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总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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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不一定 决定犯罪的性质。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性,犯罪对象 则不一定,像偷越国境罪,就很难说有什么犯 罪对象了。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犯,而犯罪对 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电视机被盗,主人的 所有权关系受到侵害,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 损害。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具体人, 可以通过感官加以认定,而犯罪客体必须通过 理性认识和分析才能把握。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目的
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 到某Baidu Nhomakorabea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
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达到 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全整, 危害无产阶段专政制度,破坏社会 主义革命和建设,破坏社会秩序, 侵犯所有制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侵 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危害社会行为,依靠法律应当受 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司法精神病学的历史和发 展概况
公元前十八世纪 ,《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十一世纪,古代中国法典文 献《周礼秋官》 法国著名的精神病学家Esquirol 麦克纳顿(McNaughton)条例
麦克纳顿(McNaughton)条例
应假定每个人的精神是正常的,并具有 足够的理由对其犯罪行为负责任,除非 相反的情况得到证明。 如被告以精神错乱为理由进行辩护时, 那么必须能清楚地证明他在进行危害行 为的当时,由于患精神疾病而处于精神 错乱状态,如: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 或虽然知道但不知道自己行为的错误性 或违法性。
英美学派
法学基础是案例法,而非成文法, 如麦克.纳顿条例,即根据某地具体 案例的审理结果制定一相应的法律 条例,作为类似案例的处理依据。 更强调被告人作案当时的心理状态, 即辨认力与控制力。而医学诊断放 在次要的地位。
美国法律研究所(ALI)条例
如果一个人发生犯罪行为,在当时这种行为是 由于他的精神疾患或精神缺陷所造成的结果, 且疾病使他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错误或违法 性,或者不能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那么他 就不能对其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本条例所用的精神疾患或精神缺陷,并不包括 那些屡次犯罪或其他反社会行为的异常表现。
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标准
危害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如危害国 家安全罪,侵害了政权和社会制度, 危害性最大 ; 行为的手段、方法和实施行为的时 间、地点及所产生的后果 ; 行为人的某些主观因素。
(五)犯罪构成 The elements of a crime
犯罪客体 Object of a crime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Subject of a crime 犯罪主观方面
四、司法精神病学与其他学科 的关系
与临床精神病学 与犯罪心理学的关系 与法庭科学的关系
(一)与临床精神病学
任务和工作性质不同 认识和思考问题的方法不一样 在作决策时对两者的要求不一样 法律程序 合作性
(二)与犯罪心理学的关系
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病态犯罪心理,而 犯罪心理学是研究正常犯罪心理
(三)与法庭科学的关系
司法精神病学
Forensic Psychiatry


一、司法精神病学的概念
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和精神卫 生问题的医学科学,是精神病学的一个 分支。 狭义:是研究诉讼当事人或诉论参与者 精神状态和法定能力的评定,为司法部 门提供医学证据和处理意见,并研究和 参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的 治疗和处理。
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行为 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是危害社会行为
犯罪是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思想 活动 ; 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的属性。所谓社会 危害性,就是对国家和人民造成 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
如何认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
看事物的本质,如杀人有故意、过 失、正当防卫; 要有全面的观点 ; 要从发展看问题 。
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 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故意 或过失)和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犯罪的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确良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
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 度。
广义:研究的内容涉及与法律相关的精 神障碍和各种精神卫生问题等更广泛的 领域。也就是说不限于精神状态的法医 学鉴定和医学处理,泛称精神病学与法 律(Psychiatry and law)。
二、司法精神病学的主要内容 和分类
民事司法精神病学 刑事司法精神病学 精神病学的法律规定 司法精神病学中的特殊问题 监狱精神病学 法律的根本性问题 典型案例
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的又一必要条件。所谓责 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亦即一个人辨认自 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 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行为人不具刑事责任能力,依 据两项标准 医学标准:行为人在实施危害性社 会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 心理学标准:行为人因精神疾病致 使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二) 法律的效力和制裁
对时的效力 对地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 :名誉刑、财产刑 、自由 刑 和生命刑 ; 民事制裁 :损害赔偿,权利回复, 退还财物,排除侵害,支付违约金, 强制收购,收归国库; 行政制裁 :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掌握 政权的统治阶段,为了维持本阶 段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 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 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 处罚的法律。
物证技术学; 法医学; 司法精神病学。
五、司法精神病学的法律科学 基础
法的起源、特征 法律的效力和制裁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犯罪构成
(一)法的起源、特征
法律是统治阶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的集中表现;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 范; 法律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 实施的。
犯罪客观方面
就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 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 间、地点、方法等。
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 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刑事责任年龄
小于14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大于14岁,小于16岁,只对杀人、抢劫、 放火等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能力; 大于16岁,对一切犯罪负刑事责任,大 于14岁,不满18岁的人,可从轻或减轻 处罚; 大于18岁,对一切犯罪负全部刑事责任。
麦克纳顿(McNaughton)条例
当被告的犯罪行为是由于其妄想所 致时,其责任能力决定于妄想是否 真正存在,妄想内容是否与犯罪行 为一致。如:被告相信某人企图杀 害他,而将对方杀死,可免于惩罚。 如果仅仅是相信某人损害他的名誉 或财富,而致对方于死地,应不能 免于惩罚。
欧洲大陆学派
法学基础是成文法,即根据法律上 某项固定明文规定,不以案例为转 移; 十分重视临床医学诊断,并作为判 断被告刑事责任能力的第一的或主 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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