴意义。而且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讲,洛克的财产权思想对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能提供有益的帮助。因此,我们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探讨洛克的财产权思想是有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的。

参考资料:

[1]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4页。

[2]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8页。

[3]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5页。

[4]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5]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8页。北京:

[6]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6页。

[7]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0页。

[8] 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9]W.R.Cornish: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London,Sweet and Maxwell,1996,

Third Edition,P5-6.

[10] Ejan Mackaay:The Economics of Emergent Property Rights on the Internet,P.Bernt Hugenhoitz(ed.)Kluuer Law International,1996,P13.

[11] [美]罗伯特·诺齐克, 何怀宏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1年版, 第198页。

[12]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5页。

[13]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6—437页

[14] [美]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与公共选择》,黄祖辉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15][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7页

[16] [美]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与公共选择》,黄祖辉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34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

[18]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9――40页。

[19]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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