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8 6 2 8 ( 2 0 1 3 ) 0 5 — 0 0 0 0 - 0 0
、
地位
在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中 , “ 为 请 托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益” 在犯罪构成 中居于何种地位 , 主要有两种 观点 : 1 . “ 主观要件说” 。 该说认为 , “ 为请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 属 于 主 观方 面 内容 , 其 只是 “ 关 系人 ” 主观上的动机 , 因此 ,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 否 已经 实现 不影 响该 罪 的成 立 。换 言之 , 只要 关 系人在主观上意 图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 客 观上已经将请托事项告知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
S e p . 2 0 1 3
论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谋 利 要 件
的 司 法 认 定
覃 祖 文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 , 南宁 5 3 0 0 2 2 )
[ 摘 要 ]利 用影响 力受贿罪 中 ,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是 该犯 罪构成 客观要件要 素 ; 在“ 为请 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的认 定上 , 只要 受贿人收受 了请托人 财物 , 受影 响的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已经 实施 了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 当利
5 1
客观要 件 。
首先 , “ 为请托 人谋取 不正 当利益 ” 是一 种客 观
利益” 才构成本罪。 3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行 为始 于行 为人 的承 诺 ,终 于不 正 当利 益 的 实 现, 但第三人承诺就具备了该要件。 该种观点主要 是在 论述 斡旋 受 贿犯 罪 中行为 人 “ 为 谋取 不 正 当 利益 ” 的认 定 时 所提 出的一 种 观点 , 因谋利 要 件 在 斡旋 受 贿 犯 罪 与 利 用影 响力 犯 罪 中 的相 似 性 , 因 此 同样适 用于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这属于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而在现实中,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行。
那此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388条之一)(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是什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是什么1、主观方面不同;2、客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主体不同。
前者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后者主体是一般主体。
4、刑事处罚不同。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有哪些1、主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而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2、客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介绍贿赂行为人通过替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从而使得行贿人可以向受贿人给付财物,达到满足双方各自利益的目的,从而获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结果。
介绍贿赂、行贿、受贿这三种行为是紧密联系的,他们的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3、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关系密切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解读
一
、
“ 系密切 人 ” 关 的演 变 历 程
步扩 大 了打 击 对 象 的范 围 . 为 我 国刑 法 贯 彻 落 实 执 成
考 察 我 国遏 制 和 打 击 领 导 干 部 身 边 “ 系 人 ” 与 关 参
职 务 犯 罪 的历 史 可 以 发 现 : 关 系 人 ” 历 了一 个 由 “ “ 经 近
二 、“ 系人 ” 关 之梳 理
《 刑法修正案 ( )通过之后 ,意见》 纪要》 七 》 《 和《 仍然
具有法律效力 , 样一来 , 法解释和刑事立法中的“ 这 司 关
作 者简 介 : 进 松 , 京 市 海 淀 区检 察 院 研 究 室 副 主任 ; 戚 北 田美 妍 , 国人 民公 安 大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中
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现在 ,刑法修正案( )又把 《 七 》 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亲属 或者其他 与该国家工作人 员关
系 密切 的人 . 职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及 其 离 他 与其 关 系密 切 的人 的受 贿 行 为 纳 入 刑 法 惩 治 范 围 . 进
政 党 的政 治 意 愿 、 化 反腐 败 功 能 的一 个 标 志性 条 款 。 强
亲属”到“ 特定 关系人 ” 再到“ 系密切人 ” 由共同犯罪 关 . 到单独定罪 . 由司法解释到刑事立法的演 变历程 。0 3 2 0 年
1 月 1 日 , 高 人 民 法 院 《 国 法 院 审 理 经 济 犯 罪 案 1 3 最 全 件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以下 简 称 《 要 》 中规 定 了对 国 家 ( 纪 )
2 1 年 第 1期 01
法 治研 究
“ 关系密切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解读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重点考点详解一、受贿罪(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1)包括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4)特定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①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析
