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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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共XX自治区委员会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桂发〔2014〕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区直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自治区直属企业(简称区直企业,含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政企分开过程中区直各部门尚未划转移交的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要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二、规范操作
(一)制定改制方案。区直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关系、股权结构、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职工安置、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改制后的公司章程国有权益保护条款完善。
(二)严格审批程序。区直企业(一级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出资关系由自治区国资委或区直各主管部门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自治区国资委或区直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
区直企业(一级企业)管理的国有企业(含政企分开过程中已划转移交的区直国有企业)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企业内部有关规定逐级报区直企业(一级企业)审批,规范操作。
对已经自治区国资委或区直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立项但尚未完成改制的,可继续按已有的改制政策完成改制或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确保在2018年6月30日完成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