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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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97年《刑法》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2002年《证据规定》
1998年《执业医师法》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 行)》、《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 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兵力 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重大医疗过失和医 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
6.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的概念, 赔偿标准,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分级,举证责任的配置 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修改,希望能够妥善处理医疗纠 纷,改善医患关系。但是依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医 疗纠纷数量继续增加,医患关系继续恶化。
7.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医疗损害 赔偿“二元化”向“一元化”的过渡,医疗 纠纷的处理更加统一。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即医学会 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 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侵权责任法》中没有 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规 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 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才依职权 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 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2010年《侵权责任法》
9.医疗损害责任立法价值趋向:由原来倾向 于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向着更加公平公 正的方向发展。原因: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的性质逐渐发 生变化,由原来的福利性机构向着以营利为目的 的市场主体变化。
对医患关系性质的认识更加深入。 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 国外经验的借鉴 法治的进步,立法水平的提高。
5.医疗纠纷处理的不统一,导致了1987年《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The Regulation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Incidents)的颁布。办法因其自身的缺陷, 并没有能够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办 法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1)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 的过窄;(2)赔偿方面的不公平限制;(3)医疗事 故专家鉴定的不足;(4)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和矛盾。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过失 3、时空要件:医疗活动中 4、违法性要件: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后果要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6、因果关系要件:相当因果关系
1、主体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取 得相应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的各 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适用的通知》第一条: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医疗损害鉴定一般仍应委托医学 会组织专家进行,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当 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 损害鉴定的,应予准许。
医疗损害责来自百度文库法律制度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发展与回顾
1.五十年代,医疗纠纷主要由检察机关处理,卫生 行政部门也部分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2.六十年代,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始在医疗纠纷的 处理中扮演主要角色;
3.文革期间,法律被弃之不用,医疗纠纷的处理夹 杂了政治性的因素;
4.1978年开始,检察机关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均参 与处理医疗纠纷。同时,各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医疗 纠纷,颁布了各种各样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和 规章的多样性导致了法院判决的不一致;
思考:是否应当进一步区分为责任主体和行 为主体,更加科学和明确?
2、主观方面: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思考:故意的情形如何处理?在故意的情形下,为了保 护患者的利益,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考虑应当增加医疗 机构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因为医疗机构 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具有选任责任和教育责任)
第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双轨制,即《条例》 所确立的限额赔偿标准和《民法通则》所确 立的全额赔偿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根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赔偿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侵权 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实施,《侵权 责任法》的出台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了医疗损 害赔偿法律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医疗损害立 法进入“医疗损害统一赔偿”阶段。至此医 疗损害赔偿“赔偿标准二元化”被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实施,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形成了由三个“双轨 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
第一,医疗损害责任诉因(案由)双轨制,即在医 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上区分为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 过错责任。在100例案件中,出现了10个案由,分 别是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医疗引起的人身损害 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意外死亡纠纷、医疗服 务合同、医患合同纠纷。同一案件,一审与二审案 由不一。例如一审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 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施,它取消了原 《民事案件规定(试行)》中的“医疗事故”案由, 将因医疗纠纷而提起的侵权之诉案由统一为“医疗 损害赔偿纠纷”,从而使当事人不再纠缠于“医疗 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之争,从而终结了 医疗损害赔偿的“案由二元化”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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