常活 动 以及 国家工作人 员公 务行 为的廉洁
国家工 作人 员的近 亲属 :二 是离职 的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三 是 其 他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上 述 三 类 人 员 应 如 何 界 定 , 笔 者 认 为 既 要 依 据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同 时 又 要 紧 密 结 合 我 国 的 国 情 、 社 情 和 司 法 工 作
性。理 由如下
一是 《 刑法修正案 ( ) 七 》
切 ” 的 特 征 ,结 合 立 法 背 景 和 当 前 反 腐 败 案件所呈现的新情况、新趋势来界定。 “ 关 系 密 切 ” 可 以理 解 为 人 与 人 之 间 某 种 性 质
将 该 罪 规 定 在 “ 污 贿 赂 罪 ” 一 章 中 ,并 贪
由于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犯 罪 中 , 所 涉 及 到 的 国家工作人 员没 有直接 利用本 人职务 上 的 便 利 , 所 以在 对 该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的 认 识 上 有 所 分 歧 。 笔 者 认 为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应 当是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规 定 了 “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 。 如 何 在 司 利 法实 践中准 确理解 和把 握利 用影响 力受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以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 有 效 惩 治 犯 罪 ,是 司 法 实 务 工 作 者 必 须 要 认 真
指 曾 经 依 法 在 国 家 机 关 、 国有 公 司 、企 业 、
小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小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增罪名。
本文从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出发,论证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哪些人,需不需要对其主体进行扩大。
关键词影响力受贿犯罪主体作者简介:王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有以下几种:第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我国的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并没有直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范围。
从词义上讲,近亲属范围明确,但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其范围不尽相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这些法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似有矛盾之处。
刑事案件中近亲属范围最窄,行政案件范围最广,民事案件则介于中间。
为什么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会出现这种范围上的差异呢?有人认为是因为立法者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国家职权主义的立场,考虑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国家司法权力的运行为主,以私权利的行使为辅,以保障社会、打击犯罪为主,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辅的目的,以及保障整个诉讼过程顺利进行,立法者认为不宜扩大近亲属范围。
而在行政诉讼中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最大限度的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因此不宜限制过窄。
有学者认为对近亲属规定的不同破坏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因此有必要进行统一。
有人提出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出发以及考虑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特定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认为如果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近亲属范围参照刑诉法第82条第6项规定,则可能范围过于狭窄,应以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所确定的近亲属范围为宜。
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或 经 济 上 的 制 约 条 件 。 ”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本 人 职 … “
权 ” 指 在 行 为 人 职 务 范 围 内 , 对其 他 国家 工 作 人 员 是 能 形 成 制 约 或施 加 影 响 的 权 力 .不 包括 直 接 利 用 本 人 掌 握 的职 权 : 本人 地 位 ” 是 指行 为人 所 在 的能 对 其 他 国 “
份 , 此 次受 贿 所 利 用 的 , 非 因 职权 或 地 位 而形 成 的 但 并
系 , 同 一单 位 内不 同 部 门 的 国 家工 作 人 员 之 问 , 下 如 上
级 单 位 的 没有 职 务 上隶 属 、制 约关 系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有 工作 联 系 的不 同单 位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之 间 等
2 l 年第 4期 ( 典案例版 ) 总第 9 O0 经 / 8期
都 有 决定 权 。例 如 , 许 多 地 方 , 在 同一 法 院 同一 刑 庭 的 庭 长 与 助理 审 判 员之 间 ,虽 然 在职 务 上 具 有隶 属 和 制 约 关 系 .但 是庭 长却 无 权操 纵助 理 审判员 承办 的案 件
笔者 赞 同第 二 种 意见 。 首先 , 甲受 贿 成 功 的关 键 条 件 来 看 , 利 用 的是 从 其 与 乙 的朋 友 关 系 , 非 因职 权 或 地 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 而
关 于 何谓 “ 用 本 人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 利 .
