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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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

会计实务: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

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1、货物在内部异地调拨(1)在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只是货物的内部调拨,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应看作销售,也不应征收增值税。

(2)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再同一县(市),而将货物从一个机构已送到另一个机构并用于销售的内部调拨,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货物代销(1)无论委托代销还是受托代销,都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如果不把这两种行为看作是货物销售,那么货物的买卖双方就会把正常的购销行为伪装成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从而逃避应纳的增值税。

3、货物的外部使用(1)这里的“货物”不仅包括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也包括纳税人接受捐赠、接受投资或购买的货物。

(2)当纳税人将这些货物外部使用时,都应当看作是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3)所谓货物的外部使用包括:①将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②作为礼物赠送给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③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总之,只要货物对外使用,无论货物原来是如何取得的,都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4、产品的内部使用这里的“产品”是指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其特点是本身并未缴纳过税,因此无论其外部使用还是内部使用,原则上均应纳税。

但是,如果该产品在本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因为这种内部使用的产品是作为中间产品而使用的,只要最终产品销售,这些中间产品就必然承担税负,因此在使用时就无需纳税。

总之,只要属于新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是自产的产品还是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内部使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以外)还是外部使用,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将从外部取得的货物作为内部使用时,主要涉及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与视同销售无关。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关于视同销售业务,⽬前尚未有⼀个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这样的事项:将⾃产或购买的货物⽤于在建⼯程、职⼯福利、职⼯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为,不⼀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4)将⾃产或委托加⼯的货物⽤于⾮应税项⽬(指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程等);(5)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个⼈消费;(8)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偿赠送他⼈。

(⼆)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1)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按成本转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处理,需要按照正常的收入确认,同时还要结转成本。

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6)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货物兑换原材料等的会计处理:企业用产品:)原材料等,依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产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作者:王晖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5期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方法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人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称为“统一法”;二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

由于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所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作出统一的规定,所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较混乱。

除第一、二、三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形成了较统一的看法之外,四至八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争议。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四至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哪些适用于统一法,哪些适用于分离法。

现将目前较有代表性的4种观点总结如表1。

二、有明确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1)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以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购买电脑送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购买电脑送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购买电脑送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视同销售,确认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购买电脑送客户,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电脑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赠送给客户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买电脑会计分录
购买电脑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次月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实际工作中,该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比较常见的。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摘要视同销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销售行为,与一般销售不同,从税收角度看,是为了计税需求才将其当作视同销售的,因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法存在差异性,为了更好地规范视同销售行为,本文就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解析讨论。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随着新会计准则及新增值税的陆续发布,会计及税法间的比较,会计如何配合税法中的变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而视同销售则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

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八种,如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自产、委托购买或加工货物当作投资,并向其他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提供;销售代销货物等。

这些行为均为视同销售,需要交纳有关税种,本文就视同销售行为中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一、视同销售行为概述视同销售作为税法界定的范畴,本指对企业的非销售性货物转移行为,如应税劳务,就如同货物正常销售一样,需要征收适用的税种。

基于会计和税法间的历史紧密关系,“视同销售”一词被很多会计专业人士随意地运用至会计当中,并成为进行账务处理行为的指导,事实上,会计中的视同销售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并不是同一概念。

会计中的视同销售所指的是会计对货物非销售转移行为应按正常销售进行确认及计量,也就是对销售收入及结转销售成本进行确认。

在这一概念下,可辨认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在会计中不一定当作销售处理。

并且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会使得货币资产增加,反而表现为货币损失下降或者负债,使得获取的收益不能准确剂量,因此,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核心在于会计中能否确认收入。

二、当前会计处理所存在的问题1、国家税收容易受影响因财政部对大部分的视同销售行为采取分离法实施会计处理,让税务部门难以由账面上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了解,由所得税角度也不能有效看出和视同销售行为有关的所得税能计提及缴纳与否,在这方面查账是较为困难的。

2、会计报表信息存在差异因分离法及统一法的作用,在经济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性,致使两者在利润表收入及成本费用上存在差异性,还有所得税的费用差异、税后计提公积金差异、资金流量表当中的投资活动及警活动等方面的流量差异等等。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
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
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或者: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三)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

