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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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导向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依据其长远发展战略设立,统筹开展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从事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主要技术依托。

对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无锡市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县(市)、区经信委(局)、经发局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技术中心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市经信委

、负责编制全市技术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

、负责组织技术中心的认定、核查、监督和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技术中心的绩效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已建成运行技术中心进行阶段绩效考核和评估。

、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计划的编制、申报、评审和经费下拨。

(二)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扶持经费;

、负责检查、监督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实行绩效考评。

(三)县(市)、区经信委(局)

、负责本地区拟认定技术中心的材料评审,现场核查和推荐上报工作;

、负责本地技术中心建设的培育工作;

、负责本地区技术中心认定后的运行情况评估、检查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实行常年受理,即报即办。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万元以上,近两年未发生亏损。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制定了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年度研发计划和科研经费预算计划,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和科研保障机制。

()具有较完备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两项指标均超过万元。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实验人员数不低于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积极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工艺、专利、标准等科研成果。

第六条认定程序

、申请单位向县(市)、区经信委(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附件一)和评价材料(附件二)。

、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委推荐认定。

、认定工作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检查。县(市)、区经信委(局)在受理认定申请材料后依据本办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签署推荐意见。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县(市)、区经信委(局)推荐意见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经核查确定,予以发布和授牌。

、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之内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

第三章评价

第七条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年度评价管理。

第八条年度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每年月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局)。评价材料包括:工作总结(附件四)、评价材料(附件二)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数据初审。县(市)、区经信委(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月日前报市经信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经

信委。

()数据核查。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信委委托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确定。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评价结果。

第九条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年度评价标准(具体认定评价标准见附件三)。

()评价得分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评价得分分(含分)至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①评价得分低于分;

②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分(含分)至分之间;

③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年度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市经信委在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二条上报的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认定;已是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因第十八条原因被撤销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四条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县(市)、区经信委(局),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经信委。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资助。

已获认定的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可按年度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申报指南申请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对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第一次评价不合格的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局)负责督促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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