受 了银 行 给 予 的好 处 费 1 0余 万 元 。后 因 被 人举 报 而 0
案发 。
二 、 歧 意见 分
第 一 种 意 见认 为 , 甲仍 属 于 现 职 国 家 工作 人 员 , 其 之 所 以能 够 利 用 乙 的 职权 而 受贿 ,与 其 国 家 工 作人 员 身份 具 有 不 可 忽 视 的关 系 ,仍 属 于 利用 职权 或 地 位 上 的便 利 条 件 而 受 贿 。 当构 成 受 贿 罪 。 应 第 二 种 意 见认 为 .甲 虽然 仍 具 有 国 家 工作 人 员 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及其适用论
分析探讨。
是德国 、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递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在 刑 法 中 的 确 立
根 据 《 法 修 正 案 ( ) 第 十 三 条 的 刑 七 》
进式 犯 罪 论 体 系 , 即构 成 要 件 该 当 性 、 法 违
性、 有责性的体 系; 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
所 说 明。
第七次会议通过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修 正 案 ( ),其 中规 定 了 对 利 用 影 响力 七 》 受贿 罪 的认 定 及 处 罚 。 这 一 规 定 为 贿 赂 型 犯 罪 的科 学 建 构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也 为学
1直接 或间接向公职人 员或者其他任 何人 员许诺给予 、提 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 任何不正 当好处 ,以使 其滥用本人的实际
( ) 内容 , 一点我们将 在下文 中阐 七 》的 这
内容 摘要 : 刑 法修 正案 ( ) 《 七 》第 1 条 3 即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是 《 合 国反 腐 联 败 公 约 》 中 影 响 力 交 易犯 罪 在 我 国 刑 法 中 的 体 现 。 该 罪 在 我 国刑 法 中 的 确 立 有 其 合 理 基 础 , 司 法 实践 中应 把 握 好 该 罪 名 的 构 成 要 件 、 违 法 性 阻却 事
职的 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其在职 时形成 的影
关 键词 :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合 理 性
构 成要 件 的该 当性 变量
响力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自己从 中索取
2 0 年 2 ,十 一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09 月
或者收受财物。对这种情况 ,已经在 《 刑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5篇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5篇篇一: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烟草局计划购买郑州市东区新办公楼时,利用自己身为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郑某某的司机,与郑某某有密切关系的便利,最终促成郑某某在局长经理办公会上,拍板购买枫华置业公司名下温哥华大厦。
一审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0万元;认定被告人陈某、祁某构成本案共犯,分别判处7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刑。
篇二: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2009年,58岁的李砚田案发前系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郑筱萸即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局长,白银市第五届政协委员。
2004年10月以来,李砚田先后利用自己担任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贪污公款共计24万余元,并先后50次收受白银市辖区煤矿矿主所送的现金107万余元,后在煤矿整合、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等方面直接或间接为行贿人提供各种便利。
篇三: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2011年4月15日,原告司某某的手机接收到被告某通信分公司发送的400余条商业广告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滥发手机短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该案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评为2014年度3·15典型案例。
篇四: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肖某,中共党员,某乡镇小学校长。
该校教师转正录用过程中,代课教师向某有违法生育行为需通过县计生局审核方能办理,向某请肖某帮忙疏通县计生局,肖某答应找其任县财政局长的堂兄肖某某协调。
2011年1月,向某先后2次送给肖某现金共计2万元。
肖某某应肖某请求给县计生局长打电话请予关照。
县计生局审核后,向某被转正录用。
2011年5月案发,7月肖某被人民法院判决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篇五: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2011年5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江苏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星,利用其是南京某大学工学院副院长张某女婿的便利,在张某分管的某大学综合楼设计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帮助他人中标,收取请托人好处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个问题需明确
3 .非 国家 工 作 人员 可 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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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利用 影 响力包 括4 种情 形 : 用 国 家 工作 人 员 的 非权 力 性 影 检察机关管辖 。根据我 国法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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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利 用 本 人 的 响 的 受 贿行 为 ,也 可 以 以利 用 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
