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治野生动物危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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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5篇)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5篇)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1、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____野生动物保____》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____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不含渔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野生动物;所称的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制成品及其衍生物。

三、适用范围凡在我项目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四、责任1、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传达上级相关文件。

2、处理本项目部内发生违规事件,负责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3、在班前会中作好每天的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和措施。

4、发生问题后立即补救,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

五、野生动物保护措施1、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各种防护林区、经济林区等野生动物集中的栖息地、繁殖地为禁猎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1员伤残、猎杀野生动物,对违章者追究法律责任;10、在动物产羔、孵卵、交配季节,尽可能减少人为的惊扰,如机械轰鸣声、____声等;11、污水、霉变食物、施工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按防止污染及卫生要求进行处理,防止对动物造成伤害;不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建造临时工程和设置取土场。

12、各类机械开挖作业,做到放一段线挖一段路,绝不允许超放超挖,确保线内土石块向两边翻滚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野生动物的惊扰。

13、施工进场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工地及周边地区,设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科普性宣传牌,包括生态保护的科普知识、相关法规、本项目拟采用的生态保护措施及意义等14、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征占土地范围,进行地表植被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路基开挖施工作业面,避免超挖破坏周围植被,影响野生动物生存。

15、施工材料堆场、弃土(石)场应设置在保护区以外,以减少对保护区的林地占用,以及污染、易燃、____材料对保护区林地、树木的损伤和破坏,将公路建设对保护区动植物的生境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野生动物危害防范工作措施

野生动物危害防范工作措施

野生动物危害防范工作措施一、宣传教育1.加强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宣传野生动物对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性。

2.针对学校、社区和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野生动物的习性和危害防范措施。

二、监测预警1.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监测网络,及时掌握野生动物的活动情况和异常行为。

2.对可能引发野生动物危害的天气、环境等因素进行预警,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三、防范措施1.定期巡查和清理可能吸引野生动物的垃圾堆放点,减少野生动物聚集。

2.在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公众注意野生动物的存在。

3.指导公众如何避免与野生动物的接触,以及在遇到危险时如何自我保护。

四、限制活动1.在特定区域限制人员和车辆的活动,避免干扰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活。

2.对可能引发野生动物危害的农作物和家畜采取保护措施,减少野生动物的侵害。

五、应急处理1.制定野生动物危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2.对出现的野生动物危害事件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减轻其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

3.对受伤的人员和财产进行救助和补偿,加强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

六、科研支持1.加强野生动物生态学和行为学的研究,了解野生动物的习性和活动规律。

2.开展野生动物危害防范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防范工作的科技水平。

3.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工作的协同发展。

七、社区合作1.加强与当地社区的合作与沟通,了解当地环境和野生动物的情况。

2.鼓励社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工作,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

3.为社区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加强社区在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工作中的作用。

八、法规制定1.制定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政府和公众在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2.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猎、贩卖和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3.建立健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为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22【实施日期】1994.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2日公布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所称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陆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对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占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_自然资源保护法2

第五章_自然资源保护法2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的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
立法过渡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效益而忽视野生动物的生 态价值
法律在强调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并没有建立
一个有效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制。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野生植物保护及其立法
《草原法》的规定。由于野生植物保护也是生物多样性
条)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的问题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明确的物权保护制度以及自然保护区 建设的补偿机制,因此,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当地 居民的生存利益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由于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出多门”,造成各相关
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都依法有权建立不同性质的自然保
护区,这也是造成自然保护区管理混乱的一个根本原因。
226个,面积 8871.3 万公顷,分别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
和总面积的10.3%、59.9%。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 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 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草原和荒漠; •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 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 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 区域。
名胜区已达 16 处:泰山、黄山、峨眉山 — 乐山、武夷山、
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
概述
按照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规定,通常以人 文遗迹、自然遗迹以及“珍贵”景观的概念来表述自然 遗产与风景名胜区。
• 人文遗迹是指遗存在地面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2019)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2019)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5月23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三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章动物诊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与服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和社会参与的共同治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按照职责将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检疫、监督管理以及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第四章监督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渔业、畜牧、传染病防治、动物防疫、实验动物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坚持依法保护、禁止滥食、保障安全、全面监管的原则,鼓励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邮政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履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不得违法从事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不得违法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1日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充实县、乡级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建设与养殖规模、屠宰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具体承担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及时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监测数据,提出防控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明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机构、编制、人员和资金,加强监测防控工作管理。

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源疫病的基本情况,为制定监测防控发展规划、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活动,预测流行趋势,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进行预警,并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

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

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

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野生动物是人类的伴侣,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给予人类的珍贵自然资源,所以我们要爱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一、主要措施1、加强管理,严禁滥捕盗猎。

不乱杀动物、不捕获动物、不贩卖动物。

不虐待动物爱护区野生动物的猎杀须严格掌握。

加强枪支弹药及狩猎工具的管理,严令禁止偷猎、诱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对种群数量过多或有重要用途的野生动物,必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严格根据批准的数量捕猎。

2、不破坏他们的生长环境,营造栖息环境,解决食物短缺。

在经过充分野外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爱护区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规律、繁育、食物链等以及鸟类的迁徙规律、繁育特点、食物特性。

在食物短缺的季节,对种群数量少及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供应食物。

3、野生动物的抢救繁育。

野生动物的抢救实行个体的人工抢救,对离群、受伤、感染疫病老弱的野生动物以迁地的方式进行人工抢救、健康恢复、野生放生等措施,以维持和壮大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

4、加大高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力度,提高野生动物爱护成效。

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横向联系,一是国家制定了有关的技术规范,努力改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条件。

比如,我国已经发布了国家重点爱护物种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方法,兽类、鸟类、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饲养场通用的技术条件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技术的章程规范。

通过这些制度和规程,对野生动物饲养的场地、卫生防疫以及饲养的技术条件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5、开展了一系列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场所的清理整顿,对技术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准时整改,有的停止其经营活动。

比如说对养熊取胆,通过清理整顿,我们使养熊场的个数,从九十年月的480多个,降到现在的68家,达到规划要求的就留下来,其他的都予以取缔。

养熊取胆已经从以前的穿铁背心、用小铁笼等行为全部转变为现在的自体造管引流无痛操作,并对熊的活动场所进行了极大的改善。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生存环境,拯救珍贵、濒危生物物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月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四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群体。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肉品、骨骼、皮张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并有权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运输、携带、邮寄、贮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境内,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

保护区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面积、界线为准。

第三条在保护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有序建设、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保护区关于自然保护、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的工作,其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根据野生动物的分布、栖息地状况、人工繁育现状,组织制定并实施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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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护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保护、严格管理、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第四条野生动物保护目录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保护措施(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三)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其他生存环境;(五)禁止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六)禁止非法引进、输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六条繁育和利用(一)从事野生动物繁育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繁育许可证;(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利用许可证;(三)禁止出售、利用未取得繁育许可证和利用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三章执法和监督第七条执法主体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

第八条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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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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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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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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