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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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异同
——一起关于烟草执法诉讼赔偿案的思考
我国于1995年1月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从而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一部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依法给予的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才能确保依法行政,避免国家赔偿的发生。本文就一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引起的赔偿纠纷进行分析,探讨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希望能够对了解国家赔偿制度有所帮助。
一、简要案情
某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一个体工商户张某销售走私卷烟,执法人员依据《烟草专卖法》及其有关规定便对其摆卖的走私烟数条全部没收。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处罚决定并赔偿因该行政处罚导致的一切经营损失。经审理,法院认定烟草专卖局提供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原处罚决定,并返还没收的卷烟,但对张某赔偿间接损
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张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烟草专卖局赔偿对因查扣卷烟给其经营带来的间接损失。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烟草专卖局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我们暂且不论此案诉讼的结果是否正确,这里只就张某两次提起的诉讼赔偿作一探讨。本人认为,本案的诉讼赔偿的关键在于,张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国家赔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法院是否应该判决烟草专卖局给予张某赔偿。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虽然都是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但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对赔偿请求定性的结果的差异必然导致诉讼结果的大相径庭。
二、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
国家赔偿是由民事赔偿发展而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依法给予的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民事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义务人由于违法或违约,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可大体分为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
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联系:
第一,都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为产生前提。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职务行为侵害为产生前提;民事赔偿以赔偿权利人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为产生前提。第二,都以支付赔偿金作为主要的赔偿方式。第三,正是由于国家赔偿和
民事赔偿存在相似之处,世界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早期阶段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都借鉴民事赔偿理论,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我国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第121条也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规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确立国家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解决相关赔偿纠纷。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点:
(一)法律依据和目的不同
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引起,是私法上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等私法规范。民事赔偿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赔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司法救济,使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否定违约或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造成的不正当利益变动,恢复正常的利益分配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是公法上的法律责任,其依据是《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法律规范,国家赔偿实行请求人初步证明规则。国家赔偿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使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更重要的是,当公法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不法损害时,赋予其法定的救济权,从而将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公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赔偿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分离。民事赔偿主体是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未分离;在赔偿主体方面,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同。如上所述,民事赔偿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形式,因此,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确定赔偿责任的方式和数额。而国家赔偿责任是公法上的责任形式,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数额必须依《国家赔偿法》确定,不适用意思自治等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赔偿主体范围不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也可成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国家。
第三、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不同。在民事赔偿中,赔偿主体和违约或侵权行为主体是一致的,赔偿责任由违约人或侵权人行为承担。而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与实际赔偿义务机关是分立的,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则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履行。
(三)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
原则。我国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辅以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只对自己存在过错的自主行为负责,无行为无赔偿责任,有行为无过失也无赔偿责任。这种归责原则体系是由民法的权利本位性质及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适用违法归责原则。所谓违法归责原则,是以职务行为是否违法作为归责的标准,而不论过错之有无,是指在法律上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选择违法归责原则的原因在于,违法归责原则不必追究主观过错,具有客观性,较为明确,易于操作,并且与依法行政原则以及其它救济制度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一致,相互衔接。事实上,国家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从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发展而来的,但是鉴于国家的特殊性,这两种赔偿原则又有着很大的区别。而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些国家中所采用的归责原则也不相一致,其中有代表性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归责原则、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通常是指致害行为人存在着故意或过失或者致害行为本身存在着某种缺陷,从而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在民事侵权责任理论中,存在着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之分,而在国家赔偿法中则存在着主观过错与公务过错之分。危险责任也即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指的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须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违法原则,是指国家赔偿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