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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转让收入 (9、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 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 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 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 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 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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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有关规定
(一)工资薪金(3、国税函〔2009〕3号)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 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 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 他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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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转让等收入 (14、总局公告2010年 第19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 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 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 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 确认收入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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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九 )视同销售收入(1、国税函〔2008〕828 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 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 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 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 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讲义
一、收入的有关规定
二、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三、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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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的有关规定
收入的确认 (2、国税函〔2008〕875号) 收入的种类
应税收入(附表一) 不征税收入(附表一[3]) 免税收入 (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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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福利费 (3、国税函〔2009〕3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14%的部分,可以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
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 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 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对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今年培训明确的问题)
(三)租金收入(9、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 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 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 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 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 年度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租金收入)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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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
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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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29、财税〔2011〕70 号)
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
得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性资金:(1)企业能够
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 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 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 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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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 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 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 不作为投资方企业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 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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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债务重组收入确认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国债利息收入确认(18、总局公告2011年 第36号)
企业投资国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 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 现。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 利息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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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视同销售收入(1、国税函〔2008〕828 号)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可作为内部处
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
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 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 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
(五)股权转让收入 (9、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 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 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 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 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 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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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有关规定
(一)工资薪金(3、国税函〔2009〕3号)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 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 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 他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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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转让等收入 (14、总局公告2010年 第19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 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 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 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 确认收入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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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视同销售收入(1、国税函〔2008〕828 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 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 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 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 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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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的有关规定
二、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三、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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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的有关规定
收入的确认 (2、国税函〔2008〕875号) 收入的种类
应税收入(附表一) 不征税收入(附表一[3]) 免税收入 (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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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福利费 (3、国税函〔2009〕3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14%的部分,可以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
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 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 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对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今年培训明确的问题)
(三)租金收入(9、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 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 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 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 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 年度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租金收入)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S IN C E R E & S A F E & C R E D IT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
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S IN C E R E & S A F E & C R E D IT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29、财税〔2011〕70 号)
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
得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性资金:(1)企业能够
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 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 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 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S IN C E R E & S A F E & C R E D IT
S IN C E R E & S A F E & C R E D IT
S IN C E R E & S A F E & C R E D IT
S IN C E R E & S A F E & C R E D IT
S IN C E R E & S A F E & C R E D IT
(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 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 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 不作为投资方企业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 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S IN C E R E & S A F E & C R E D IT
(七 )债务重组收入确认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国债利息收入确认(18、总局公告2011年 第36号)
企业投资国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 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 现。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 利息收入的实现。
S IN C E R E & S A F E & C R E D IT
(九 )视同销售收入(1、国税函〔2008〕828 号)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可作为内部处
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
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 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 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