专 从 严 惩 治 严 重 败 坏 党纪 国 法 的 中 ,应 理解 为 “ 他 人 之 权 为 物 的行 为 ,属 于 直 接 利 用 影 响 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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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但 在司法 实践中 , 己所用” ,包 括直接利用 、间 力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行 为 人 和
国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其 他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熟 悉 的 条 辖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案 件 ,是 指修 及 其 他 与其 关 系密 切 的人 ,利 件 , 利 用 自 身 的 非 权 力 性 影 订 后 刑 法 分 则 第 八 章 规 定 的 贪 用 该 离 职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原 职 响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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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以受 贿 罪 的共 犯 被 追 究 刑 “ 节 ” 同时 规 定 为利 用 影 响 并 处 罚 金 ; ( )受 贿 数 额 在 情 4
事 责 任 ;行 贿 罪 的主 体 是 一 般 力 受 贿 罪 的构 成 要 件 ,这 是 我 5 0 元 以上 不满 1 00 万元 ,犯 罪 后 主体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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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键 词
影响 力受 贿 罪 确定原 则 法律 适 用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9 1一8 2 10 . 5 22 0 ) I 50 0
中图分类 号 : 9 4 D 2. 3
一
、
利用影 响 力受 贿罪 的立 法背 景和 意义
社会 需要 与刑 法完 善 的 良好 对接 。 并增 强 了刑法 的适用 性 、 对 针 性、 时代性 和利. , 学性 有利 于我 国 的刑事立 法和刑 事司法 实践 , 对
有发 生 。 以往 的司法 实践 中 , 在 由于 缺乏 对“ 身边 人” 犯 的具 体 贿 的 确定 , 反映 了社 会 需要 , 符合 马克 思主 义关于 法律 发展 的 观 点 。 年来 , 败 的存在 越来 越 引起广 大人 民群 众的愤 懑 。 近 腐 这
一
规定 , 往 引用刑法 总 则关 于共 同犯 罪 的规 定, “ 往 将 身边 人 ” 为 作 受贿 的共犯 来追 究其 刑 事责 任 。一 旦其 未 与 国家工 作 人员 形
( ) 一 立法 背号
第一 , 社会 发展 的需 要 。近 年 来 , 国查处 的领 导干 部受 贿 于 实现刑 法 的与时俱 进 与科学 发展 , 我 乃至 推进我 国刑事立 法的科
犯罪 中 , 领导干 部 “ 身边 人” 配偶 、 如 子女 、 情人 参与犯 罪 的 象屡 学 化和 现代化 , 有至 关 重要 的意 义 。另一 方面 , 用影 响力受 具 利
务上 的行为 , 为请托 人谋取 不 正当利 益 , 取 、 索 收受请 托人 财物 的 在我 国实 行统 一刑法 典 的刑事 立法模 式下 , 根据 国家经济 社会 的 现象 时有发 生 。 为最大 限度 惩 治腐 败 , 立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势 发展 进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 确 及时 确定新 罪 名以对刑法 典进行 利学而 . 在必然 。 二 , 立法 上强 化 反腐 的需 要 。 照传 统 的观 点和我 及 时的 修改 , 第 从 按 既符 合法 律修 改 的需要 , 适应 了社会 需要 和情势 也
2019法考必备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系、恋人关系、前妻前夫关系;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如秘书、司机等。
只要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人,均可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
2.在职时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不要求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
假如知情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受贿罪,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人,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一重罪(受贿罪)论处。
3.离职时的受贿:只要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可成立犯罪;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否则,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一重罪论处。
不要求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否则,与行为主体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注意】假如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约定离职后再收受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没有约定而在离职后接受对方财物的,不成立犯罪。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分:有通谋为受贿罪共犯,无通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职时谋利、离职后收钱)区别,在职时谋利为受贿罪,离职后谋利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型受贿罪的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利用人身关系影响;斡旋型受贿罪是利用职位影响。
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系密切人,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能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幌子,欺骗对方,获取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与适用
述 现 象 定 罪 的 却 并 不 多 见 这 一 现 象 多 少 和 司 法 人 员 尤 其
是 一 线 反 贪 侦 查 人 员 对 本 罪 构 成 的 把 握 不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1 条 影 响力 看 联 第 8
交 易罪 的 中 国化 二 、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犯 罪构 成 细 节 辨析 利 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的罪 状 表 述 中 的一 些 关 键 词 需 要 我