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辨析——基于新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

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辨析——基于新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

种 特殊 的销售行 为 , 从税 收 的角度上认 为 它实现 了销 售 , 生纳税 义务 。 由于增值 税 法 中的视 同销 产 售与会计视 同销 售的规 定不尽 相 同, 故在 实际操 作过 程 当中难 免会 容 易混 淆 。本 文基 于新 税 法和 新 企业会 计准 则 , 对八种 增值税视 同销 售的税 务和会计 处理做 出辨析 。 关键词 :增值税 ; 同销 售 ; 视 税务 ; 会计 处理 ; 异 差 中 图分 类号 : 2 3 F 3 文献标 识码 : B 文章 编号 : 0 8— 3 6 2 1 )4— 0 2— 4 10 9 0 (0 1 0 0 5 0
售 ” 并按计 税价格 计算 缴纳增 值税 。 , 值得注 意 的是 , 上述 八 种增 值 税 视 同销 售 行 为
均强 调 的货 物 的移 送 使 用 , 不包 括 财 产 的移送 及 并 提供 劳务等 行 为 。对 于 ( ) ( ) 种 视 同销 售 一 和 二 两 行为 , 针对 的是委托 代 销 业务 当 中的委 托 方 和受 托 方 ; 三 ) 调 的是 货 物 在 不 同县 ( ) 独 立 核 算 ( 强 市 非 的 分支 机 构 之 间 的移 送 并 用 于 销售 ; 四 )、 五 ) ( ( 、
当视 同销售 , ( 而 四) ( ) 项 视 同销 售 行 为 中没 、五 两
有“ 买 ” 购 的货 物 , 六 ) ( ) ( ) 种 视 同 销售 ( 、七 、八 三 行为 中均 包括 “ 购买 ” 的货 物 。因 此 , 于购 买 的 货 对
收 到 甲公 司开来 的增值 税专 用发 票 。则该商 业企 业
21 0 1年 8月
山西财政 税务专 科学校学 报
J u n l f h n i i a c n a ain C l g o r a a x n n e a d T x t ol e o S F o e

税法中视同销售的八种走账科目

税法中视同销售的八种走账科目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借:营业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处理,需要按照正常的收入确认,同时还要结转成本。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是很多财务人员的感到比较纠结的问题!下面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分享如下: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8种视同销售情况

8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的税法规定及其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税法规定及其会计处理
个税法术语 而不是会计术语 )指 出其在 不同税种 中规 定的视 同销 售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 于会计人 员在 实际操作 中有所借鉴。 , 便
【 关键词 】视 同销售 ; 税 法规 定; 会计 处理


视 同销售 的提 出
二 、 及增值 税 的视 同销售 涉 ( ) 一 增值税 关于 视 同销售 的规定
处 理
售” 一词 ,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 细则将
八 种情况视同销售 , 业所得税法等 都有 企 相 关规定。 可见 ,视 同销售 ” “ ~词不 是一个 会计 术语 , 而是一个 税法术语。 纳 税 人 的诸此 行 为 虽然 从 会计 规 定
上 看 不 属 于 销售 货物 行 为 , 在 税 法 上 但
度, 1 从 6项企 业会计 准则到 3 项 企业会 9
【 ) 自产 、 托加 工 或 购买 的 货物 2将 委
用 于抵 偿债 务 时 ,企业 在 这项 业 务 中实 际 上并 没 有发 生相 应 的货 币 资金 的 流入 与 流 出 , 是 , 当于企 业将 货物 销 售给 但 相 债 权人 , 得货 款 , 后将 取得 的 货 款 用 取 然 于 清偿债 务 。所 以 , 按被抵 债务 的账面 应 余额 , 借记 “ 付 账款 ” 目, 用于 抵债 应 科 按 的货物 的公 允价值 贷记 “ 主营 业 务收 入 ” 科 目 ,按 公允 价值 计 算 的增 值税 额 贷 记 “ 交税 费—— 应 交增 值 税 ( 应 销项 税 额 ) ” 科 目 , 照借 贷 方的 差额 贷 记“ 按 营业 外 收 入——债 务 重组利 得” 目。 科 ( 将 自产 、 3) 委托 加 工或 购 买 的货 物 用于 非 货币 性资 产 交换 时 , 根据 《 业 会 企 允价 值确 认 销售 收入 。同 时结 转销 售 成 本 ,相 当于 按 照公 允价 值确 认 为 收入 与 按 账 面价 值 结 转 的成 本 之 间 的 差额 , 也 就是 换 出资 产公 允 价值 与其 账 面价 值 的

