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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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从2009年正式启动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围绕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构建、规范运作、创新特色等方面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在蓬安县试点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建立了基础工作队伍,逐步完善了矫正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总体状况良好,社会效果日益显现。下面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新时期存在的几个问题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团体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两部两院”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作为最

详细、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以及各政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它仅仅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其法律地位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不协调。而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并未从有关操作规程上解决问题。2011年8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处于征集意见阶段,草案中虽然也对社区矫正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操作规程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截止目前,还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与之配套的、可以具体操作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有法可依”还待进一步完善。

(二)目前我县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也是我县社区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有的矫正对象在开始被释放后,社会上部分人员还不怎么接受他们,这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以前有过个错,他们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有的矫正对象甚至认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给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片面的认为这仅仅是表面功夫。

(三)社区矫正工作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

按照“两部两院”《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

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但在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县司法局,加之《通知》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不是很明确,所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度就不象原来管理“五类人员”那样力度大。部分矫正对象虽然户籍仍在蓬安,但父母仍在外地务工,家里没有监护人,司法所也很难协调,造成矫正方案很难落实。再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我县这项工作开展的非常有限。

(四)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应该加强。按照规定,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这里的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但在实践中,除了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力量很难组织,不便操作,缺少社会志愿者。

(五)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不好组织且效果不佳。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但在我县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是个难题,有的街道社区组织,组织矫正对象擦楼道、清理小广告等,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而且,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人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工作做,没有必要参加这种在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这样有伤自尊心。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按照规定,每一

种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监狱回来的剥权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况且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部门投寄的材料很不一样,有的甚至非常欠缺,有的甚至连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都不完整,这就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

(七)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经费有待进一步明确。目前,由于多种原因,社区矫正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基层股,和安臵帮教办公室都是几块牌子一套人马,没有独立的专门机构。加之地方财政真正在这方面的投入很少,办公经费很难维持其工作的正常开展,专项工作经费不能满足必要需求。据测算,每个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 2000 元。我县预算经费远远不能达到此标准,同时,开展社区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也未起步。司法所很多这方面的工作步骤不得不简化导致部分工作流于形式。

二、对策及建议

(一)在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之前,积极关注司法部正在起草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认真领悟两部两院《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在目前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点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二)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成为社会的新生力量。但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这就要求社会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免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个部门之间应发挥各自职能,互相配合,共同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好。

(四)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培养壮大兼职矫正力量。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发挥社区的作用,整和社区资源。

(五)变换公益劳动的方式

参加公益劳动的目的是帮助这些矫正对象改造成为新人。但是,帮助他们成为新人的方式有很多,不一定对每个矫正对象都采取参加公益劳动的形式。对于一些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对于不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参观、听报告受教育等形式。对于找到工作的矫正对象而言,自食其力就是他们成为新人的一种很好的改造方式,这种方式比简单的一刀切式的参加公益劳动的效果要好的多

(六)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手续等材料。要加大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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