在 我 国 刑 法 学 界 .公 约 第 l 8条 的 规 定 被 称 为 影 响 力 交 易
罪 根 据 条 约 必 须 遵 守 原 则 , 一 国 际 法 基 本 原 则 , 约既 这 公 已 为我 国人 大 批 准 .那 么 我 国刑 法 关 于 受 贿 罪 的规 定 就 需 与 国际 公 约 的 接 轨 因此 . 我们 可 以把 我 国刑 法 利 用影 响力
第 l 2卷 第 l 期
【 学研究 】 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与适用
林 竹 静
( 海市 闵行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上海 上 2 10 ) 0 8 3
摘 要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和 刑 法 中的 传 统 受贿 犯 罪 在 主体 构 成 、 行 为 方 式 等 方 面 存 在 诸 多差 异 。
3 1日问世 . 0 5年 1 20 2月 1 日正 式 生 效 的 第 一 项 全 球 性 的 4
反 腐 败 法 律 文 件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联 。公 约第 l 8条 规 定 :
各 缔 约 国 均应 当考 虑 采 取必 要 的立 法 和其 他措 施 .将 下 列 故 意 实 施 的行 为规 定 为 犯 罪 :一 )直 接 或 间接 向公 职人 员 (
任丹宇案件涉及法律要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任丹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案件主要围绕任丹宇涉嫌受贿、贪污等罪名展开。
以下是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要点。
二、受贿罪1. 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3)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4)主观方面:故意。
3. 案件分析:在任丹宇案件中,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任丹宇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任丹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3)任丹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三、贪污罪1. 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公共财物;(3)客观方面: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主观方面:故意。
3. 案件分析:在任丹宇案件中,其涉嫌贪污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任丹宇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侵吞公共财物;(2)任丹宇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3)任丹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四、滥用职权罪1. 定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3)客观方面: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主观方面:故意。
3. 案件分析:在任丹宇案件中,其涉嫌滥用职权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任丹宇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滥用职权;(2)任丹宇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任丹宇的行为具有故意。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行为的关系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行为的关系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对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贿赂犯罪行为的规制,体现在《刑法》第 385 条、388 条之中。
《刑法》第 385 条第 1 款是受贿行为之常态。
但是在纷繁复杂的当今社会中,随着打击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力度的不断加大,这种普通明显的受贿方式已经不再多见,进而转化为较隐蔽的其他受贿方式。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前,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实施受贿行为,但在主观共同故意认定上往往因证据不足而难以使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共犯入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颁布及时的解决了与此相关的难题,对国家工作人员约束身边亲友的行为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消除了他们变相受贿、逃避法律追究的侥幸心理,为我国反腐制度的健全注入了新的能量,迈出积极地一步。
新的法律条文的出现,必然会引起争议和讨论,因而就有必要厘清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犯罪的其他犯罪类型,这对于准确的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的联系(一)刑事立法目的相同无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还是斡旋受贿行为,刑事立法规制此类行为的目的都是加大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扩大反腐范畴。
国家的公权力,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安定,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坚实后盾,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具有公信力。
然而,一旦国家的这种公权力被财权交易所污浊,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就会处于不安定的状态,此时就不会有任何的公平正义、合法合理可言,人民便不再信任公权力,社会将不再和谐稳定。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执行者就必须要求严格的廉洁奉公,可是有些作为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甚至索取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以财换权、以财买权的行为不仅严重的破坏了国家公权力的权威性,而且也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自身的廉洁性,人民对国家失去信心。
