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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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延政办发[2008]14号
【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30
【实施日期】2008.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
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三次党代会精神,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土地换保障”,推动被征地农民融入城市社会。
(二)坚持政府责任原则。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纳入市、县区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政策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以做好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为重点,统筹做好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四)坚持分类指导原则。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外之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在本行政区域留足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城镇规划区内,本意见实施后,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统征后,人均耕地不足0.4亩的村中,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册农业人口适应本实施意见(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村)。城镇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适用本意见。
(二)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1、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
2、土地被征用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个人在城镇已就业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土地被征用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
4、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三)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国土资源和公安部门共同审定,公示审定结果,抄送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养老和医疗保险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160元/月。被征地农民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及附表(一)、(二)中的标准,由村(组)组织统一参保登记,一次性分别缴纳5-17.5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按2/3缴纳,从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手续办结3个月内一次性统一代缴,不足部分由村(组)和个人负责补足。政府补贴1/3(省、市、县区财政各承担1/3),补贴资金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补贴。
被征地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