会计实务: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

会计实务: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

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1、货物在内部异地调拨(1)在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只是货物的内部调拨,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应看作销售,也不应征收增值税。

(2)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再同一县(市),而将货物从一个机构已送到另一个机构并用于销售的内部调拨,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货物代销(1)无论委托代销还是受托代销,都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如果不把这两种行为看作是货物销售,那么货物的买卖双方就会把正常的购销行为伪装成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从而逃避应纳的增值税。

3、货物的外部使用(1)这里的“货物”不仅包括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也包括纳税人接受捐赠、接受投资或购买的货物。

(2)当纳税人将这些货物外部使用时,都应当看作是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3)所谓货物的外部使用包括:①将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②作为礼物赠送给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③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总之,只要货物对外使用,无论货物原来是如何取得的,都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4、产品的内部使用这里的“产品”是指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其特点是本身并未缴纳过税,因此无论其外部使用还是内部使用,原则上均应纳税。

但是,如果该产品在本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因为这种内部使用的产品是作为中间产品而使用的,只要最终产品销售,这些中间产品就必然承担税负,因此在使用时就无需纳税。

总之,只要属于新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是自产的产品还是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内部使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以外)还是外部使用,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将从外部取得的货物作为内部使用时,主要涉及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与视同销售无关。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以下八种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以下八种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以下八种:(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五)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视同销售的货物如属免税货物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2010-04-26(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等借:在建工程(存货成本+销项税额)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等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借:营业外支出(货物成本+销项税额)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一谈到视同销售这个税收概念,各位纳税人一定会想到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其实,视同销售不仅存在于增值税中,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也存在相关规定。

近日,小编就将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进行梳理,汇总如下:01、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消费税无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消费税无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视同销售应该是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三类情况的总称。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从企业处置资产的角度,对相关视同销售业务的主体范围和业务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明确,以下情况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受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股权)的规定:(一)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经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从29号文件中的第二条(一)和(二)中看,很多企业觉得是政策的放宽,即只要是企业的任何股东将资产无偿划入,只要企业计入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科目,就不涉及任何税。

我认为股东将资产划入企业,如果作为投资,那肯定没问题,企业接受资产肯定不涉及税。

但如果不是作为投资,而是无偿划拨给企业,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视同接受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最麻烦的是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根据29号公告税总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会计的规定,财会2008年60号文件和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规定,如果企业接受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也就是在会计上都是作为资本性投入处理的。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在税收领域中,将某些行为或交易视为实际
销售货物而征税。

以下是八种常见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1. 赠送,当企业将货物作为礼品或赠品赠送给客户或员工时,
税法可能会将这种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而征税。

2. 赠送样品,企业赠送给客户的产品样品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因为这种行为涉及到货物的转移和使用。

3. 自用或私人使用,如果企业将货物用于自身或员工的私人使用,税法可能会视之为销售货物并征税。

4. 转移用途,当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的货物转为其他用途,例如作为礼品赠送或用于员工福利时,税法可能会将其视为销
售货物。

5. 资产转移,在企业内部,将货物从一个部门或子公司转移给
另一个部门或子公司,税法可能会视之为销售货物而征税。

6. 委托加工,当企业将原物料委托加工成成品并取回时,税法可能会视为销售货物,因为货物发生了所有权和实际控制的转移。

7. 资产出租,在某些情况下,将货物出租给他人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尤其是当租赁期限较长或租赁协议中包含购买选项时。

8. 虚拟销售,在电子商务或跨境交易中,一些虚拟货物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例如虚拟商品、服务或数字产品的交易。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税法对于这些情形的界定和征税方式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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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
【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

【问题】关于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怎么做会计分录,怎么影响会计利润。

另外,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怎么体现。

【答复】(一)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说明】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二)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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