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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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办发〔1999〕108号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政办发〔1999〕108号

[日期:2007-05-21]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建港指挥部,市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省、南通市房改办,市委各部门、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83055部队,省、南通市驻海各单位。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11月10日印发

共印350份

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机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政发[1999]68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市自1997年9月1日起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了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条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企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自筹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由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和单位自有资金列支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 财政预算和单位经费开支计划中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的资金;

(二) 留归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三)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

(四)单位在留利和净结余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五)经财税部门核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资金;

(六)按规定可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

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不含小城镇户口)在册的固定、合同制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单位在职工以市场价购买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时可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四条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该职工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工龄分别计发。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购房补贴的计算

1、无房职工购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补贴标准(1999年度我市职工购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乘以该职工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购房补贴=100元/m2×补贴面积

2、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乘以该职工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的面积差。

购房补贴额=100元/m2×面积差

3、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购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其购房补贴在购房时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购房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工作年限未满25年调离、辞职的,其借支余额部分由新单位或职工本人在离

开时次性归还。工作年限未满25年退休的职工,其购房补贴不再抵扣。购房补贴的借支额等于每平方米补贴额乘以补贴面积或面积差乘以25年与实际工作年限的差再除以25。

借支额=100元/m2×补贴面积(或面积差)×(25一实际工作年限)÷25

(二)、职工工龄补贴的计算

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负担价(我市1999年度职工每平方米负担价为428元)、年工龄补贴率(O.6%)、1995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或面积差4项之积。

工龄补贴额=5.136元/年.平方米× 1995年前工龄×补贴面积(或面积差)

(注:5.136元/年平方米=428元/年平方米×2×O.6%)

第六条在计算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时,必须严格执行夫妇双方名下公私房合并计算住房面积的规定。凡享受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集资房以及奖励使用权的住房、拆迁安置房中拆一还一和人口享受面积部分的住房按实计算该职工家庭的现有住房面积;凡奖励所有权的住房和在所在地规划区内的私房(包括祖传、赠与、自建的住房)折半计算该职工家庭的现有住房面积;凡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不计算该职工家庭的现有住房面积。

第七条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未婚职工,在

购房时可以按规定预先计发住房补贴,结婚后如配偶已有按房改政策规定计算面积的住房,则必须部分或全部退还原享受的住房补贴。

1995年10月31日以后离婚、再婚的职工,原夫妇双方、再婚夫妇双方名下的住房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双方均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原住房面积未达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享受住房补贴。

第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但不得超过市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单位自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由法人代表提出申请,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对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购、建自住住房的,单位有条件的可计发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必须缴存入该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基金专户,并按住房公积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1995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时,夫妇双方将原分得的公有住房超面积部分给子女购买的,该子女的父母双方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其子女的住房面积与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差额部分可享受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均以现任的职级确定。

第十二条住房补贴的计发程序:

(一)职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夫妇双方名下现有住房情况及已(预)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情况;

(二)单位在严格审核该职工的现有住房、工龄及职级情况后,填写《海门市干部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审批表》和《海门市干部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统计表》,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该职工的住房补贴,经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副科级以上干部需经市廉政办审查;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持《海门市干部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审批表》、申报人夫妇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预付款票据、已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送市房改办审查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四)、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凭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海门市干部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审批表》,直接从申报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中将住房补贴划入售房单位(人)或划入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专户。对已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并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其购房补贴可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第十三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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