刑法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斡旋受贿行为等受贿行为规制为犯罪,就是为了处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由于滥用其享有的影响力而做出有损国家形象的不正当行为,严厉打击类似的新型腐败问题,最终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分析及界限认定
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分析及界限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为加大反腐力度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一个罪名。
该罪名的出台本来就是为弥补原有受贿罪规范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缺点,且实质上也能够达到这一效果,但是任何一个新条文的出现都应与刑法整体,尤其是原有的特别规定相适应。
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目的的实现必须依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因此通常会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侵犯的法益相似,客观行为方面也有重合,因此两罪易发生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
案情概述任某系某县公安局副局长赵某的妻子,某日晚上赵某出差未归,一位老者来到赵某家,想谋求赵某释放他因聚众斗殴被抓的儿子。
老者说明来意,并留下现金两万元,请任某转告其丈夫赵某,任某将钱收下,等赵某回来后,将此事告诉了赵某,赵某欣然将钱收下,不久便释放了老者的儿子。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任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定任某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共犯;第二种意见认定任某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评析意见:笔者认为,本案中任某行为的定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正确认识受贿罪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具体内容是正确定性任某行为的关键。
意见一: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应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基于此,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需要同时满足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两个条件。
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和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分别对受贿罪共同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纪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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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 安
(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 察院
福建
安溪
3 00) 5 0 3
中图分类号 : 9 D 来自文献标识码 : A文章编号 :0 8 9 5 (0 1o — 0 8 0 1 0 — 2 X 2 1 )8 0 3 — 2
摘要: 贪污贿赂犯罪如一颗毒瘤, 难以根除, 而且 近些年来 贪污贿赂的形式越来越 多 样化 , 越来越隐蔽, 本文将就该罪基本问
一
检察院 《 罪名补 充规定 ( 》 四) 明确 规定 了本 罪罪名 , 息了本 罪 平 争议 曾有学者认为应该确定 为利用影响力交易罪 。更好 地与 《 公约》 1 第 8条接轨 , 有观 点认 为应确定 为 “ 特定关 系人 受贿 罪”这是参照 “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的罪名 的结果 . 还有观 点认为应确定为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因《 , 修七》 1 第 3条的规制 范 围小 于《 约》 故 其罪名也 不应该完 全照搬 。 以下助 于我 公 , 们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贿赂犯罪中 的定位 : 第一 .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衍生 于受贿罪 。 在我 国的刑事 立 法 中。 受贿罪 的本质属性是 “ 权交易 ” 在普通 的受 贿罪 中 , 钱 , 行为人是以 自己的职务行为换取贿赂 .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 . 从表面看 . 行为人是 以“ 个人影响力 ” 换取贿赂 . 但这种交易是 以 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行为和影 响为 内核 的 . 其本质任然 是“ 钱权 交易” 。另外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 主体上也存在紧密联 系, 者 前 是 国家工作人员 的近亲属及其 关系密切的人 .后者是 国家工 作 受贿人员 , 即前者是后者的“ 身边人” 刑法修正案七》 。《 将利用影 响力受 贿罪置 于《 刑法 》 三百八 十八 规定的斡旋 犯罪之后 , 第 着 也从形式上说明了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衍 生于受贿罪 第二 . 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在刑法罪名 当中有着独立 的位置 。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与普通的受贿罪和斡旋受贿 罪相 比.有着重 大的区别 。和普通贿赂罪相 比 ,1主体不同。普通贿赂罪是“ () 国 家工作人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的犯罪 主体是 不具备 国家工作 . 人员身份 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 ” 当然也 不排 除具 有 国家 工作人 . 员身份的“ 近亲属 ” 关系密切人” 2客 观行为不同。普通 的 和“ 。() 受贿罪是利用 自己的职权和影 响谋取 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 中行为人 自己并没有职权魁利用 . 必须利用他人 的职权 或影响 。 () 3 复杂 程度不 同。普 通受 贿罪只涉及两方 主体 , 受贿人 和请 托 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通常要涉及 三到四方主体 。 即行 为人 、 请 托人 、 实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工作人员 、 被利用其职权 和影 响力 的 4 行为要件不 他 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行为而 索贿 或受贿的行为 。