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
法
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常州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建管局《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建筑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本着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对建筑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且给予重点扶持,以鼓励和引导建筑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会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对全市建筑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且负责常州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壹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六月三十日之前。
第五条申请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有系统的技术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
2、于全市建筑业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资质为壹级及之上,注册资本金1亿元之上、净资产2.5亿元之上;
3、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年均于4000万元之上;
4、企业技术中心的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近三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不低于400万元,或达到工程结算收入的0.3%之上;
5、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6、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技术中心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8、企业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壹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
术人员总数应当不少于40人,技术中心专职研究和试验人员数不少于2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占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30%之上;
9、所于企业上年度没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之上(含二起)壹般生产安全事故;
10、企业近俩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行为。
第六条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且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方案》(附件壹)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市经信委会同市建设局组织专家组按照《常州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开展专家核查和专家质询,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市经信委会同市建设局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对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且予以发布和授牌。
4、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自市经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评价
第七条按照《常州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经信委会同市建设局对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每俩年进行壹次评价。
第八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市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壹式三份,装订成册。
2、数据核查。市经信委会同市建设局组织专家组,对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关联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3、数据计算和分析。市经信委局会同市建设局委托专家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常州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4、评价结果确定。市经信委会同市建设局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且确认评价结果。
第九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之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壹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俩次评价得分于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3)逾期壹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市经信委、市建设局于70个工作日以内
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调整和撤销
第十壹条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其所属控股子公司技术中心如具备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和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和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十二条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所于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于办理关联手续后壹个月内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经信委和市建设局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壹的,撤销其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于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3、所于企业被依法终止;
4、所于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之上(含二起)壹般生产安全事故;
5、所于企业有偷税、骗税(包括认定前俩年内偷漏税)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