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及风险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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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及风险控制研究【摘要】近些年,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及风险控制这一课题一直都是理论界研究的课题。

本文通过介绍国内外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现状,揭示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风险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给出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风险控制策略与建议。

【关键词】综合经营;业务风险;风险控制
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现状
(一)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现状
1.美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综合经营的趋势在西方国家普遍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开始了大规模的并购,抢占投资银行等金融业务,形成了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国银行等业务综合化的全能型银行巨头。

美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模式,是纯粹型、管理型的控股公司模式,即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只从事对附属机构的股权运作和股权管理等。

2.德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现状
德国一直实行的都是全能银行制。

德国全能银行除了与其自身股东相互交叉持股之外,还能直接或间接地持有非银行公司的股份,并作为股东代理机构,参与各种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的权利。

20世纪70年代后,德国全能银行逐渐形成了以大银行为中心的垄断财团,如德意志银行财团、德累斯顿银行、德国商业银行
等。

这些机构包揽了包括企业融资、投资银行、代理发行证券、买卖证券等在内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业务。

(二)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
1.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概括
2005年,人民银行、证监会及银监会联合公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中国商业银行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于2006年起草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只求意见稿)》;2007年,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

在此背景下,国内大型银行业悄然搭建起了囊括投资银行、基金、资产管理、保险等多种业务领域且横跨海内外的国际化综合平台。

2.各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情况实证分析
根据13家上市商业银行2011年年报机构官方网站的资料,系统地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情况作了实证分析。

分析表明,在13家样本银行中,除了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深证发展银行之外,10家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综合经营,但整体而言,综合经营参与度较低。

就资产规模而言,样本银行综合经营的资产达到了3143.9亿元。

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资产规模的排序来看,工商银行领先的优势较为明显,达到了680.5亿元;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规模都突破了500亿元,位列第二梯队;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规模突破了400亿元,出于第三梯队。

从各项业务的层面分析,金融
租赁业务的资产规模最大,达到了2346.3亿元,其后为保险(320.3亿元)、投资银行(279.7亿元)、基金(129.7亿元)和信托(67.9亿元)业务。

二、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风险及其成因
(一)业务综合化风险
1.业务综合化风险成因
首先,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支持的社会抵押贷款机构房利美、金利美和房地美开始采用“发起——分销”模式的经营模式,这样它们可以以宽松的条件对那些没有抵押的客户发放贷款,然后把贷款出售给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

其次,商业银行把资产证券化作为它们信贷风险转移的工具。

通过贷款证券化,作为间接融资中介的商业银行推出市场,这样银行原来承担的融资风险也相应地转移给了资本市场中的证券投资者。

2.业务综合化风险表现
首先,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增加。

贷款发起银行没有足够的激励去关注其贷款对象及贷款总额,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终端客户处在投资链条末端亦很难有效监管贷款质量。

因此,“发起——分销”模式激励了非审慎的放贷行为,从而导致严重的信用风险。

其次,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风险。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商业银行纷纷转型综合化,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资部门大量投资于高度衍生的证券化产品,成为银行投资业务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外部监管风险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趋势不仅仅是对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挑战,同时也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本文将从监管框架、监管模式和监管法规三个角度分析外部监管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风险的关系。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综合经营风险:
作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准则,《巴塞尔新自本协议》主要通过资本约束机制引导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但从次贷危机的情况来看,现有监管框架尚不能全面监管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风险,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漏洞。

(1)无法有效应对商业银行“发放——分销”经营模式产生的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框架,但并未对由于经营模式转变而导致的风险意识下降以及由交易账户引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增加做出充分的考虑。

(2)监管范围仍存在风险空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风险管理的涵盖面扩充到了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控股公司,而且在有效银行监管原则中加入了“考虑到可构成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的表外业务”这一条款,但在实践中仍留有监管空白。

一是对商业银行控股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机构的监管缺失;二是对表外业务的监管不足为商业银行的高杠杆经营提供了可能。

三、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风险控制策略
(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风险控制的公司治理策略
1.构建商业银行集团整体治理模式
通过构建商业银行集团整体治理模式,以保持对子公司的控制力是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系统效应充分发挥的关键。

商业银行集团应实行“政策一致化”,统一经营策略,统一业务标准,统一企业文化,避免子公司盲目经营。

2.完善薪酬治理
对于薪酬管理应秉承适当激励、避免短视冒险行为的理念。

具体来说,首先,一般情况下,除了用于吸引并保留员工的最低现金工资外,不允许预定保证收入;其次签署现金工资以外的收入必须与业绩挂钩,所有员工的大部分收入将以股票形式发放;再次只有在完成薪酬委员会制定的客观业绩指标的情况下,才能发放激励性薪酬;最后员工不得从事任何对冲、衍生品等交易活动。

(二)健全综合经营风险的外部监管框架
完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框架:
(1)实行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指标的监管
资本在抵御意外损失方面起到中亚的防御作用,要避免银行体系出现系统性的危机,就要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本作为缓冲。

针对当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资本要求的亲周期性,监管当局应未雨绸缪,明确8%的资本金要求只是监管的基本底线,有条件的大型银行应保留12%的资本金,并且对不良贷款计提尽可能高的拨备覆盖,以防止市场突然下滑时,银行陷入无法满足最低资本要
求的困境中。

(2)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监管
从理论上讲,信贷资产证券化应有助于降低信贷风险,但由于打破了间带着之间的直接联系,助长了房贷标准的降低,造成信贷市场失灵。

为此,监管当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监管。

一是应要求信贷资产支持的发行者执行严格的报告制度,降低投资者和监管者对品级机构的依赖性;二是要求证券化发起人、保证人和经纪人保持与证券化产品业绩相关的财务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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