如今 ,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后者 的客观行为叫为复杂 。() “ 影 响力受贿罪 ” 立了第三道 网. 密了刑事法 网. 新增设 的这 同。普通受贿罪是把 “ 设 严 谋取 利益 ” 作为成立要件 . 利用影响力受贿 刑法条文在法律实务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 罪是把 “ 谋取不正 当利益” 作为成立要件 。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是 首先. 该条文杜绝 了国家工作人员 的亲友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 以“ 他人 的职权 和影 响” 进行斡旋 . 且两者 斡旋手段 所利用 的 内 的职权或者地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 容不同。这些 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与其他贿赂犯 罪的区别决定 了 他们 的犯 罪构成是 不一 样的 .也就决定 了利用影 响力受 贿罪在 托人财物. 不构成任何犯罪的法律漏洞 其次. 该条文 以刑法 明文规定 的方式解决 了离职 国家 工作 人 刑法罪名 当中有着独立的位置 员收受贿赂 的问题, 职的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原 职权或 者地 位 即离 目前 .我国刑 法的受贿罪名体 系包括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形成 的便利 条件。 为请托人 谋取不正 当利益, 收受或 者索取请 托 罪 、 受贿罪 、 单位受贿罪和利用影 响力 受贿罪。受贿犯罪 时一个 人财物同 样构成犯 罪。再次, 此条文还规定离职 国家工作人员的 规范所有犯罪行为 的集合 .所有 的子罪名构成受贿犯罪罪名 的 近亲属或者 其他关 系密切人, 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 体系 . 利用 利用影 响力 受贿罪与其他贿赂犯罪具有平等 的地位 . 与其 者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 国家 工作 人员职务上 的行 为, 他贿赂犯罪并存 于该罪名体系之 中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本人收受 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 的. 也 笔者认为 .上述对刑法 修正的 内容不仅进一步强调 了斡旋 构成犯罪, 进一步堵塞了法律漏洞 。 受贿应 受刑罚 制裁的立场 . 改变 了原来斡旋受 贿“ 以受贿论 处 ” 二、 利用影响 力受贿罪罪名的法律地位 的提法 . 明确配置了独立的法定刑 . 从而将这些行 为从受 贿罪中 利用影响力受贿 ” 这一独立 的罪名 。应 在《 刑法修正案七》 中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引 来学者们 的 分离 出来并最终确立 了“ 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 刑法修 正案七 》 十三条规定 的利用影 响力 该看 到 .在刑 法中增设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非是 我国首创或独 第 受贿 罪不是一个 独立 的罪名 , 仅是对 《 刑法 》 三百八 十五条规 创 , 一罪名是 由其 他贿赂犯罪 衍生而来 , 且 由《 第 这 并 联合 国反腐 定 的普通受贿 罪和《 刑法》 三百八十八条规 定的斡旋受贿罪 主体 败公 约》和其 他区域性 国际反腐败公 约确立 的一种新型贿赂犯 上 的扩张 和行为 上的补充完善 .另一类 观点认为利用影 响力 罪形式。 受贿 罪是 独立的新的罪名 虽然后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 民 ( 下转第 4 7页 )
题进 行 论述 。 。 0 。 l 0l| _ l l l 。 ’
关键谲 鼠影响丸 受贿 法律地位
20 09年 2月 出台的《 刑法修正案七》 增设 了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较为详细 的规定 了利用影 响力受贿 的客 观表 现和刑罚问题 。 其中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 的近亲属 或者其他与该 国家工作 人员 “ 关系密切的人 . 过该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 为 , 者利用该 通 或 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 。 通过其 他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 , 请托人财 索取 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数额较大 或者 有其他较重情节 的 , 处三 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 金 ; 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 的 . 处三年 以上七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处罚金 : 并 数额 特别 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 的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处 并处罚金 或 者没 收财 产 这是因为一些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 已不具 备 国家工作 人员的身份 .但他们或其 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 的人 利 用其 在职时的影响力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 的行 为为请 托 人谋 取不正 当利益 . 自己从 中索取 或收受财物 的行为严 重破坏 了党风 、 政风和社会风气 , 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 在《 刑法修正案七》 中规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意义 从近年来查处 的官员腐败案件 来看 . 涉案金额不断增多 . 犯 罪手段 日趋多样 . 波及的范围逐步扩大 因此防治腐 败不仅是法 律 问题 . 已经成为 了关系人 民切身利益 的社会 问题 设立该项 也 罪名 . 可以有效地 防范某些腐败新势 头 . 国家和人 民群众 的 保护 利益 . 以从根 源上 杜绝某些腐败分子及其 亲属关系利用 自身 可 权力谋求私利 的行为 , 能够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 的惩戒 。使以前 刑法 没有规定的具有间接“ 钱权 交易” 征的影响力受贿行 为得 特 到遏制 , 补了 目前反腐败制度 和法律体 系存在 的一个 空缺。完 填 善 了我 国《 刑法 》 中关于贪污 贿赂罪 的体 系建设 , 刑法上形 成 在 了针对 受贿行为 的第 三道堵截 网 : 一道是 《 第 刑法 》 三百八 十 第 五条 .针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 人职务行为而索贿 或受 贿的行 为 。第 二道是《 刑法 》 第三百八 十八条 , 针对 国家 工作人员通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